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派出機構,不能在任何一個方面具有過高的獨立性。比如,人事、財政不獨立但事權獨立的也不叫作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本身就是母體機構的一部分,唯一的區別只是辦公地點的移動而已。
因此,派出機構是在代理母體的職責而不是自己負責,母體允許他做的事他們才能做,所以母體要像監督內設業務部門一樣地監督派出機構,因為派出機構的所作所為所造成之後果最終責任皆由母體機構承擔,至於派出機構本身該負甚麼責任,那是由該級政府(包括總部及其派出機構)內部說了算,由他們內部去分配具體的責任歸屬。
比如說某政府的派出機構犯了行政失誤導致事故,那麼人民的問責對象主體是該政府(法人)而非派出機構(法人的所屬部分),而派出機構的責任由政府總部內部追究。這就好比買到了某品牌的劣質產品,去法院控告的主體不是該公司駐當地的辦事處,控告的對象是該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