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明至清初中央王朝对嘉绒藏区的经营
彭陟焱 ( 2009-05-07) 来源: 西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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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明代至清朝乾隆年间对嘉绒藏区的治理主要体现在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建立土司制度,通过对土司及宗教上层的控制来实现。文章透过明清时期时嘉绒藏区主要土司的设置情况来探讨明清中央王朝对该地区的统治政策。
[关键词]明代;清朝;中央王朝;嘉绒藏区;土司
[中国图书分类号]K2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0003(2004)-04-033-05
一
明朝时期,中央政府在嘉绒藏区实行“多封众建”的政策,健全土司制度,利用土司和当地的宗教上层实现对该地区的统治。清朝到雍正、乾隆年间,把治理嘉绒藏区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明代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土司制度的目的在于“不劳师旅,共效职方之贡”,并规定:“凡在幅员之内,咸推一视之仁……自今为官者务遵朝廷法,抚安一方。僧务敦化导之诚,率民为善,共享太平,永绥福社,岂不休哉”。①洪武四年(1371年),太祖平定四川后,随即在四川建立都指挥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对于边远的嘉绒藏区,同样授予土官宣慰司、招讨司、宣抚司、长官司等名号,令其“岁输贡赋,示以羁縻”,但“未尝设立文武为之钤辖,听其自相雄长。虽受天朝爵号,实自王其地”。②洪武年间,在嘉绒藏区先后设置了天全六番招讨司(今雅安地区天全和甘孜州泸定一带),长河西招讨司(甘孜州康定、道孚一带),后升为长河西、鱼通、宁远宣慰司。永乐五年(1407年),设杂谷寨安抚司(阿坝州汶川一带)。“命头目曩申为杂谷安抚……赐印及冠带、袭衣”。③永乐十三年(1415年),设置董卜韩胡宣慰司(阿坝州大小金川,甘孜州丹巴,雅安地区宝兴县一带),“命头目喃葛为宣慰使,给银印,赐冠带、裘衣……又设董卜韩胡道纪司,命本土道士锁南领贞为都纪,给印章”,④后改其地为金川寺,封金川拉部首领伊拉木(也称哈衣麻衣)为金川寺演化禅师,颁授印信,世领其地,归杂谷安抚司管理。
宣德二年(1427年),置麻儿匝安抚司(阿坝州马尔康一带),“以刺麻著八让卜为安抚。麻儿匝簇在阿乐之地,去松潘七百余里”。⑤董卜韩胡宣慰司东邻杂谷安抚司,北接麻儿匝安抚司,西连朵甘思招讨司,南通天全六番招讨司以及长河西、鱼通、宁远宣慰司。宣德五年(1430年),因南葛年老,“请以长子领僧众,次子治民人。上从之……命长子班丹也失为刺麻,次子克罗俄坚荣代为宣慰使”,⑥正统七年(1442年),进秩镇国将军、都指挥同知,掌宣慰司事,给之诰命。正统三年(1438年),授刺麻班丹也失为妙智通悟国师,并给诰命、银印、金织架装等物。但克罗俄坚粲自恃强大,屡与杂谷安抚等构怨,占据杂谷及达思蛮长官司地,“掠其人畜,守臣不能制。景泰三年(1452年)二月,朝议奖其入贡勤诚,进秩都指挥使”。六年(1455年),克罗俄坚粲死,“子扎思坚荣藏卜遣使来贡,命为都指挥同知,掌宣慰司事。天顺元年……命如其父官,进秩都指挥使,仍掌宣慰司事”。成化六年(1470年),扎思坚粲藏卜卒,“子绰吾结言千嗣为都指挥使。弘治三年卒,子日墨扎思巴旺丹巴藏卜……请嗣父职,许之,赐诰命、敕 书、彩币。九年卒,子喃呆请袭……诏授以父官。卒,子容中短竹袭”。⑦
终明一代,中央政府在招抚向化的前提下,在嘉绒藏区推行土司制度,设置宣慰司、安抚司、招讨司,对各部落的地方上层授以官职,将他们纳入统治集团内,参与地方管理,以保持该地区社会秩序的安定。同时,各土司都是以本部落所辖区域为基础,各自划地分守,认纳输粮,管理本部落的事务,并受明朝地方政府的节制。因而,在这一地区出现了一些诸如董卜韩胡宜慰司等较大的土司。明代,董卜韩胡宜慰司成为东邻杂谷安抚司,北接麻儿匝安抚司,西连朵甘思招讨司,南通天全六番招讨司以及长河西、鱼通、宁远宣慰司,是具有较强实力的土司。据《明史》记载:
董卜韩胡宣慰使克罗俄坚粲“凶狡不循礼法……恃强,数与杂谷安抚及别思寨安抚饶蛒构怨。”(正统)十年八月移牒四川守巨,谓:“别思寨本父南葛故地,分畀饶蛒父者。后饶蛒受事,私奏于朝,获设安抚司。迩乃伪为宣慰司印,自称宣慰使,纠合杂谷诸番,将侵噬己地。已拘执饶蛒,追出伪印,用番俗法剑去两目。谨以状闻。”守臣上其事。帝遗使赍责其专擅,令与使臣推择饶蛒族人为安抚,仍辖其土地,且送还饶蛒,养之终身。十三年十月,四川巡按张洪等奏:“近接董卜宣慰文牒言:‘杂谷故安抚阿(本字无法显示:“阝+票”)小妻毒杀其夫及子,又贿威州千户唐泰诬己谋叛。今备物进贡,欲从铜门山西开山通道,乞官军于日驻迓之。’巨等窃以杂谷内联威州、保县,外邻董卜韩胡,杂谷力弱,欲抗董卜,实倚重于威、保。董卜势强,欲通威、保,却受队于杂谷。以此仇杀,素不相能。铜门及日驻诸寨,乃杂谷、威、保要害地。董卜欺杂谷妻寡子弱,瞰我军远征簏川,假进贡之名,欲别开道路,意在吞灭杂谷,构陷唐秦。所请不可许。”乃下都御史寇深等计度,其议迄不行。⑧
可见,有明一代,嘉绒藏区各土司之间的斗争并不多见,其规模也不是很大,波及面小,还没有达到边地不宁的地步,更没有对明朝中央构成威胁。因而,明朝政府通常采取恩威兼施的方针,政治招抚、向化为主,辅以军事威慑,尽量避免对其用兵。正所谓“安边之道,在治屯守,而兼恩威。屯守既坚,虽远而有功;恩威未备,虽近而无益”。其次,从对嘉绒藏区土司的设置上看,在形式上与内地基本一致,它既反映了嘉绒藏区是明王朝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的一部分,也反映了明朝中央集权统治在嘉绒藏区的深入。设在嘉绒藏区的土司皆是由其上层分子世袭充当,反映了中央政府根据该地区历史传统的特殊性而制定的统怡政策,它是嘉绒藏区特殊性和其政治、经济、文化与内地相比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的。明朝通过团结嘉绒藏区的上层分子,打开边远地区与内地的交通,加强藏族与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之间的联系,以利于管理。再次,加强对嘉绒藏区的管理,其利多多:
通乌斯藏、朵甘,镇抚长河西,可拓地四百余里,得番民二千余户。非惟黎、雅保障,蜀亦永无西顾忧。一也。番民所处老思冈之地,土瘠人繁,专务贸贩碉门乌茶、蜀之细布,博易羌货,以赡其生。若于岩州立市,则此辈衣食皆仰给于我,焉敢为非。二也。以长河西、伯思东、巴猎等八千户为外番掎角,其势必固。然后招徕远者,如其不来,使八千户近为内应,远为向导,此所谓以变攻蛮,诚制边之善道。三也。天全六番招讨司八乡之民,宜悉蠲其徭投,专令蒸造乌茶,运至岩州,置仓收贮,以易番马。比之雅州易马,其力倍之。且于打箭炉原易马处相去甚近,而价增于彼,则番民如蚁之慕膻,归市必众。四也。岩州既立仓易马,则番民运茶出境,倍收其税,其余物货至者必多。又鱼通、九枝蛮民所种水陆之田,递年无征。若令岁输租米,并令军士开垦大渡河两岸荒田,亦可供给戍守官军。五也。稠门至岩州道路,宜令缮修开拓,以便往来人马。仍量地里远近,均立邮传,与黎、雅烽火相应,庶可以防遏乱略,边境无虞。六也。⑨
这段文字从地理位置、人心趋向、经济利益等方面分析了嘉绒藏区在明朝中央统治藏区中的战略地位,并体现了明朝对藏区的统治思想和实施政策,即通过政治上的招抚,军事上的镇慑,经济上的扶持,使其地人民自愿归附,向心于明。
除了控制土司外,明王朝还敕封已归附的宗教上层人物为国师、禅师等,利用他们在本民族中的影响进行招抚。在几乎全民信教的藏族地区,宗教上层人物的感召力和影响力是不可低估的。因而,控制宗教上层人物就等于团结了众多僧俗群众,安抚了宗教上层人物就等于稳定了广大民众。故明朝中央不仅在西藏、青海等藏区,而且在嘉绒藏区也同样对各教派实行“多封众建,尚用僧徒”的政策,维持藏区的社会局面,并推尊僧人,使其“率修善道,阴助王化”。明朝在嘉绒藏区先后分封金川寺演化禅师、董卜韩胡道士锁南领贞为都纪、刺麻著八让卜为安抚等,使政治与宗教从相互牵制、相互渗透,乃至统一。这对于土司制度的推行和明朝中央在这一地区的统治提供了稳定的因素。
嘉绒藏区的土司在政治上受明朝中央的统辖,不仅体现在接受其分封上,而且还通过朝贡的方式来体现嘉绒藏区各土司对明朝中央的臣服,它成为臣属关系的象征。明朝中央政府要求各地方首领必须按时向皇帝进贡当地的土特产品,以表示对明王朝的诚敬和归顺。贡品大体以马、宗教纪念品及土特产品为主。明王朝根据朝贡者身份的高低,给予相应的赏赐品,并一直奉行“厚往薄来”、“宁厚勿薄”的政策。回赐品的价值一般是贡品的三倍。明朝中央规定:董卜韩胡宣慰司“比年一贡”,杂谷诸番“三年一贡”。贡马及方物,回赐品多为彩币、丝、裘衣等。嘉靖二年(1523年)又规定贡使不得超过千人,“隆庆二年(1568年),董卜及别思寨贡使多至千七百余人,命予半赏,遣八人赴京,为定制。迄万历后,朝贡不替”。⑩而且,明朝中央允许朝贡使团出售回赐品,从而形成了政治旗帜下的朝贡互市(或叫贡赐贸易)和贸易集团。从经济上来巩固地方统治集团的地位,加强地方统治集团的实力。从而产生了地方对于中央的一种无形的向心力,它以经济为纽带将各地方势力与中央政府牢牢地捆绑在一起,以实现中央对其在政治上的完全控制。
除了贡赐贸易以外,茶马互市是明朝中央与地方在经济上交往与联系的另一个主要手段。明朝中央认为:“秦、蜀之茶,自碉门、黎、雅抵朵甘、乌思藏,五千余里皆用之,其地之人不可一日无此……夫物有至薄而用之则重者,茶是也。始于唐,而盛于宋,至宋而其利博矣。前代非以此专利,盖制戎狄之道,当贱其所有,而贵其所无耳。我国家榷茶,本资易马……而马入中国者少,岂所以制夷狄哉!”[11]可见,茶马互市的实质是为了更好地管理边远少数民族,同时也加强了各民族之间的经济联系和民族关系的改善。如上所述,开茶马互市,一、可以给朝廷带来无穷的利益——土地的开拓,人口的增加,财政库存的充实,还给内地商人提供无限的商机。二、可以给生活在贫瘠土地上的边远民族提供衣食保障,同时,还可以利用贸易丰富当地市场,促进经济发展,吸纳远方的人民归顺中央。三、可以通过蠲免徭役,鼓励开垦荒地,以养戍边军士,减轻朝廷负担。四、茶马互市使许多重要的城镇和寺庙蓬勃兴起,出现了一个个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促进了西北、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商贸城镇的产生和发展。这一切既说明藏族地区与内地在经济联系上的加强,也体现了藏族社会生产力的普遍提高。明朝中央与嘉绒藏区的这种贸易往来经久不断,正所谓经济服务于政治。明朝中央的这一民族政策是十分成功的。
二
清朝在明朝对嘉绒地区经营的基础上,对该地区进行了更进一步的治理。顺治三年(1646年),清军进驻四川后,沿袭元明设置了四川省,并对嘉绒土司进行招抚。五年(1648年),清廷决定对归附的各土司,按照明朝旧制予以袭封,对于有功的土司则给以厚赏。这样,大批的土司先后归附,使清朝的土司制度最终确定下来,并使土司制度更加完善。
清朝将土司分为指挥司、宣慰司、宣抚司、长官司、安抚司、巡检司以及千户、百户等。规定:指挥司设指挥使,官为正三品;宣慰司设宣慰使,官为从三品;宣抚司设宣抚使,官为从四品;安抚司设安抚使,官为从五品;招讨司设招讨使,官为从五品;长官司设长官使,官为正六品。以上皆为武职,隶兵部。武职之外还设有文职,统称土官,其中也有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之别,隶吏部。土司和土官的承袭定例基本相同:即土司或土官承袭,由兵部或吏部给牒,书写其职衔、世系及承袭年月于牒上,叫号纸。号纸是土司的任职凭证,是土司统辖其部属的权力象征,因此,无论是清政府,还是土司对此都极为重视。
清政府还规定了土司或土官须定期或不定期向中央王朝进贡方物,以示臣服;中央王朝给予回赐,以示皇恩浩大。“凡土司贡赋,或比年一贡,或三年一贡,各因其土产、谷米、牛、马、皮、布,皆折以银,而会计与户部。”[12]这样,清楚地表明了清代土司的贡赋时间、品种及主管部门。同时,清王朝为了防止事端,划定了各土司的疆界,规定其各自的势力范围,各土司不能越雷池一步。并限制土官的权力,规定土司或土官受流官的节制,以削弱土司的力量,使土司势力不致恶性膨胀,使其抗命中央王朝的行为有所节制和收敛。因为土司官职可以世代承袭,故有“土司世家其地,世有其土;土民世耕其土,世为其民”之说。土司之间各不相属,土司内部则由土舍、头人等管理。
尽管在雍正年间已经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改土归流”,但是,清政府在嘉绒藏区继续大量封赐土司,以稳定该地区的动荡局势。所封授土司名义上隶属于兵部,实质上归由松潘、建昌两镇提钤。
在嘉绒藏区的北部,设大小金川土司。金川安抚司原为明代金川寺演化禅师治地,康熙五年(1666年),部首领嘉勒巴归附,清廷颁给其康字四十七号金川寺演化禅师印信,世领其众。嘉勒巴庶孙莎罗奔因随清朝征战有功,雍正元年(1723年)授予莎罗奔为大金川安抚司职衔,居大金川,原来的安抚司住小金川,遂有大小金川之分。康熙十九年(1679年),杂谷安抚司土舍板第儿吉归诚,仍授安抚司。随后又设鄂克什安抚司(阿坝州小金县东部)、绰斯甲布安抚司(阿坝州金川县北部)、瓦寺安抚司(阿坝州汶川县西北部)等。
在嘉绒藏区的南部地区有董卜韩胡宣慰司、明正宜慰司、里塘宣抚司、巴塘宣抚司等。董卜韩胡宣慰司在明朝时辖杂谷安抚司、别思寨安抚司、饶蛒安抚司。清康熙元年(1662年)归顺,因缴印于平西王吴三桂,所以直到十九年(1680年)才获得清廷所颁印信,无号纸。三十九年(1700年),随征打箭炉有功,还其土司雍中七立指挥使世职。五十四年(1715年),雍中七立随征宁番阵亡,因其子年幼,不能任事,以其妻桑结掌管印信。桑结乃明正土司之女,明正宣慰使病故无嗣,遂移董卜韩胡于木坪,由桑结兼管明正事务。从此,董卜韩胡改称木坪土司。五十五年(1716年),越嶲夷乱,桑结派兵随征有功,于雍正三年(1725年)颁给号纸,六月,桑结死于打箭炉的地震中,以其子嘉尔恭达尔结(又叫坚参达吉)承袭母职。坚参达吉娶小金川土司喇章为妻,王夭夭为妾,王夭夭生二子。雍正十一年(1733年)坚参达吉病故,二子皆年幼,议准其妻喇章掌明正土司印务,妾王夭夭掌木坪土司印务。埃其子长大后,由长子承袭木坪土司印,次子袭明正土司印。
明正宣慰司即明代之长河西、鱼通、宁远宣慰司,雍正六年(1728年),改授为明正宣慰司,是为明正土司称谓之始。后因随征各土司有功,授以指挥使世职,置革布什咱(甘孜州丹巴县西北)、巴底(丹巴县北部,后又析出巴旺,在今丹巴县北部的巴旺)安抚司、喇滚安抚司等,统归明正宣慰司管辖。
这些土司地区的设置,在元明时期还没有完全深入,清朝将这些大大小小部落、村社的头目动员起来,让他们充当大大小小的土司,听从清朝中央的管理,这不能不说是清朝统治对嘉绒藏区基层管理的深入,通过对各土司的管理来实现清政府对嘉绒藏区的统治。同时,将势力强大的土司集团分割,划整为零,以减少地方割据势力的膨胀对中央王朝产生的威胁,以利于边疆的安定和统治。另一方面,对嘉绒藏区的统治,较元明时期更为加强,使这一时期成为嘉绒藏区土司设置的鼎盛时期。
清代在嘉绒地区的管理还通过征收赋税来实现的,其赋额的规定多沿用明代所定,但一般来说,是较汉族流官统治地区较轻,《四川通志》中载:瓦寺宣慰司所管寨落共28寨,户口共800,“贡物鸟枪、左插、藏香、贝母、黄连、金佛、银佛等类,每年地丁输纳汶川县粮银十三两八钱,兼纳理番粮银九两八钱,灌县粮银八两。”[13]且其缴纳品种和方式也有所变化。可以缴纳实物,有米、麦、青稞、荞、豆、茶、布、刀、枪等生活用品,也有药材、佛像、哈达、氆氇等地方特产,也可以将赋税折银。缴纳实物是缴于当地驻军或基层政府,缴纳银是上缴于府库。这种变化反映了清王朝需索的扩大和增加。
清代还利用土兵来维护其辖区的统治秩序。清朝政府规定,凡土司管辖地区的少数民族精壮男子,都有服兵役的义务。他们平时保境安民,保护交通商旅、塘汛骚站,有重大战事时则出征打仗。嘉绒地区的练兵、屯兵、土兵在维护祖国统一、防御外来入侵的斗争中起到了特殊的历史作用。清政府利用各土屯的力量四处征战,使之成为清王朝的一支劲旅,对维护清朝的统治起了巨大的作用。清廷规定:遇有军事上的需要,诸土屯必须服从清朝政府的征调,派出屯官、屯兵出征打仗,其办法与土司相近。如瓦寺土司从明英宗正统六年(1441年)到民国十九年(1930年)的几百年间,先后受明清和民国政府的征调,出兵四十次,每次从征土兵多则二三千,少者数百人。杂谷五屯除奉调出征本省的金川、自贡等地外,还远征贵州、湖北、湖南、青海、甘肃、台湾及廓尔喀,使他们成为清政府的一支重要军队。金川之役后,有不少藏族兵民或陆续投附官军,或被官军俘获,留在军中效劳,使藏族将士进人清军的人数日益增加。嘉绒各土司的屯练武装也正式归入清朝中央政权的直接调遣之下,他们拉开了藏族将士在清军中活动的序幕。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金川“屯练、降番、土兵”被派往甘肃省,参加进剿回民起义,“甚属勇往出力”。[14]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四川屯练降番派往台湾剿捕贼匪(林爽文起义)甚为出力……而拉、促浸两处土弃……带领降番随同官兵征剿,均属奋勇,所有拉、促浸额设土守备六员、土总九员、土把总十六员、土外委四十六员,俱著照屯练土弁之例,分别赏给钱粮,以示奖励。”。同年,廓尔喀侵扰西藏的聂拉木、济咙、宗喀等地,严重摧残了西藏人民的生产生活,对西藏的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在西藏驻军难以抗敌的情况下,清政府即命成都将军率是部满、汉官兵和两金川屯练,共3000余名,迅速入藏抗击侵略者。经过两个多月的苦战,把廓尔喀侵略军赶出了西藏。可见,两金川等地的屯练土兵一直被清政府视为保卫西藏地方安定和边疆安全的重要武装力量,为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起着积极的作用。
在屯练土兵参加各种战争的过程中,清政府一方面给他们以优厚的赏银,另一方面赠以“巴图鲁”的名号,赏戴花翎、蓝翎,以提高他们的地位。乾隆六十年(1795年),鉴于他们在战争中多次立功受赏,乾隆皇帝下令提高他们的官阶。谕令说:“向来屯练降番其官阶至土守备而止,十余年来遇有征调奋勇出力者,迭经加恩,赏给二、三品职衔,并准食副将、参将实捧。其屯土兵丁,亦赏给钱粮二千分。但以千总、守备等员即赏二品顶戴,究于体制不协。该屯练降番等久隶总督、提、镇管辖,原与内地营员无异,即职分较大,亦可随时约束。与其赏给虚衔,莫若酌添实缺,或由守备以次递设都司、游击、参将至副将而止。该处兵丁钱粮前已加恩赏给二千分,但均匀分拨,所得无儿,亦应酌量增添,普沾恩泽。”[16]由此看来,清政府逐渐把嘉绒地区的屯练土兵变成为自己直接指挥下的一支强有力的军队,为维护清廷在嘉绒藏区和全国的统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嘉绒藏区也由清廷之患变为效力于清朝中央的地区,这不能不说是清朝政府对该地区所采取的管理措施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对于清政府保证川藏大道的畅通,维护西藏地区的稳定,巩固西南边疆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总之,明清时期在嘉绒藏区实行的土司制度,使国家得到了空前的完整和统一,也使明清中央王朝在嘉绒地区的统治得到加强,社会秩序安定。同时,先进生产技术的传入,使当地的生产有了长足的发展,加快了嘉绒地区封建化的进程。土司制度在这一时期所起的积极而有益的历史作用是应该予以肯定的。[责任编辑 仓决卓玛]
注释:
①《明史·列传》第219卷《西域三》,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
②《明史·列传》第199卷《四川土司》。
③《西藏研究》编辑部编辑《明实录藏族史料》(第1集),永乐五年三月己巳条,西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④《明实录藏族史料》(第1集),永乐十三年六月辛卯条。
⑤《明实录藏族史料》,宜德二年三月庚寅条。
⑥《明实录藏族史料》(第1集),宣德五年十月己已条。
⑦《明史·列传》第219卷《西域三》。
⑧《明史·列传》第219卷《西域三》。
⑨《明史·列传》第219卷《西域三》。
⑩《明史·列传》第219卷《西域三》。
[11]《明实录藏族史料》(第1集),洪武三十年三月癸亥。
[12](清)魏源:《圣武记》卷7《雍正西南夷改流记》(上)。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
[13]《四川通志》卷96《武备志》15《土司》1,巴蜀书社重印本第5册,第3068页。
[14]《清高宗实录》卷1132,乾隆四十六年闰五月甲寅条。
[15]《清高宗实录》卷1305,乾隆五十三年五月丁丑条。
[16]《清高宗实录》卷1488,乾隆六十年十月壬辰条。
[作者简介]彭陟焱,女,羌族,博士,现任职于西藏民族学院民族学系,主要从事藏族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