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 2329阅读
  • 7回复

[市辖区]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9-07-02
在论坛搜索了一下,居然没有发现《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所以,转发如下:

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的居民工作,密切政府和居民的联系,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第二条 十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应当设立街道办事处;十万人口以下五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如果工作确实需要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五万人口以下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一般地不设立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须经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的管辖区域,一般地应当同公安派出所的管辖区域相同。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的任务如下:
  (一)办理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
  (二)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三)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设主任一人,按照工作的繁简和管辖区域的大小,设干事若干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主任一人。
  街道办事处共设专职干部三人至七人,内有作街道妇女工作的干部一人。
  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干事都由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委派。
  第六条 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的各工作部门,非经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街道办事处布置任务。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的办公费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由省、直辖市的人民委员会统一拨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已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第五条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九条 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本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前款所列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和本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
  第二十条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54-12-31
  【实施日期】 1954-12-31
  【有 效 性】 有效


附:1954年颁布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  
(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的居民工作,密切政府和居民的联系,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第二条 十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应当设立街道办事处;十万人口以下五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如果工作确实需要,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五万人口以下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一般地不设立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须经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的管辖区域,一般地应当同公安派出所的管辖区域相同。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的任务如下:
  (一)办理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
  (二)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三)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设主任一人,按照工作的繁简和管辖区域的大小,设干事若干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主任一人。
  街道办事处共设专职干部三人至七人,内有作街道妇女工作的干部一人。
  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干事都由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委派。
  第六条 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的各工作部门,非经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街道办事处布置任务。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的办公费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由省、直辖市的人民委员会统一拨发。
[ 此帖被蓝色象鼻虎在2009-07-02 15:38重新编辑 ]
网络看世界,世界是网络。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9-07-02
既然规定5万人口以下不设区的城市和市辖区不设街道办事处,10万人口以上的不设区的城市和市辖区应当设立街道办事处;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街道办事处的人口下限为2.5万人,上限为10万人?
网络看世界,世界是网络。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9-07-02
街道办事处,我一开始以为是撤销了的乡镇而已。因为户籍上是同级别的。
这个是派出机关吧?好像没有政府。
方舆-D03.英雄本色(107232302)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9-07-03
引用第2楼phanlileo于2009-07-02 21:41发表的  :
街道办事处,我一开始以为是撤销了的乡镇而已。因为户籍上是同级别的。
这个是派出机关吧?好像没有政府。

尽管街道办事处与乡镇同级,但是一个乡镇撤销后有可能分设为几个街道办事处。
网络看世界,世界是网络。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9-07-03
回 3楼(蓝色象鼻虎) 的帖子
是的,广州以前撤销新市镇,分成了六个街道。东圃镇分了三个街道,萝岗镇分了两个街道。也许是人口太多,也许是街道办属于派出机构,面积太大不好管辖。
方舆-D03.英雄本色(107232302)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09-07-03
建议把街道办事处改为街区公所或者里公所。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09-07-06
尽管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规定设立城市街道办的规模应该在5---10万人,而实际上有大量的街道办都只有1---2万人。尽管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规定设立城市街道办是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派出机关,实际上城市街道办还是城市的一级基层政权结构,除了没有政协和人大两套班子外,跟镇政府的构成基本没有两样子!而且说是派出机关,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从来也没有直接管理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任何事务,一切都由街道办事处对各个社区进行有效的管理!所以我主张城市街道办事处的人口规模应该比农村的乡人口规模要捎大一些才对!一般应该以5---15万人口为宜!在街道一级建立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把市辖的区级人民政府撤消,改设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区派出机关,协助市人民政府管理街一级基层人民政府。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09-07-12
十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应当设立街道办事处;十万人口以下五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如果工作确实需要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五万人口以下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一般地不设立街道办事处。
================================================
五万以下,一般不设;但是,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设街道办事处。所以,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在1、2万也可以理解。倒是10万人口的上限很明确。
全国设置为100个都、郡,经济欠发达地区优先实施。设都标准:面积3万平方公里以内,人口1000~1800万,城市人口达到500万以上。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