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觉仅仅将现在区划稍微做调整就可以了,其他的可以不必变动太大。
一:一级行政单位
直辖市:
1. 主城区人口 300万-500万以上,总人口1000万以上,人口稠密区总人口极限为3000万。所以最好是能将重庆市的市域缩为其能较强影响的周边县市的区域,
2. 辖区、县;北京如平谷,昌平未和主城区相连的回归为县。
省 :
1.人口4000万-5000万之间。直辖 40-50左右 行政单位。
2 直辖行政单位分为:省会,副省级市,地级市,副地级市,县级市,县。
自治省:
1由自治区改成而来,情况特殊,这里就不提了。
二: 二级行政单位
省会,副省级,地级市:
1: 主城区或距离极近的组合城市的城区人口 为 100万以上,如淄博市;
2: 级别为地厅级以上, 经济发达城市设为副省级;
3: 辖区、郊区,区为城区,郊区主要为周边乡镇;如南昌市(只辖城区,新建县,南昌县),所辖区个人倾向以30-50万左右人口为单位,郊区级别为副县级;城区级别区可设为县处级;
4: 面积大约为2到3个中型县域面积,3000-5000平方公里左右;
地区:
必要时设置地区,地区为省的派出单位,代行省管县市,即以前的地区的功能。
副地级市:
1:主城区人口约为40-50万人口,加镇区,街道人口比例大于50%;总人口约为100万-150万,
2: 面积约为1到2个中等县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左右。
3: 直辖 街道,乡镇。
县级市:
1:主城区人口 20万以上,加街道、镇区人口比例大于40%,总人口60万-100万左右。
2:直辖街道,乡镇,
县:
1: 山区县域人口40万人以上,人口稠密地区人口60万以上,特殊地区除外。
2: 直辖街道、乡镇:
三: 三级行政单位
街道:
1 人口为 5-10万,任何集聚区人口超过5万可设为一个街道,超过10万人可分设街道;
2 街道为城市型社区,
3 街道可和镇升格之前所辖的农村区域合署,类似北京市的乡和地区的关系,或者说是代管该农村区域;
镇:
1 集聚区人口过 1万可设为镇,镇为城市雏形,
2 镇仅为乡的升格,管辖以前乡所辖的区域;
乡:
1: 辖居委会,村委会。
[ 此帖被曲径通幽在2009-01-20 14:28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