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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府际关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行政區劃法草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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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9-10-01
政院區劃法草案 賦予行政區域調整法源
中央社 /  2009/10/01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行政區劃法草案,賦予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行政區域新設、廢止或調整法源;內政部得報請行政院同意後,逕行擬定計畫,辦理鄉鎮市區行政區域調整。
行政院會通過的行政區劃法草案規定,涉及省、直轄市或縣市的行政區劃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涉及鄉鎮市的行政區劃,由縣主管機關或相關鄉鎮市公所提出;涉及直轄市或市的區的行政區劃,由直轄市或市主管機關提出。
草案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公所提出行政區劃前,應研擬計畫初稿,在相關行政區域內公告30天,並辦理民意調查與公聽會。
由中央或縣主管機關擬訂的行政區劃計畫,應先徵詢所涉及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公所意見。受徵詢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公所,應徵詢該地方議會或代表會意見,並連同該地方議會或代表會意見,併陳上級主管機關。
考量行政區劃涉及各相關機關業務,草案規定,主管機關應邀集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與相關行政機關代表11至25人,以合議制方式審議行政區劃計畫。
行政區劃計劃經核定後,主管機關應在收到核定公文次日起30天內發布,並公告實施日期。
草案也賦予中央主管機關為國家整體利益考量,得報請行政院同意後,逕行擬定鄉鎮市區行政區劃計畫,辦理鄉鎮市區的行政區域調整事宜,並簡化行政程序。
草案也明定,行政區劃計畫發布後,相關地方公職人員的當屆原有任期應保障;必要時,並得延長至實施日止。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行政區域調整須兼顧地方政府意願及民意趨勢,且涉及機關整併、業務移撥、人員及財產改隸等事宜,需有法源依據以利執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務期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他說,行政區劃涉及國家整體資源的重新分配,為使國土資源合理配置及有效利用,除應配合國土整體規劃,確保國土永續及區域均衡發展外,並應依當前全球化的政治及經濟脈絡重新思維,藉著地方自治體制興革與行政區域調整,整合中央、地方與社會各界的資源與力量,以促進地方區域經濟的發展,進而提升國家總體競爭力。981001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9-11-08
我國行政區劃之研究
  銘傳大學公共事務學系暨研究所受行政院研究考核發展委員會之託,刻正進行「我國行政區劃之研究」,重點係在於檢視歷年來之重要研究成果,進而積極評估新近各界所提出或已進行之相關行政區劃方案,以期對我國行政區劃後續配套作業研提具體政策建議。爰此,本「我國行政區劃之研究」的研究案係定位為公共政策議題之研究。且囿於研究經費與研究期程之限制,本研究案擬就直轄市、縣市層級之行政區劃加以分析,並不及於鄉鎮市區層級之行政區劃,合先說明。
  蓋我國行政區域之劃分,自民國39年政府遷台以後即未有大幅變動。歷經時代更迭、人口流動、產業結構轉變、區域發展及全球化等因素所形成的空間變遷,加以數十年來部分行政區單獨升格與台灣省政府組織功能精簡等行政層級體制之調整,造成資源配置上產生許多失衡問題,對政府整體施政績效與地方自治之發展產生諸多負面影響,並不利國家整體競爭力之提昇。
  此外,國內各項選舉頻仍,許多候選人於選舉政見中紛紛提出與縣市或鄉鎮市升格或改制之相關主張;另,基於現行地方政府體制在人事與財政權方面獨厚直轄市之設計,與直轄市比鄰的其他縣市在相關公共服務上發生落差,相鄰縣市之居民往往產生差別待遇感,因此部分縣市殷切倡議改制為直轄市,更增加中央政府回應地方民意時所面對的壓力。爰此,如何合理劃分台灣地區的行政區域以提昇行政效能與均衡城鄉發展,乃行為地方自治與國家發展的當務之急。而有關行政區劃課題,歷年來不乏相關探討,綜觀近年研究成果,行政區域之劃分應考量因素包括:歷史文化(形成脈絡、風俗習慣、宗教信仰)、人口組成(都會區、生活圈、年齡分佈)、自然條件(地理、氣候、資源、面積)、政治發展(選舉制度、地方派系、利益團體、金馬定位)、經濟發展(產業結構、就業情形、區域定位)、公共治理(財政能力、基礎建設、教育、衛生、戶政、地政、治安、交通等公共服務)、法規調整等,若干研究亦對各節提出之重要方案進行研析與評估。惟經整理後,初步發現過去尚未深入研究之最新重大發展,則如:
  一、「準直轄市」促使縣市合併或升格(改制)效應:立法院於民國96年5月修正通過之《地方制度法》第4條,增列規定人口數達200萬人以上之縣,在未改制為直轄市前,得準用該法第34條等有關直轄市之規定。基此,台北縣遂成為第1個適用「準直轄市」概念之地方自治團體,其定位似乎界於直轄市與縣之間,已造成中央與地方之間產生更多的人事、財政等權限之疑義。加諸,此一發展趨勢所及,桃園縣、台中縣市、台南縣市等,亦因所轄人口數將屆或合併跨越200萬人以上之門檻,而成為積極爭取改制「準直轄市」或直轄市之自治區域。從而,「準直轄市」之設置或新直轄市之形成,對於行政區劃之設計有何影響,亦須納入研究之範圍,而為本研究特色之一。
  二、近年總統選舉競選政見:近年來歷屆總統大選期間,諸多候選人提曾提出國土重新規劃之主張,例如民進黨候選人提出「新6星計畫」,國民黨候選人則提出「3都15縣」方案等。有關行政區劃之探討,除過去各項以提出之方案外,總統候選人之重要競選政見對未來政策方向亦有實質影響力。爰此,2008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結果揭曉之後,以馬英九先生當選為新任總統為例,其「3都15縣」的政見理念該如何具體劃分,且是否具備可行性之政策議題,「我國行政區劃之研究」的新課題。也就是說,「3都15縣」係如何劃分?是否可行?有無再加以修正之必要?等等課題,實有再進一步研究之必要。
  近年來政府對縣市升格(改制)「準直轄市」或直轄市之要求多採個案模式處理,惟行政區劃議題如持續於個別爭論,欠缺整體性之規劃,恐不利於各項資源之有效配置,我國行政區劃究應如何配合區域發展與國家永續發展進行調整,實為不容忽視之問題。行政院業於96年9月將《行政區劃法》(草案)送第6屆審議,惟審議採屆期不連續原則之故,另於97年2月立法院第7屆第1會期開始後,復依法重新送請立法院審議。為有效掌握議題最新發展情勢與通盤瞭解過去政策研究內容,以有助於立法進度與新法施行後相關工作之順利,從而必須先再度檢視歷年來之重要研究成果,並應積極評估新近提出或已進行之相關方案(如前揭之「新6星計畫」或「3都15縣」等方案,以及「準直轄市」形成後之重大影響),以期對我國行政區劃後續配套作業研提具體政策建議。

http://thinktank.nat.gov.tw/lp.asp?ctNode=146&CtUnit=7&BaseDSD=11&mp=1&htx_ghtx.topcat=29817

http://www.rdec.gov.tw/public/PlanAttach/200906231529296139006.doc

http://www.rdec.gov.tw/public/PlanAttach/200906231529296139006.pdf
东南军政长官,兼行政院东部联合服务中心主任、台湾省政府主席、浙江省大陈区行政督察专员、福建省金门军管区行政公署行政长、福建省马祖守备区战地政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台湾省梨山建设管理局局长、台北市阳明山管理局局长。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9-11-26
呵呵,我又有事情干了。
惜今生有缘无分,愿来世不再错过。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9-12-08
行政區劃法草案 重要條文遭保留
中央社 /  2009/12/07

(中央社記者施馨堯台北7日電)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調整縣市、鄉鎮市區等行政區域的行政區劃法草案,但包括提出機關等條文遭保留,交付朝野協商。

立法院日前通過修正地制法,賦予縣市改制法源後,行政院也提出配套的行政區劃法草案,賦予縣市整併的法源依據。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上午排定審查行政區劃法草案,通過草案中的大部分條文,但部分條文遭保留,交付朝野協商。

草案中被保留的條文包括,涉及省、直轄市或縣市的行政區劃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涉及鄉鎮市的行政區劃,由縣主管機關或相關鄉鎮市公所提出;涉及直轄市或市的區的行政區劃,由直轄市或市主管機關提出。

另一被保留的條文規定,由中央或縣主管機關擬訂的行政區劃計畫,應先徵詢所涉及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公所意見。受徵詢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公所,應徵詢地方議會或代表會意見,並連同地方議會或代表會意見,併陳上級主管機關。

此外,民進黨籍立委賴清德質疑,行政區劃法草案第14條中賦予中央行政區劃的權力,明顯侵犯地方權責。他建議將此條文刪除。

內政部長江宜樺表示,草案第14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基於國家整體利益考量,得報請行政院同意,擬定鄉鎮市區的行政區劃計畫。

他說,內政部立場當然希望地方縣市機關督促鄉鎮市區完成行政區劃調整;但萬一鄉鎮市區僵持不下,而縣市主管機關又未積極督促所屬鄉鎮市區進行調整,以目前情況而言,到民國103年底將造成有些地方已完成調整,有些則未完成。

他表示,若地方政府來不及辦理,或地方因特殊原因拒絕辦理所屬鄉鎮市區的行政區域調整,中央恐將需要介入。根據憲法108條第1項第2款,行政區劃事項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就法源來講,並未違反地方自治規定。981207
江南佳丽地,金陵帝王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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