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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江西省新型城镇化“十一五”专项规划即2010年(关于丰樟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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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7-12-26
南昌市:近期要抓紧编制并组织实施《南昌经济圈城市群规划》,围绕建设现代区域经济中心城市和现代文明花园英雄城市,构筑以南昌市区为核心,由距主城区60公里左右的丰城、樟树、高安、靖安、余干、永修等城镇组成的高度城镇化的南昌经济圈城市群,逐步建立以产业分工协作为基础,优势互补、产业配套、紧密联系的昌九工业走廊城市带。有效发挥南昌作为京九线上唯一省会城市和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的特殊作用,围绕建设区域中心城市和现代文明城市,完善城市功能,加快发展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全面提高产业、人口、资源集聚和辐射能力,形成1小时都市圈,建成中部地区重要的制造业基地和物流商贸中心。2010年,中心城市人口达到225万人。
九江市:以长江黄金水道和沿江港口、码头为依托,加强与长江三角洲的经济联系,承接产业与技术、资金、资源等生产要素转移,以九江中心城区为核心,九江县、瑞昌市、湖口县为支撑,加快发展沿京九、铜九、武九铁路和昌九公路、沿江高速公路和长江等交通干线城市带。进一步发挥九江通江达海的区位优势,加快临港产业开发,积极发展商贸旅游业,把九江市建成我省北部的区域中心城市、具有特色的现代化港口旅游城市、区域性物流枢纽和沿长江重要的工业开发基地。到2010年,城市人口达到80万人以上。
景德镇市:努力打造赣东北工业重镇,做大旅游产业,建设现代瓷都和文化生态旅游特色城市。2010年,城市人口达到50万人以上。
鹰潭市:鹰潭市和贵溪市应统一规划,整合资源,形成合力,要充分保护和利用自然山水,建设生态隔离带,加强城区之间的交通联系,形成组团式双中心结构的城市群。同时加快发展铜冶炼及铜精深加工业,发挥交通枢纽和旅游资源优势,建设赣东北物流中心和道教文化旅游城市。2010年,城市人口达到30万人以上。
上饶市:充分利用邻近“长三角”和浙江、福建的区位优势,加强三省邻近城市的合理分工和协作,促进资源的有效开发,推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同时,构建快速交通网,形成以上饶市为中心、以广丰、玉山县为支撑的高度协同发展的大上饶半小时经济圈,远期形成“一主三辅一心”的组团式城镇群空间结构,努力把上饶市建成为我省东北部区域中心城市和对接长三角的前沿阵地。2010年,城市人口达到45万人左右。


——积极培育和引导以新宜萍为中心的赣西城市群。通过加强中心城市之间的联系与协作,积极培育以复合中心为特色的城镇密集带。发挥城市群体功能优势,以浙赣铁路、沪瑞高速和320国道为主轴线,以城市为中心,组织协调区域生产力布局,相对集中布局优势产业,提高规模效益,形成优势互补,特色鲜明的城市经济区域。同时要尽快做好新余、宜春、萍乡为复合中心的地域发展规划,形成整合优势和综合竞争力。
萍乡市:加快资源型产业转型,大力发展新村料工业,发挥省际间纽带作用,建设湘赣边境区域中心城市和重要工业城市。2010年,城市人口达到50万人以上。
新余市:着力做强钢铁产业,积极发展职业教育、旅游业,建设赣西重要的中心城市和新型工业主导型城市。2010年,城市人口达到45万人以上。
宜春市:充分发挥赣西区域中心城市优势,着力发展医药、食品、机械和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努力建设区域性现代物流中心,打造江南生态休闲城市。2010年,城市人口达到45万人左右。


——有序发展以赣吉抚为核心的赣中南城市群。充分利用毗邻广东、福建的地缘优势,积极吸引粤闽和港澳台的产业转移和经济辐射,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积极发展高效创汇农业和以食品为主的现代农副产品加工业、新型材料及稀土应用等新兴产业,使之成为外向型经济发达的区域。加快促进人口、产业向京九铁路、赣龙铁路、206国道和323国道沿线城镇集聚,形成以赣州、吉安、抚州为核心、以小城市和县城为支柱的点轴式城市群。
赣州市:要利用地缘优势,面向珠江三角洲、闽东南和港澳台地区,积极承接沿海发达地区产业转移,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着力强化和完善中心城市功能。同时依托京九铁路、赣龙铁路、206国道、323国道、赣粤高速公路、厦门—成都高速公路等轴线,努力构筑以赣州市为中心,以南康市、赣县、于都、兴国、信丰、上犹、大余、崇义县等为支撑的1小时城市经济圈。把赣州市建成为赣粤闽湘四省通衢的现代化区域性中心城市和对接珠三角的“桥头堡”。 2010年,城市人口达到70万人左右。



吉安市:要积极培育与强化中心城市,努力形成以吉安中心城区为中心、以吉安县、吉水县、泰和县为支撑,以绿色生态空间相间隔的结构合理、富有特色的城市群。着力做强轻工电子和旅游产业,发挥连接南北的区位优势,将吉安市建成为赣中旅游商贸中心。2010年,城市人口达到45万人左右。
抚州市:要以京福高速公路的开通和向莆铁路的建设为契机,融入南昌经济圈,接轨闽台经济区,着力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医药轻纺和教育产业,创建文化名城。2010年,城市人口达到40万人左右。
(十三)以县城和中心镇为基础,培育一批重点小城镇。小城镇建设发展的方向和重点是,合理扩大城镇规模,完善城镇功能,改善城镇环境,使之成为有较强辐射能力的市(县)域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中心。强化城镇集聚功能,找准发展优势,培植特色产业,发展专业化集散市场,提高人口、资金、技术和资源的集中度,促进经济增长、财政增效、群众增收。统筹规划中心城市与周边的小城镇发展,增强大中城市与小城镇的产业联系,提高小城镇参与区域分工的能力,着力建设200个重点城镇。加快城镇供水、供电、交通等设施建设,优化空间布局,有序扩大规模,提高城镇对人口和产业的承载能力,把有条件的县城建成功能比较完善、人口和产业集聚能力较强的中小城市。健全激励机制,赋予县级更大的发展自主权和决策权,增强县域经济自主发展能力。大力培育县域经济强县,争取形成2个财政总收入超20亿元、10个超10亿元、20个超5亿元的县市区;25个县级市、县城和重点镇人口规模达到10万人以上,其它县城和一批重点镇人口规模达到5万人以上。
(十四)更加注重城镇发展质量,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城镇。以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镇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主要目标,不断提高城镇发展质量。在发展理念上,变注重城镇发展的数量和规模为注重城镇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以控制与城镇居民居住和出行有关的建筑、交通方面的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着力抓好“四节”工作(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努力降低城镇能源资源消耗总量。要特别注重统筹安排城乡空间布局,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和其它资源。按照市场经济和现代化要求,创新城镇管理的体制、机制和方法,转变管理理念、提高管理效率,保证城镇安全、高效、和谐、有序运行。
(十五)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通过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等多种办法和措施,着力强化支农政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积极调整农业结构,建设现代农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社会事业发展;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力争“十一五”期间,新农村建设取得初步成效。通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建一批国家级和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加快形成城乡统筹、互动和协调发展格局。
五、政策措施
(十六)加强城镇规划工作,发挥城镇规划对城镇化的指导和调控作用。
——加强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在总结现行城镇规划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强化对人口、土地、水资源、能源和环境保护等城市发展基本要素的专项政策研究工作。通过深化论证城市人口、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为规划修编提供科学依据。
——改进规划修编和审查工作。一是严格执行规划修编和调整程序。组织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规划审查机关认定后方可开展;二是切实转变规划修编方式。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要求,推进规划科学民主决策。要重视发挥专家作用,加强对规划论证、评审等环节的技术把关。鼓励规划编制单位参与市场竞争,择优选择修编单位。
——强化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一是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实行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由省政府向所辖城市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依法对规划实施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以查处违反规定程序擅自调整和修编规划以及违反规划擅自开发建设的行为为重点,开展规划效能监察工作。
(十七)改革土地管理制度,确保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
——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资源优化配置、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的新机制。全省建设用地年度指标,除确保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外,优先安排各级中心城市和重点镇,严格控制零星的一般性项目供地。对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和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的,简化用地审批手续。
——加大农村土地整治力度。对按规划集中迁建的农村居民点和工业企业,已经退宅还耕的面积,可在新址等量置换农业用地,作为新的建设用地。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对城镇闲置和因城市改造、退二进三或企业破产等需要调整利用的土地,由市、县(镇)政府统一收回或收购储备,统一公开出让,实行招标和拍卖方式供应土地。
——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和使用城市建设用地。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外,一律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和使用,逐步使土地收益成为城镇建设主要资金来源。小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除按法律规定上交中央和省的以外,留给小城镇,统一用于小城镇的开发和建设。
(十八)改革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体制。
按照“政企分开、公有主体、适度竞争、政府扶持”的原则,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政公用事业市场,促进国有市政公用事业单位实行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逐步实现企业化经营、产业化发展,社会化服务。规范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出让转让使用权、经营权和命名权,盘活和优化现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存量资产。通过市场建立合理的市政公用事业价格机制,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十九)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拓宽城市建设筹资渠道,确保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
——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以公有民营、民办公助、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吸引私人资本、社会资本、境外资本投资城市建设。积极运用市场机制盘活城市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对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可以招标拍卖等方式,变现再投入。对有收益的基础设施,合理确定服务价格,实行有偿使用。
——拓展融资渠道,鼓励金融部门增加对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运用项目融资、股权投资、企业变现和BOT、TOT等多种投资方式,积极、合理、有效的利用外资。支持城市重大建设项目通过申请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进行投融资。
(二十)改善农民工进城发展环境,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
——进一步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一是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二是建立健全县乡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三是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实施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
——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二是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三是抓紧研究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一是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二是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城镇教育发展规划,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三是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集约利用土地。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二十一)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符合社会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城镇建立起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的多层次医疗保险制度,在农村逐步形成以个人出资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适量投入的农村新型医疗合作保险制度。
——大力推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增强失业保险承受能力,实现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相结合。确保城镇符合条件的贫困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发展重点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立针对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制度,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尤其是要加强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面向城镇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
——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基本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形成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二十二)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策机制,改善城乡生产生活环境。
——探索适应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的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研究并试行把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成本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促进发展模式从单纯追求经济增长向注重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的根本转变。
——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规划、城乡发展规划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和建设要求,将环保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有机结合起来。
——建立环境补偿的市场机制。一是根据“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现行的排污费征收制度,切实遏制污染排放;二是建立生态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征费制,遏制生态环境资源过度消耗、污染和破坏;三是建立对生态环境资源的计价和核算制度。
——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制定、基础设施建设、区域国土整治与资源开发、流域开发、区域开发、工业园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等重大决策事项,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实行生态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强化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环境管理,新建、扩建和改建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二十三)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口管理制度。
逐步建立以居住地为标准划分城镇人口与农村人口,以职业标准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全省范围内的小城镇实行居住地登记户口的管理制度,凡在城镇有合法的职业、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有固定的住所的公民及其随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可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并在教育、就业、兵役、社会保障等各方面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各地在办理户籍迁移、发放统一的城镇居民户口簿中,均不得收取城镇建设增容费和变相收取各种基金或费用。大中城市要优先引进高素质人才,对大、中专毕业生的进城落户条件可适当放宽,对落实用人单位的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先落户,后就业。
(二十四)建立区域发展协调机制。
建立由省政府直接领导,有关部门共同参加的区域发展协调机构,负责审议省内各类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各类开发区设立和扩大等关系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的重大事项。协调机构要本着“互惠互利、利益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创造公平的环境,推动区域城镇化进程。通过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市场手段建立合理的投资管理机制和共同发展基金制度,以及违约惩戒机制。
六、主要规划项目
(二十五)规划全省城市基础设施主要项目400项,项目总投资331.05亿元,其中城市供水和管网改造项目61个,项目总投资28.78亿元;城市道路项目49个,项目总投资158.91 亿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82个,项目总投资28.40亿元;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92个,项目总投资37.85亿元;城市燃气项目11个,项目总投资29.45亿元;医疗废物处置项目11个,项目总投资2.83亿元;重点镇基础设施项目79个,项目总投资14.58亿元;城市绿化及其它项目15个,项目总投资30.20亿元(见“江西省“十一五”城镇基础设施主要规划项目”)。要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按照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制订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对在建项目,要落实责任,加强监督,重点抓建项目资金、进度、质量管理,确保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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