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甘肃省玛曲县与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地段划分的批复
国函〔2000〕18号
甘肃省、青海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尽快解决甘肃省玛曲县与青海省河南县边界争议问题的请示》(甘政发〔1999〕8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对裁定我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与甘肃省玛曲县行政区域界线意见的报告》(青政〔1999〕47号)收悉。1999年12月30日,国务院勘界工作联席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就甘肃省玛曲县与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地段的划分提出了裁决意见,国务院同意其裁决意见。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甘肃省玛曲县与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边界争议地段的行政区域界线走向为:从西科河与黄河交汇处起,沿黄河大体向北、向西行至X=3803450、Y=17701850处(图上量取),折向西南,沿山脊线经3844高程点至西科河与黄河之间的主分水岭(即西科河北山梁)上的4002高程点,然后大体向西经4215、4214(扎杆)、4337、4249、4422、4445高程点至4382高程点。上述界线已标绘在总参测绘局1970年第一版的1∶10万比例尺地形图上,图号为:宁木特乡9—47—59、西科河羊场9—47—71(见附件)。有关埋桩、测绘等工作,限2000年5月底以前完成。
二、两省人民政府要从大局出发,坚决贯彻落实上述裁决意见,要做好各级干部特别是县、乡基层干部的工作,对于无视国务院裁决,挑起新的争端的,要坚决予以处理。同时,要对边界地区的群众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确保边界地区稳定。
附件:关于甘肃省玛曲县与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边界争议地段行政区域界线划分决定附图(复印件,只发甘肃、青海省各一份)(略)
国务院
二〇〇〇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