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中央——省(自治省、都、特别区)——县(自治县、市、自治市、区)的行政区划格局。
中央政府的部门设置暂不讨论。
省级可以考虑设立50个左右,分为省、自治省、都、特别区等类型,取消现有的直辖市的名称。现有的直辖市依据不同标准更名为省或都,并调整行政区划。
取消地级行政设置必要时可在省级设立相关管理部门。
县级可设为2500个左右区划,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市、区等类型。现有地级市下的区,若原地级市升格为省级,保留,不升格时依据实际情况更改为县、市,或撤销。
这样的设置也可以和选举制度结合。县一级实行直接选举,省级和中央实行间接选举。以促进中国化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