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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划]建议改革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立和行政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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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8-10-18
建议改革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立和管理制度

现有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有的地方,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低于50%甚至低于30%。另外,参与自治的民族不是当地的所有少数民族。
建议修改为:
1。少数民族人口50%以上可设立自治地方;
2。自治地方的名称中,以“自治省”、“自治州”、“自治县“等字样结尾,但是不列出具体的民族;
3。自治省(州、县)的首长由少数民族担任,但是不限定民族,也就是可以来自任何一个少数民族。
007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8-10-18
第三条反对,其他赞成
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应作如是观。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8-10-18
哦早已发过自治地方设立标准。同007
志成虹天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8-10-19
不宜,应该逐渐少。统一的一个大民族不是更好吗,自治,本身就有分裂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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