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 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府(市);
(二) 省,自治区分为行署(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自治州,自治县是相对民族自治来说的》
直辖府(市)分为区,县
其中,县市分为省直辖县市,和行署管辖县市,自治州管辖县市
(三) 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关于市:大市设区,小市不设区(大市小市标准待定)
直辖府,各省省会,自治区首府所在的市(府)分为县、区。直辖市不管辖县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其中
行署原则上只设立在远离省政府驻地的边远地区,作为省的派出机构,负有监督协调管理(重在监督与协调)辖下各县市的职能。行署机构的设立待定!
自治州作为行政实体,只允许设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自治州政府不干涉其驻地所在的县或市的具体行政管理!
县作为最基本的行政单元,市仅仅局限于经济发达的区域!大市由省直辖,小市由行署管辖!
乡只作为县的派出机构,统一设立专员,不设立人大,政协,公检法(纪委允许设立),下列部门属于乡专署组成单位:有社会综合工作事务办公室,三农事务办公室,经济发展与贸易委员会,科教文卫事务办公室,劳动保障与促进劳动就业委员会,规划建设事务办公室,司法所(法律援助与服务中心),在某些县可以继续合并一些小乡
如下部门属县直单位:派出所(隶属县公安局),工商分局(隶属县工商局),税务分局(隶属县税务局),国土所(隶属县国土局),计划生育事务办公室,林业站(隶属县林业局),交警支队,交管所(交通管理办公室)。其他一些事业单位按实际情况设立!比如医院,学校,娱乐活动中心,电视广播站
镇作为经济发达区域,实行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