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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求助]关于湖南的三个洪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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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5 发表于: 2007-12-03
引用第82楼长沙猛哥于2007-11-11 21:45发表的  :
现在唯一的办法就是维持洪江区作为怀化市的一个市区,并上报国务院批准;另外,为了解决洪江市与洪江区重名的问题,建议将洪江市更名黔阳市,毕竟黔阳也是一个古地名,具有很高的历史文化价值。



支持!!问题是现洪江市的官员不想改为黔阳..哈哈
务实勤奋的一个洪江人
只看该作者 76 发表于: 2007-12-09
引用第47楼尹人于2004-03-11 11:49发表的  :
恢复黔阳县,下辖洪江市、黔城市、安江市和若干个乡。

在现有条件下,将驻地在黔城的洪江市更名为黔阳市,继续管洪江、安江,也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因为:
以下是引用anrye在2003-6-23 13:54:44的发言:
如果改名黔阳市,洪江人就无话可说了。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服务器。
只看该作者 77 发表于: 2007-12-11
不懂洪江历史的不要出来乱说好不..

有洪江正式地名以来,在63年以前,洪江跟黔阳从来就没有合在过一起。

63年-79年间,虽然洪江叫黔阳县洪江镇,但是第一任镇委书记就是原来的洪江市市委书记霍建国,当时洪江是正县级镇,直属地区管理,跟黔阳县并无真正意义上的合并。

97年-99年间是真正短暂地合并了,由此引发的后果也是大家知道的。

【怀化(黔阳)地区】  1968年,黔阳专区改为黔阳地区,治地仍旧。辖黔阳、溆浦、沅陵、辰溪、麻阳、怀化、芷江、新晃、会同、靖县、通道县及洪江镇。
这个是当时国家公布的黔阳地区管辖区域,洪江是与各县并列的,是直属地区领导的。
在怀化市志里面有明确记载的。
务实勤奋的一个洪江人
只看该作者 78 发表于: 2007-12-11
洪江历史上属于粟裕大将故乡的会同县管辖,跟黔阳无瓜葛的.雄溪原是会同县的一个乡后来划给洪江的.原会同县雄溪乡在现洪江郊区带子街一带...
务实勤奋的一个洪江人
只看该作者 79 发表于: 2007-12-15
1990年版湖南地图上,洪江市资料介绍:84平方公里,9万人口,辖四街道四乡一镇,镇乡分别是:黔城镇、黔城乡,横岩乡、常青乡、桂花园乡。
只看该作者 80 发表于: 2007-12-16
引用第88楼愚公于2007-12-15 15:36发表的  :
1990年版湖南地图上,洪江市资料介绍:84平方公里,9万人口,辖四街道四乡一镇,镇乡分别是:黔城镇、黔城乡,横岩乡、常青乡、桂花园乡。



黔城镇因某种原因,未真正被老洪江管辖过..只停留在文件上而已!
务实勤奋的一个洪江人
只看该作者 81 发表于: 2007-12-17
引用第89楼洪江人于2007-12-16 20:07发表的  :
黔城镇因某种原因,未真正被老洪江管辖过..只停留在文件上而已!

确实,老洪江市从来没有管辖过黔城镇,只管辖过其外围的黔城乡。
在和平台湾与核平台湾中作一个艰难的选择
只看该作者 82 发表于: 2008-01-13
把安江以及安江以西 ,分成一个县或市,划到邵阳地区,这样你们就一劳永逸了,安江属于湖南

说到洗马镇,洗马出了个易富贤,他和我说家乡话完全能交流, 怀化和烘江说四个调的四川话,划给四川都无所谓,安江是六个调的湖南话

安江是明显的湘语地区, 按语言分区,日常生活, 行政,公务,诉讼,这些都好办理,设立区划,不就是给人民群众提供个行政和司法服务么,说话不通的人一起开会打官司做买卖,肯定要生出好多烦恼
只看该作者 83 发表于: 2008-01-26
楼上的高!!
务实勤奋的一个洪江人
只看该作者 84 发表于: 2008-03-14
糊涂啊......
务实勤奋的一个洪江人
只看该作者 85 发表于: 2008-03-28
大家认定本论坛述及的洪江(如不特别注明)泛指沅江巫水交汇处的真正洪江就可以了。
只看该作者 86 发表于: 2008-03-29
洪江怪事多。
支持缩省,支持设广南省,支持省直管县,支持设镇级市。
只看该作者 87 发表于: 2008-03-29
当官的事情
只看该作者 88 发表于: 2008-04-13
10年了啊.痛心...
都是要权利惹的祸.....
无非一个字:钱.
谁都想做县城.因为县城的官老爷有钱.
所以现在安江,黔城,洪江都自称自己是市(县级)政府.
因为安江的原来的黔阳县城,它不愿意失去县城的地位.
黔城因为是铁路枢纽,国家想把它扶上来,可是安江,洪江不服.凭什么你一个破烂镇抢了我们两个县城的风头.
更不服气的是洪江,做了这么多年的市了,说撤消就撤消,而且还改成镇,甚至名字都让别人用去了.自己只沦落得个普通镇.我一直是合法的洪江,现在竟然说我非法,还要改雄溪镇.哪咽得下这口气.
只看该作者 89 发表于: 2008-04-16
改洪江名不符合国务院的规定..你黔城叫黔城市,估计洪江人没一个会反对!!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区划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区划应保持稳定。必须变更时,应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制订变更方案,逐级上报审批。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批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二)自治州、县、自治区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四)凡涉及海岸、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
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第五条县、市、市辖区的部分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变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由依法批准设立各该派出所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变更行政区划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变更的理由、范围,隶属关系,政治经济情况,人口和面积数字,拟变更的行政区域界线地图,以及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的报告和意见等。
第八条各级民政部门分级负责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在承办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根据情况分别同民族、人事、财政、外事、城乡建设、地名等有关部门联系洽商;在承办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的变更工作时,应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满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完整的行政区划档案。
第九条  本规定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发布《地名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发〔198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地名管理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委托是中地名委员会管理全国地名工作,其办事机构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代管。县(市)以上地名机构的设置问题,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地名管理条例?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第三条 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四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五)避免使用生僻字。
第五条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四) 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第六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国内外著名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三)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四)在科学考察中,对国际公有领域新的地理实体命名,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第七条 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汉字译写,外国地名的汉字译写,应当做到规范化。
译写规则,由中国地名委员会制定。
第八条 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拼写细则,由中国地名委员会制定。
第九条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审定的地名,由地名机构负责汇集出版。其中行政区划名称,民政部门可以汇集出版单行本。出版外国地名译名书籍,需经中国地名委员会审定或由中国地名委员会组织编纂。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地名时,都以地名机构或民政部门编辑出版的地名书籍为准。
第十条地名档案的管理,按照中国地名委员会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在必要地方设置地名标志。
第十二条 本条例在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中国地名委员会研究答复。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涉及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地名的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地名档案的管理等行为,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条例》所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海、岛礁、岬角、海湾、水道、地形区等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各级行政区域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区片、开发区、自然村、片村、农林牧渔点及街、巷、居民区、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名称,还包括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企业事业单位等名称。
第四条 地名管理的任务是:依据国家关于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通过地名管理的各项行政职能和技术手段,逐步实现国家地名标准化和国内外地名译写规范化,为社会主义建设和国际交往服务。
第五条国家对地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第六条 民政部是全国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指导和协调全国地名管理工作;制定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审定并组织编纂全国性标准地名资料和工具图书;指导、监督标准地名的推广使用;管理地名标志和地名档案;对专业部门使用的地名实行监督和协调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他地名工作任务。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与更名
第八条地名的命名除应遵循《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四)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
(五)人民政府不驻在同一城镇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其专名不应相同。一个县(市、区)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乡、镇内自然村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巷、居民区名称,不应重名;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应重名;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较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应重名;上述不应重名范围内的地名避免使用同音字。
(六)不以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域专名;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亦不以其名称作本行政区域专名。
(七)县、市、市辖区不以本辖区内人民政府非驻地村镇专名命名。
(八)乡、镇、街道办事处一般应以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居民点和街道办事处所在街巷名命名。
(九)新建和改建的城镇街巷、居民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第九条 地名的更名除应遵循《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凡不符合本细则第八条(四)、(五)、(七)、(八)项规定的地名,原则上也应予以更名。需要更改的地名,应随着城乡发展的需要,逐步进行调整。
第十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按照《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一)至(七)项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申报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承办。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部门共同协商承办。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其命名、更名由该专业部门负责承办,但应事先征得当地地名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章 地名的标准化处理
第十三条 凡符合《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并经县级在上人民政府或专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第十四条  标准地名原则上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通名用字应反映所称地理实体的地理属性(类别)。不单独使用通名词组作地名。具体技术要求,以民政部制定的技术规范为准。
第十五条 汉语地名中的方言俗字,一般用字音(或字义)相同或相近的通用字代替。对原有地名中带有一定区域性或特殊含义的通名俗字,经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审音定字后,可以保留。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自治区地方及民族乡名称,一般由地域专名、民族全称(包括“族”字)和相应自治区域通名通成。由多个少数民族组成的民族自治区地方名称,少数民族的称谓至多列举三个。
第十七条少数民族语地名的译写
(一)少数民族语地名,在各自民族语言、文字的基础上,按其标准(通用)语音,依据汉语普遍话读音进行汉字译写。对约定俗成的汉字译名,一般不更改。
(二)多民族聚居区的地名,如不同民族有不同的称谓并不惯用汉语名称时,经当地地名管理部门征得有关少数民族的意见后,选择当地使用范围较广的某一语种称谓进行汉字译写。
(三)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汉字译写,应尽可能采用常用字,避免使用多音、贬义和容易产生岐义的字词。
(四)有文字的少数民族语地名之间的相互译写,以本民族和他民族规范化的语言文字为依据,或者以汉语拼音字母拼写的地名为依据。
(五)少数民族语地名译写的具体技术要求,以民政部商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或经民政部审定的有关规范为依据。
第十八条 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
(一)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除少数惯用译名外,以该国官方语言文字和标准音为依据;有两种以上官方语言文字的国家,以该地名所属语区的语言文字为依据。国际公共领域的地理实体名称的汉字译写,以联合国有关组织或国际有关组织颁布的标准名称为依据。
(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以汉语普通话读音为准,不用方言读音。尽量避免使用多音字、生僻字、贬义字。
(三)国外地名专名实行音译,通名一般实行意译。
(四)对国外地名原有的汉译惯用名采取“约定俗成”的原则予以保留。
(五)国外地名译写的具体技术要求,以国家地名管理部门制定的外国地名译名规范为依据。
国外地名的译名以国家地名管理部门编纂或审定的地名译名手册中的地名为标准化译名。
第十九条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
(一)《汉语拼音方案》是使用罗马字母拼写中国地名的统一规范。它不仅适用于英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世界语等罗马字母书写的各种语文。
(二)汉语地名按《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汉语地名部门》拼写。
(三)少数民族的族称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的规定拼写。
(四)蒙、维、藏语地名以及惯用蒙、维、藏语文书写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按《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拼写。
(五)其他少数民族语地名,原则上以汉译名称按《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
(六)台湾省和香港、澳门地区的地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拼写。
(七)地名罗马字母拼写具体规范由民政部商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修订。
第四章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二十条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标准地名及时间向社会公布,推广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纂本行政区域中本系统的各种标准化地名出版物,及时向社会提供法定地名。其他部门不得编纂标准
化地名工具图书。
第二十二条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证件、影视、商标、广告、牌匾、地图以及出版物等方面所使用的地名,均应以正式公布的标准地名(包括规范化译名)为准,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三条 对尚未公布规范汉字译写的国地名,地名使用单位应根据国家地名管理部制定的译名规则进行汉字译写。
第五章地名标志的设置
第二十四条行政区域界位、城镇街巷、居民区、楼、院、自然村屯、主要道路和桥梁、纪念地、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台、站、港、场和重要自然地实体等地方应当设置地名标志,一定区域内的同类地名标准当力求统一。
第二十五条 地句樗的主要内容包括:标准地名汉字规范书写形式;标准地名汉语拼音字母的规范拼写形式。在惯于用本民族文字书写地名的民族自治区域,可依据民族区自治法有关文字书写规定,并列该民族文字规范书写形式。
第二十六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当地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其中街、巷、楼、门牌统一由地名主管部门管理,条件尚不成熟的地方,地名主管部门应积极取得有关部门的合,共同做好标志的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统一管理。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标志,由地名管理部门协调有关专业部门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所需费用,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可由财政拨款,也可采取受益单位出资,工程预算费列支等方式筹措。
第六章地名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僵地名档案工作由民政部统一指导,各地名档案管理部门分级管理。地名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九条各级地名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的地名档案资料,应不少于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规定的地名数量。
第三十条 地名档案的管理规范,应执行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级地名档案管理部门,要在遵守国家保管规定原则下,积极开展地名信息咨询服务。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名管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地名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地名标志为国家法定的标志物。对损坏地名标志的,地名管理部门应责令其赔偿;对偷窃、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地名标志的,地名管理部门报请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地人民政府对推广使用标准地名和保护地名标志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细则,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则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务实勤奋的一个洪江人
只看该作者 90 发表于: 2008-04-16
第四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四) 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务实勤奋的一个洪江人
只看该作者 91 发表于: 2008-05-06
黔城镇是原黔阳县的一个镇还是原洪江市的一个镇?
安江镇是原怀化地区的地区驻地?也就是说,怀化市的母县是黔阳县?
海到尽头天作岸,山登绝顶我为峰
只看该作者 92 发表于: 2008-05-06
引用第90楼小米加步枪于2007-12-17 09:46发表的  :
确实,老洪江市从来没有管辖过黔城镇,只管辖过其外围的黔城乡。

黔城镇,其外围的黔城乡??这又是怎么回事?
海到尽头天作岸,山登绝顶我为峰
只看该作者 93 发表于: 2008-05-08
民国29年(1940年)4月,又将全省重新划为十个行政督察区。其中第九行政督察区,治沅陵,辖沅陵县、溆浦县、辰溪县、凤凰县、乾城县、永绥县、泸溪县、麻阳县;第十行政督察区,治会同县洪江市,辖会同县、芷江县、绥宁县、黔阳县、晃县、靖县、通道县、怀化县(1942年设县)。
务实勤奋的一个洪江人
只看该作者 94 发表于: 2008-05-08
洪江市1924年设市.
务实勤奋的一个洪江人
只看该作者 95 发表于: 2008-05-13
1962年

    △1月上旬,地、县委主要负责同志赴北京参加11日至2月7日召开的中央扩大工作会议(七千人大会)。

    △2月7~8日,通道菁芜洲公社蒋家堡大队狗林脚二生产队与水涟冲大队发生群众性械斗,参加者15O多人,先后打死1人、伤4人,l9户人家房子、家具全部被打烂,衣服、蚊帐、被子等全部被抢走。

    △3月底,黔阳地委根据省委《关于改进生产队经营管理,健全责任制的初步意见》的指示精神,组织26名干部(包括省委工作组2人)在溆浦县马田坪公社人民大队和黔阳县硖洲公社秀建大队、稔禾溪大队进行试点。人民大队采取按质、按苗评议奖罚;秀建、稔禾溪两个大队采取田间管理责任制包干到人,联系产量进行奖罚。3个大队的作法,都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和拥护。但后来这一生产责任制被当作“单干风”予以制止,“文化大革命”期间又被扣上“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帽子,横加批判。当年办点的很多同志受到株连和关押。

    △4月19日,成立黔阳地委压缩城镇人口领导小组,到年底全区精减全民制职工12770人,压缩城镇人口35058人,减少吃商品粮人口18760人。

    △5月27日至6月2日,黔阳地委召开县(市)委书记会议,地委副书记刘亚南传达贯彻中央扩大会议(又称七千人大会)精神,会议提出“三压”(压基建、压工业生产、压城市人口),“三保”(保农业、保市场、保外贸)等措施,争取全区国民经济迅速好转。

    △8月1O日,省委决定:李克荣兼任黔阳专署专员。

    △9月,辰溪师范学校并入黔阳师范学校。

    △1O月5日至12日,以陈越为团长的越南林业考察团一行11人,由中央林业部外事处处长和湖南省森工局局长王清泰陪同到洪江、会同、黔阳等县(市)参观考察。

    △12月8日至14日,新西兰友人路易·艾黎由全国人大金翔、省人大言浩生等陪同,到通道、会同两县参观访问。

1963年

    △5月20日,撤销洪江市,改为洪江镇,属黔阳专署和黔阳县双重领导。
务实勤奋的一个洪江人
只看该作者 96 发表于: 2008-05-13
很多历史名城的发展是依托水路交通优势,如果没有及时跟上形势发展先进的陆路交通几乎都会衰落,这样的例子很多,不只是湖南的(原)洪江和津市。
只看该作者 97 发表于: 2008-05-14
△4月19日,成立黔阳地委压缩城镇人口领导小组,到年底全区精减全民制职工12770人,压缩城镇人口35058人,减少吃商品粮人口18760人。
△5月20日,撤销洪江市,改为洪江镇,属黔阳专署和黔阳县双重领导。
务实勤奋的一个洪江人
只看该作者 98 发表于: 2008-05-16
这个所谓的洪江区至今国务院也没批啊,包括雄溪镇,都没有正式挂牌设立啊
海到尽头天作岸,山登绝顶我为峰
只看该作者 99 发表于: 2008-05-17
引用第104楼mouclo于2008-05-06 10:38发表的  :
黔城镇,其外围的黔城乡??这又是怎么回事?

时间回溯到1988年,原洪江市经济正处于蓬勃发展期。当时的怀化地委行署领导考虑到要推进全区经济发展,重点是扶助洪江扩大工业发展空间,才能拉动全地区的经济发展。遂说服黔阳县将其靠近洪江上游的黔城镇划归洪江市管辖,经湖南省政府批准,于1989年元月7日以省政府办公厅[001]号文件下发,并由怀化地委行署依法组织黔阳县和洪江市就黔城镇改变隶属关系办理了一应交接事宜。遽知由于黔阳县个别领导突然180°大转弯,竟置省政府1989年元月[001]号文件和黔城镇业已隶属洪江的既成事实于不顾,公然组织农民,发动了长达五个月之久的“黔城争夺战”。怀化地委行署领导被迫逃往先辰溪后沅陵。结局是,堂堂湖南省政府下达的红头文件“暂缓执行”,实际是文件作废!这就是说,洪江的“出路问题”,早?989年就已经解决了,黔城已经划给洪江了。可是因为黔阳县“人多势众”,黔城硬被“夺”回去了!这哪里还有半点“王法”?到了1997年,即“黔城争夺战”八年之后,黔城依旧,毫无变化。但前怀化地委行署对黔阳县“占着茅坑不拉屎”奈何不得,却反而以“沿路经济”为由,要挟洪江与黔阳县合并!这便是合并的全部理由!
务实勤奋的一个洪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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