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原则是我从本坛之江云梦同志处获悉,广泛应用于1958年县县合并时。1952年县县合并时,则多是各取一字组成新名。据之江同志的说法,此原则算是比较平等的。
小弟对此类合并略有收集:
北京市:
房山县+良乡县=房山县,驻地良乡镇,原良乡县县城(将房山区人民政府驻地迁至良乡。(民政部1997年11月17日批复民行批[1997]25号))。
浙江省:
德清县+武康县=德清县,驻地武康镇,原武康县县城。
四川省:
高县+庆符县=高县,驻地庆符镇,原庆符县县城。
云南省:
大理县+下关市+凤仪县+邓川县=大理市(县级),驻地下关镇,原下关市驻地。然而下关市也是由大理县切块设置。
浙江省:
杭县(临平)+余杭县(余杭?)=余杭县(临平)
(有待慢慢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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