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对于行政区划的规定: 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条文: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8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条文: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二、解析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这一规定,贯彻的比较好。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这一规定,是县(自治县)为第二级区划的法律根据。自治州、县、自治县、市都是省、自治区下一层的区划。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这一规定,确立了最基层区划为乡、民族乡、镇。
4、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对比,54年宪法和82年宪法,这一规定,确立了直辖市和较大的市领导县的体制。
5、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这一规定,确定了自治州是介于省县之间的特殊区划。目前,全国共有30个自治州。
三、疑问 1、什么是较大的市?
“较大的市”是中国大陆的一种特殊的政区级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多部法律中都有涉及。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定义,“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拥有与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相同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权的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63条第四款对较大的市的规定,“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宪法》第30条规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反之,下辖有区和县的非“直辖市”的市,就是“较大的市”。因此,“较大的市”就是指所有分为区、县的所有建制市。 上述两部特别法的规定的需经国务院批准的,是“较大的市”能否拥有立法权,而不是较大的市成立与否的标志。
以下18个城市是“经国务院据《地方组织法》规定批准的较大的市”而不是经国务院据《地方组织法》规定批准的“较大的市”。
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洛阳(1984年10月批准,重庆市是在这一批公布的,已经升格为直辖市)
宁波(1988年3月批准)
淄博、邯郸、本溪(1992年7月批准)
徐州、苏州(1993年4月批准)
2、什么是镇? 1984年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中规定: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应设镇;总人口在2万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2000的,可以建镇;总人口在2万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的,也可以建镇。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山区和小型工矿区、小港口、风景旅游、边境口岸等地,非农业人口虽不足2000,如确有必要,也可设镇。
1887年
国际统计学会曾提出过一个
各国通用的居民点分类系统,规定:任何一个居民点(居民区),其人数在2,000人以上即可称为城市居民区;不足2,000人的为
乡村。
综上,可以看出,建制镇的应有之义是准城市居民区,一般不包含乡村地域。从宪法的规定上,按照城乡分治原则,镇作为县以下的区划不包含农业区域,并不违宪。
三、结论
按照城乡分治的原则,全面落实宪法关于省县直辖的规定,理顺市、县的管理体制,合并市内过小的区,赋予大城市“较大的市”地位,大力发展中小城市,废止整县改市,大力发展小城镇,赋予镇政府相当于准市政府的自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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