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思想为:分省至100个左右(大体参照民国时道的设置),撤销地级单位,个别地区合并小县,省县直辖,市镇相对独立,其行政系统与省县分管不同方面,市政建设独立,以消除条块矛盾。政权采取议会总统制,并将单一制和联邦制结合。
1.市镇系统
市分为三级:
省级直辖市,为广域市,区域上包括卫星城(卫星城根据规模设副省级市或县级市)和郊区。与省平级,但行政区划上隶属于省。标准为中心城区人口在500万以上且附近全国设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市。
副省级省辖市,为狭域市,包括中心城区和少量卫星城镇,区域内全部为建成区。其财政独立。标准大概为中心城区人口超过100万,若经济突出或有特殊地位标准可下调。全国设80个左右副省级市。
县级县辖市,为小广域市,包括中心城区和少量郊区。与县平级,但行政区划上隶属于县。标准为城区人口超过10万(落后地区可适当放宽),全国设1500-2000个左右的县辖市。
撤销市辖区,中心城区之外的卫星城单独设市。
镇分为两级:
副县级县辖镇,设立标准为人口在1万以上。
乡级乡辖镇,设立标准依当地人口密集程度为1000-2000不等。
市(镇)设市(镇)议会,议员由市(镇)公民直选产生。市(镇)议会选举产生市(镇)长、市(镇)政府。
中心城区分为若干街道,街道委员会和主任又当地居民直选产生,为服务型组织。
镇和街道下设居委会,为服务型居民自治组织。
2.区域系统
首都搬出北京,在中部某地区另建新城建设为单一政治职能城市。借鉴美国设参议院和众议院。主席由议员选举产生,并负责组阁。
全国除自治邦外设立7-8个左右的经济合作区域,成立互助委员会,由区域内的每个省和直辖市的行政长官和顾问团组成。根据具体情况可设立若干经济管理机构由委员会管理。
省,治所设在县级市。设省议会,议员由县议会和省辖市议会选举产生。议会选举产生省长。省政府由省长任命。
县,治所设在乡辖镇。设县议会,议员由乡议会和县辖镇议会选举产生。议会选举产生县长。县政府由县长任命。全国县数量在2000左右。
乡,设乡议会,议员由乡公民直选产生。议会选举产生乡长。乡政府由乡长任命。全国乡数目在40000左右。
村,设村长和村委会,由村民直选产生。
3.民族地区和港澳台
全国设藏、回2自治邦(若外蒙回归设第3个),治所设在区域内的县辖市。设邦参议院和众议院(按民族人口分配),在全国统一的宪法基础上享有半独立的立法权,主席由议员选举产生,由主席组阁。
邦下设州(治副县级镇)和副省级市,州下设县和县级市。州政府机构参照省。
4.政府机构
各级议会议员须由非公务员担任。
公务员不得加入任何党派。
各级政府官治与自治(管理型与服务型)的倾向度(10为完全官治管理型,0为完全自治服务型)如下:
国家7
邦6
省5
市4
县4
乡3
镇2
街道办1
村1
居委会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