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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区划理念]从宪法看行政区划(原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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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9-11-15
一、宪法对于行政区划的规定:  
   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条文: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8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条文: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二、解析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这一规定,贯彻的比较好。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这一规定,是县(自治县)为第二级区划的法律根据。自治州、县、自治县、市都是省、自治区下一层的区划。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这一规定,确立了最基层区划为乡、民族乡、镇。

4、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对比,54年宪法和82年宪法,这一规定,确立了直辖市和较大的市领导县的体制。

5、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这一规定,确定了自治州是介于省县之间的特殊区划。目前,全国共有30个自治州。

三、疑问

1、什么是较大的市?
       “较大的市”是中国大陆的一种特殊的政区级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多部法律中都有涉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定义,“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拥有与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相同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权的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63条第四款对较大的市的规定,“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宪法》第30条规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反之,下辖有区和县的非“直辖市”的市,就是“较大的市”。因此,“较大的市”就是指所有分为区、县的所有建制市。 上述两部特别法的规定的需经国务院批准的,是“较大的市”能否拥有立法权,而不是较大的市成立与否的标志。


   以下18个城市是“经国务院据《地方组织法》规定批准的较大的市”而不是经国务院据《地方组织法》规定批准的“较大的市”。


  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洛阳(1984年10月批准,重庆市是在这一批公布的,已经升格为直辖市)

  宁波(1988年3月批准)

  淄博、邯郸、本溪(1992年7月批准)

  徐州、苏州(1993年4月批准)

  
2、什么是镇?

       1984年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中规定: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应设镇;总人口在2万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2000的,可以建镇;总人口在2万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的,也可以建镇。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山区和小型工矿区、小港口、风景旅游、边境口岸等地,非农业人口虽不足2000,如确有必要,也可设镇。

1887年国际统计学会曾提出过一个各国通用的居民点分类系统,规定:任何一个居民点(居民区),其人数在2,000人以上即可称为城市居民区;不足2,000人的为乡村

综上,可以看出,建制镇的应有之义是准城市居民区,一般不包含乡村地域。从宪法的规定上,按照城乡分治原则,镇作为县以下的区划不包含农业区域,并不违宪。

三、结论

按照城乡分治的原则,全面落实宪法关于省县直辖的规定,理顺市、县的管理体制,合并市内过小的区,赋予大城市“较大的市”地位,大力发展中小城市,废止整县改市,大力发展小城镇,赋予镇政府相当于准市政府的自治权利。
[ 此帖被ftianjian在2009-11-25 21:09重新编辑 ]
冷月无声霜渐浓,风摧桐叶终成冢
只看该作者 64 发表于: 2010-01-21
引用第63楼大风起兮于2010-01-20 12:43发表的  :
慢慢的改革啊!

不是快慢的问题,是怎么改的问题。如果要较起真来,连《立法法》都是违宪之嫌:

《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职权,也就是说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须经国务院批准。但《立法法》中对“较大的市”的定义则是“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如果说“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均不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那就是说《立法法》对“较大的市”的定义与《宪法》第八十九条不符。如果说“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那《立法法》中的这条条文的语法就有问题了。
只看该作者 63 发表于: 2010-01-20
慢慢的改革啊!
一州两汉三楚之西乾隆四巡五省通衢六千年文明主席七访八百寿彭祖九朝帝王徐州籍十里长街淮海路。
只看该作者 62 发表于: 2009-11-30
引用第59楼zhuilang于2009-11-26 21:27发表的  :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怎么可能要经国务院批准?这种分句显然无法理依据。
另外《宪法》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

将《宪法》第三十条和第八十九条结合起来:省、自治区分为……市;较大的市分为区、县;国务院批准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这样就很清晰了,经国务院批准“分为区、县”的“市”——“较大的市”。

“较大的市”本来是没有问题的,是因“市管县”和“省管县”之争,才有了问题。
只看该作者 61 发表于: 2009-11-29
引用第42楼ason于2009-11-18 09:46发表的  :
违宪的成本远低于违背文件。法治丧尽,国将不国!!


constitution也就是party的一个document
country是party的country
只要party在,country能不在吗
只看该作者 60 发表于: 2009-11-27
宪法应该修改了,历史己经发展了
只看该作者 59 发表于: 2009-11-26
引用第58楼ftianjian于2009-11-25 21:50发表的  :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句话可以有两种理解:
1、经国务院批准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个意思是说,较大的市 一般没有立法权 经国务院批准的才有立法权
.......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怎么可能要经国务院批准?这种分句显然无法理依据。

另外《宪法》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市的建置本就须经国务院批准,何须《地方组织法》来画蛇添足,难道各部法律提到行政区域时还要有“经全国人大批准的直辖市”、“经国务院批准的县”字样?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句话可以理解为:“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思是说较大的市一般没有立法权,经国务院根据《地方组织法》批准的才有立法权。

注意,“较大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的法理依据在《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而不在《宪法》。《宪法》只是提供了“较大的市分为区、县”的行政区划法理

如果仍对《地方组织法》中“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难以理解的,不妨想一想“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是不是“较大的市”,能不能“分为区、县”?
[ 此帖被zhuilang在2009-11-26 22:22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58 发表于: 2009-11-25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句话可以有两种理解:
1、经国务院批准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个意思是说,较大的市 一般没有立法权 经国务院批准的才有立法权
第二个意思是说,较大的市 本身就有立法权,而须经国务院批准才可以成为较大的市。
[ 此帖被ftianjian在2009-11-25 22:00重新编辑 ]
冷月无声霜渐浓,风摧桐叶终成冢
只看该作者 57 发表于: 2009-11-25
国务院关于批准唐山等市为“较大的市”的通知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国发[1984]176号)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据此,国务院现在批准唐山市、大同市、 包头市、 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青岛市、 无锡市、 淮南市、 洛阳市、 重庆市等十三个市为“较大的市”。这些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84年12月15日 实施日期:198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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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6 发表于: 2009-11-25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本溪市列为“较大的市”的请示收悉。国务院批准本溪市为“较大的市”,该市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2年07月25日 实施日期:1992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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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5 发表于: 2009-11-25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将淄博市列为“较大的市”的请示收悉。国务院批准淄博市为“较大的市”,该市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2年07月25日 实施日期:1992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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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4 发表于: 2009-11-25
引用第52楼天各一方于2009-11-25 19:58发表的  :
       “计划赶不上变化”,谁能保证宪法就一定与时俱进吗?!
        宪法并没有说明“较大的市”必须符合哪些具体标准啊!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直辖市分为区、县;
(三)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四)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 此帖被zhuilang在2009-11-25 21:46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53 发表于: 2009-11-25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批准邯郸市为“较大的市”的请示收悉。国务院批准邯郸市为“较大的市”,该市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2年07月25日 实施日期:1992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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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2 发表于: 2009-11-25
       “计划赶不上变化”,谁能保证宪法就一定与时俱进吗?!

        宪法并没有说明“较大的市”必须符合哪些具体标准啊!
欢迎加入本论坛QQ群:方舆-G1荆湖楚江22033501,方舆-J2欧洲地理218760154、方舆-B8.城乡规划218764489!
只看该作者 51 发表于: 2009-11-25
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条文: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8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条文: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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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0 发表于: 2009-11-2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
(1959年9月17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去年以来工农业生产的大跃进和农村的人民公社化,密切城市和农村的经济关系,促进工农业的相互支援,便利劳动力的调配,决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二届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9年9月17日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195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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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9 发表于: 2009-11-23
我觉得宪法中“较大”一词是普通的修饰词,就是“比较大”的意思,并不存在宪法定义的“较大的市”
只看该作者 48 发表于: 2009-11-23
宪法中还有一层潜在的意思,那就是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是等效的,只不过因为其位置特殊而由中央直接领导。
只看该作者 47 发表于: 2009-11-20
说的好!
只看该作者 46 发表于: 2009-11-19
“較大的市”這樣不嚴謹的詞居然會在嚴肅的憲法裏出現,也是造成後來體制上混亂的誘因之一。
只看该作者 45 发表于: 2009-11-18
引用第38楼QQme于2009-11-18 09:36发表的  :
我搞清楚了,三部法其实没有问题。
宪法的较大的市,就是设区的地级市;
地方组织法的较大的市,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前提不能省去;
立法法的较大的市,是“立法法所称较大的市”
.......


这样的理解比较妥当。
宪法中“较大的市”是一个概念A;宪法修正案符合宪法制定是的原意
地组法中“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是一个概念B
立法法中“立法法所称较大的市”是一个概念C
B包含于A;C包含于A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44 发表于: 2009-11-18
宪法也是p ?
冷月无声霜渐浓,风摧桐叶终成冢
只看该作者 43 发表于: 2009-11-18
引用第42楼ason于2009-11-18 09:46发表的  :
违宪的成本远低于违背文件。法治丧尽,国将不国!!



我不这么认为
当今中国处于重大变革时期
说实话,法制的严密未必胜过清朝的法网
但是法治精神是胜过的

中国既然还不是社会变动稳定下来的宪政社会
拘泥于宪法文字也就没那么严重
只看该作者 42 发表于: 2009-11-18
违宪的成本远低于违背文件。法治丧尽,国将不国!!
只看该作者 41 发表于: 2009-11-18
引用第38楼QQme于2009-11-18 09:36发表的  :
那排除立法法的问题,地方组织法和宪法没有限定较大的市的概念仅限用于本法吧?


BTW:你签名档里面的方案里面如果出现两个不同县的中小但相近规模市区互相嵌入对方县的情况,义务权利你打算怎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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