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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区划理念]从宪法看行政区划(原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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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0 发表于: 2009-11-2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
(1959年9月17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去年以来工农业生产的大跃进和农村的人民公社化,密切城市和农村的经济关系,促进工农业的相互支援,便利劳动力的调配,决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二届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9年9月17日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1959年9月17日
冷月无声霜渐浓,风摧桐叶终成冢
只看该作者 51 发表于: 2009-11-25
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条文: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8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条文: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冷月无声霜渐浓,风摧桐叶终成冢
只看该作者 52 发表于: 2009-11-25
       “计划赶不上变化”,谁能保证宪法就一定与时俱进吗?!

        宪法并没有说明“较大的市”必须符合哪些具体标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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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3 发表于: 2009-11-25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批准邯郸市为“较大的市”的请示收悉。国务院批准邯郸市为“较大的市”,该市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2年07月25日 实施日期:1992年07月25日
冷月无声霜渐浓,风摧桐叶终成冢
只看该作者 54 发表于: 2009-11-25
引用第52楼天各一方于2009-11-25 19:58发表的  :
       “计划赶不上变化”,谁能保证宪法就一定与时俱进吗?!
        宪法并没有说明“较大的市”必须符合哪些具体标准啊!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直辖市分为区、县;
(三)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四)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 此帖被zhuilang在2009-11-25 21:46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55 发表于: 2009-11-25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将淄博市列为“较大的市”的请示收悉。国务院批准淄博市为“较大的市”,该市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2年07月25日 实施日期:1992年07月25日
冷月无声霜渐浓,风摧桐叶终成冢
只看该作者 56 发表于: 2009-11-25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本溪市列为“较大的市”的请示收悉。国务院批准本溪市为“较大的市”,该市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2年07月25日 实施日期:1992年07月25日
冷月无声霜渐浓,风摧桐叶终成冢
只看该作者 57 发表于: 2009-11-25
国务院关于批准唐山等市为“较大的市”的通知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国发[1984]176号)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据此,国务院现在批准唐山市、大同市、 包头市、 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青岛市、 无锡市、 淮南市、 洛阳市、 重庆市等十三个市为“较大的市”。这些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84年12月15日 实施日期:1984年12月15日
冷月无声霜渐浓,风摧桐叶终成冢
只看该作者 58 发表于: 2009-11-25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句话可以有两种理解:
1、经国务院批准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个意思是说,较大的市 一般没有立法权 经国务院批准的才有立法权
第二个意思是说,较大的市 本身就有立法权,而须经国务院批准才可以成为较大的市。
[ 此帖被ftianjian在2009-11-25 22:00重新编辑 ]
冷月无声霜渐浓,风摧桐叶终成冢
只看该作者 59 发表于: 2009-11-26
引用第58楼ftianjian于2009-11-25 21:50发表的  :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句话可以有两种理解:
1、经国务院批准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个意思是说,较大的市 一般没有立法权 经国务院批准的才有立法权
.......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怎么可能要经国务院批准?这种分句显然无法理依据。

另外《宪法》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市的建置本就须经国务院批准,何须《地方组织法》来画蛇添足,难道各部法律提到行政区域时还要有“经全国人大批准的直辖市”、“经国务院批准的县”字样?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句话可以理解为:“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思是说较大的市一般没有立法权,经国务院根据《地方组织法》批准的才有立法权。

注意,“较大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的法理依据在《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而不在《宪法》。《宪法》只是提供了“较大的市分为区、县”的行政区划法理

如果仍对《地方组织法》中“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难以理解的,不妨想一想“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是不是“较大的市”,能不能“分为区、县”?
[ 此帖被zhuilang在2009-11-26 22:22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60 发表于: 2009-11-27
宪法应该修改了,历史己经发展了
只看该作者 61 发表于: 2009-11-29
引用第42楼ason于2009-11-18 09:46发表的  :
违宪的成本远低于违背文件。法治丧尽,国将不国!!


constitution也就是party的一个document
country是party的country
只要party在,country能不在吗
只看该作者 62 发表于: 2009-11-30
引用第59楼zhuilang于2009-11-26 21:27发表的  :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怎么可能要经国务院批准?这种分句显然无法理依据。
另外《宪法》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

将《宪法》第三十条和第八十九条结合起来:省、自治区分为……市;较大的市分为区、县;国务院批准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这样就很清晰了,经国务院批准“分为区、县”的“市”——“较大的市”。

“较大的市”本来是没有问题的,是因“市管县”和“省管县”之争,才有了问题。
只看该作者 63 发表于: 2010-01-20
慢慢的改革啊!
一州两汉三楚之西乾隆四巡五省通衢六千年文明主席七访八百寿彭祖九朝帝王徐州籍十里长街淮海路。
只看该作者 64 发表于: 2010-01-21
引用第63楼大风起兮于2010-01-20 12:43发表的  :
慢慢的改革啊!

不是快慢的问题,是怎么改的问题。如果要较起真来,连《立法法》都是违宪之嫌:

《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职权,也就是说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须经国务院批准。但《立法法》中对“较大的市”的定义则是“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如果说“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均不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那就是说《立法法》对“较大的市”的定义与《宪法》第八十九条不符。如果说“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那《立法法》中的这条条文的语法就有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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