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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管县]省直辖县离我们有多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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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9-01-02
在这个论坛上,“省县直辖”似乎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但是实际生活中,身边的人,除非对行政区划特别感兴趣,一般不知道这回事。

传统媒体(广播、电视、报纸等)对此也报道不多,比如在CCTV上,几乎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很多城市在制定未来发展规划时也没有考虑这一因素。

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条件的地方依法可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的体制。”用了3个限定词,而且是“探索”,态度相当谨慎。但这种探索实际上不是早已进行了么?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9-01-02
凡事都要慢慢来,急不得。更何况这是和当官者的利益最密切的事情   
分省 撤地 并县 虚乡 革新市制 村社自治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9-01-02
很远又很近

关键是创新市制、理顺市制

或者除绝对中心城市外,绝大部分市复县,然后适当并县,小幅分省,考虑财政承载力的情况下,有条件的地方改省县直辖(每省40-80个县,80个县适用于冀、晋、川、鲁、豫之类县治较多,县份较小的情况,考虑并县幅度不应太大的情况下,即使析出部分地区,县治依然较多),但重要的是探索

江浙闽基本上可以直接改
=我的层级理念=
市、县法理平等、中心城市行政高配
市县以下设区、镇、乡
=我的区划理念=
省直管县市,保留自治州、盟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9-01-02
很远很远,在地球的另一面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9-01-02
天晓得要等到猴年马月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09-01-02
还可能在月亮上或是银河系之外天狼星或是野驴星系什么地方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09-01-02
引用第2楼玉宇清澄于2009-01-02 12:03发表的  :
很远又很近
关键是创新市制、理顺市制
或者除绝对中心城市外,绝大部分市复县,然后适当并县,小幅分省,考虑财政承载力的情况下,有条件的地方改省县直辖(每省40-80个县,80个县适用于冀、晋、川、鲁、豫之类县治较多,县份较小的情况,考虑并县幅度不应太大的情况下,即使析出部分地区,县治依然较多),但重要的是探索
.......


中国的市制确实太混乱了,现在恐怕是覆水难收了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09-01-02
引用第2楼玉宇清澄于2009-01-02 12:03发表的  :
很远又很近
关键是创新市制、理顺市制
或者除绝对中心城市外,绝大部分市复县,然后适当并县,小幅分省,考虑财政承载力的情况下,有条件的地方改省县直辖(每省40-80个县,80个县适用于冀、晋、川、鲁、豫之类县治较多,县份较小的情况,考虑并县幅度不应太大的情况下,即使析出部分地区,县治依然较多),但重要的是探索
.......

绝大部分市复县,这是不可能的。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09-01-02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09-01-02
曾经和几个在政府部门工作的朋友谈过“省直辖县”问题,他们也对此一无所知。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09-01-02
道路还很漫长啊。
四海之内皆兄弟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09-01-02
越来越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08年12月
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国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
    本条例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
    第四条  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国道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二章  公路建设

    第六条  公路发展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为依据,并与铁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的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配合。
    第七条  国道发展规划由交通部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省道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交通部备案。
    县道发展规划由地级市(或相当于地级市的机构)的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乡道发展规划由县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专用公路的建设计划,由专用单位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当地公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国家鼓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运输。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运输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或者县道。
    第九条  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社会集资、贷款和车辆购置税。
    公路建设还可以采取民工建勤、民办公助和以工代赈的办法。
    第十条  公路主管部门对利用集资、贷款修建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和大型的公路桥梁、隧道、轮渡码头,可以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集资和贷款。
    通行费的征收办法由交通部会同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制定。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根据公路发展规划,确定新建公路或者扩宽原有公路路基、增建其他公路设施需要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纳入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  修建公路影响铁路、管道、水利、电力、邮电等设施正常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  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对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验。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公路,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修建公路,应当同时修建公路的防护、养护、环境保护等配套设施。
    公路建成后,应当按规定设置各种交通标志。
行政区划为省(虚)或直辖市、省辖市、县三级,市分直辖市和省辖市,取消县级市,县级为基层行政区划。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09-01-03
引用第11楼qy123于2009-01-02 18:54发表的  :
县道发展规划由地级市(或相当于地级市的机构)的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如果想表达原意,而不用“地级市”这个称谓,应该怎么讲?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09-01-03
引用第7楼john4649于2009-01-02 12:51发表的  :
绝大部分市复县,这是不可能的。

关键是行政级别,县可分等,大县依然拥有较高级别即可
=我的层级理念=
市、县法理平等、中心城市行政高配
市县以下设区、镇、乡
=我的区划理念=
省直管县市,保留自治州、盟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09-01-03
确实如此。就是我们浙江,推行的也是社会经济管理权限省县直辖。县还是要接受地级市的行政业务指导。
当台州行署驻在临海时,全国人民都说要市管县;
当台州市搬迁到原黄岩县域后,全国人民都说要省管县。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09-01-03
引用第13楼玉宇清澄于2009-01-03 13:42发表的  :
关键是行政级别,县可分等,大县依然拥有较高级别即可

这些较高级别的大县实际上不就是市么?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09-01-03
回 15楼(hig801) 的帖子
无上下层级关系,互不隶属
天目孤心鉴 山人静致远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2009-01-05
很远吧,关键却少大胆的改革者~~~~~~~~~~
只看该作者 18 发表于: 2009-01-05
引用第12楼hig801于2009-01-03 12:50发表的  :
如果想表达原意,而不用“地级市”这个称谓,应该怎么讲?

由县的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
本人原ID:啊谁。
kinda为本ID的小号。
海天一色看潮起,暮鼓晨钟听风吟。
只看该作者 19 发表于: 2009-01-05
要多远就有多远
只看该作者 20 发表于: 2009-01-09
中央、省(区)、市、县各层级都从自身利益出发,既得利益者的建议与决策又怎么可能公正客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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