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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制]都市镇——理想城市区划体系之我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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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7-12-22
一点想法,不揣错误,抛砖引玉,大家批批。

一、城市型政区专用名称,依照城市规模大小,分为都、市、镇。
如以宪法所定的省(我倾向于用州这一区名)县乡三级区划为基础,都市镇的定义和设置标准为:
1、镇,是初级型城市区划,具有连续性建成区,城市非农业人口5000人(东部/中部/西部分别为5000/4000/3000人)以上5万人(东部/中部/西部分别为5万/4万/3万)以下,具有乡以下(50-100平方公里)行政地域规模,一般由城市化得到初步发展的乡一级直接改设而来(单一型社会活动区域如大学、企业除外),设立于县下,与乡同级,广域型区划,但纳入城市规划管理。镇下分别设置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现行的镇大部分可保持这一层级。
2、市,是一般型城市区划,具有连续性建成区,城市非农业人口5万人(东部/中部/西部分别为5万/4万/3万)以上50万人(东部/中部/西部分别为50万/40万/30万)以下,具有相当一个乡镇或数个乡镇的行政地域规模和人口,设立于县下,比乡级别为高(如副县级),属狭域型区划,为城市规划范围。可由上一级(州级)直辖(如正县级)。市下可设置街道,作为派出机构。地级市、部分县或县级市的县城、中心城镇均可列入此类型,其中原有地级市大部可以视情况经改造后作为州直辖市或改回县辖市或县。
3、都,是较大型城市区划,城市非农业人口50万人(东部/中部/西部分别为50万/40万/30万)以上,具有接近、相当于县或大于县的行政地域规模(500-2000平方公里)和人口,设立于州下,比县级别略高(如副州级),属狭域型区划,为城市规划范围。根据特殊情况可由中央直辖(可以为正州级或更高级别)。都不管市县,下可设区,区下设置街道作为派出机构,区下也可以直接管辖镇乡等初级行政区划。全国设立约20-50个都。现有省城、部分副省级城市可改设都。现有(中央)直辖市,部分具备条件的“都”可以设立中央直辖都。

二、纠正滥改滥设的县市改区。重新核定城市辖区,裁撤滥改滥设的城市区,确定城市行政规划区域标准。既要预留城市发展区域,又要防止市域的不合理扩大。市域的行政区域一般为现有建成区域的2-4倍,都的行政区域一般为现有建成区域的4-6倍,因为都级行政区域成长空间较大。

三、(12月23日添加)对城市的越级直辖应当严格控制。中央直辖都,应当尽量减少或取消。首都地区的处理,学习美国,在几个一级区划结合部设立特区即可以。但中央直辖都,一般是重点发展的特大城市,出于发挥城市功能、避免直辖后人为割裂与经济腹地经济联系、防止重复建设等考虑,似乎带县领市更方便。也许只有这样才可以解决北京、天津、重庆等直辖问题?欢迎就此探讨。

四、(12月23日添加)体系核心主张是三个:①引入“都”制。将立法上的较大的市通过行政区划名称实化,满足不同城市发展形态的识别问题,应该区划名称的识别功能得到发挥,否则从区划名称上,人们无法区分8.23万平方公里的省级重庆市和百多平方公里的县级石狮市的区别;②确立“都”“市”的狭域型区划性质和镇的广域型区划性质,确立其合理的成长升格路线。③更合理的城市直辖体系。市在县下,都在州下,中央只对都直辖,州只对市直辖。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7-12-22
关于城市,我的看法是:

社区/村作为行政区划的基础部门,上一级是区,然后是县(区即相当于略小于现有的县,县规模差不多有现有的地级市上下),县上是一级行政区。

同时社区/村也是作为聚落。村,即作为初步形成聚落功能的一个聚落;镇的等级要比村高(只是从聚落发展上说,实际上在聚落管理中是平等的),其功能要比村强。市作为高级的聚落,规模要更大一些。同时在“市”下,是由社区组成的。

聚落管理体系为:

    ┌──────────┐
   都市区 (非都市管理体系)
    │                              │
        ┌────┐            ┌──┬──┐
      市            镇            市    镇    村
        │            │            │      │
      社区    社区/村    社区 村

理论上讲,2级制是最理想的,但是不太可行。不过话说过来,市并不是一个行政的体制,那么各划定一块地方,各自管理,2级制也是可行的。
[ 此贴被chi52在2007-12-22 19:55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7-12-24
查看了全国主要城市非农业人口资料,看来都的设立标准以城市非农业人口50万人为准值,过于保守,应该提高到100万人。这样全国大概40来个,而且还在增加。

此外,是否有必要在“都”“市”中间增加一级,如“城”?

欢迎探讨!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7-12-25
强烈支持楼主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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