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 5539阅读
  • 103回复

[宏观区划体系]如果按照八二宪法第三十条,有多少东西是违宪的?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cdw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1-04-01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
1.任何市互不管辖;——地级市管县级市违宪
2.市不能分为乡、民族乡、镇;——县级市管乡镇违宪
3.区不能分为乡、民族乡、镇;——整县改的区、郊区管乡镇违宪
4.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设区的市都是较大的市?还是“较大的市”才能设区?
[ 此帖被cdw在2011-04-01 11:28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103 发表于: 2011-07-08
引用第13楼境由心造于2011-04-02 16:50发表的  :
宪法不如法律,法律不如条例,条例不如规定,规定不如一纸便条。在目前的中国,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很多时候法律与现实完全相反。还有什么暂行办法
良心笔者
只看该作者 102 发表于: 2011-06-25
扯到哪了,都可以另开一帖了
/撤销省区,地市直辖中央,一级行政区有州、盟、直辖市,可民族自治。/二级行政有县、市、旗,也可民族自治。/乡撤销,行政村直属县政府,镇作为县下面的直属小城市管理。/直辖市的市区和较大的市区可分为若干监察区,不设政府,街道为城市基层自治机构直属市政府。
只看该作者 101 发表于: 2011-05-20
后清只有“说法”没有“宪法”。
郡县制:中央---(省)---郡---县\市
虚省实郡强县
反对直辖,取消特权,县市平行,机会均等!
~~~~~~~~~~~~~~~~~~
小号?查无此人!
只看该作者 100 发表于: 2011-05-20
人是最大的嘛
只看该作者 99 发表于: 2011-05-20
引用第62楼tudou002于2011-04-20 08:56发表的  :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

我本人就参加过区人大代表的选举,但是对两个候选人除了介绍的情况外一无所知,尽管理论上可以推选其他人参选,但觉得也没什么希望,因为普通选民的选票根本形不成合力,因此罢选了,没有投票。不过这应视为自动弃权,不能怨别人。相信坛中的人士大多参加过这类选举。
只看该作者 98 发表于: 2011-05-09
回 13楼(境由心造) 的帖子
极是!!!!

只看该作者 97 发表于: 2011-04-26
引用第96楼zhuilang于2011-04-25 22:17发表的  :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


同感!
中央—州(都)—县(府)—乡(市)—村(镇)。更多文章详见http://inkred.i.sohu.com/blog
只看该作者 96 发表于: 2011-04-25
引用第95楼東七區于2011-04-24 23:34发表的  :
搜索了几个国家的宪法。
英、法、美、日均未规定行政区划。中华民国宪法也未规定行政区划。
俄罗斯宪法,仅对联邦主体进行了描述。而从形式上看,对于联邦主体的描述是为了后面叙述的方便。
有鉴于此,
.......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一百零七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本来行政区划关键的就是以上三条,有些人偏偏将其视为空气。
只看该作者 95 发表于: 2011-04-24
搜索了几个国家的宪法。
英、法、美、日均未规定行政区划。中华民国宪法也未规定行政区划。
俄罗斯宪法,仅对联邦主体进行了描述。而从形式上看,对于联邦主体的描述是为了后面叙述的方便。

有鉴于此,

我们可以认为宪法第三十条,应当是对行政区域划分的一种描述,而不是一种规定。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94 发表于: 2011-04-24
其实,中央也在尽量让自己的行为合宪。
毕竟宪法是他们自己定的,而且修宪对他们来说也是很容易的事情。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93 发表于: 2011-04-24
引用第92楼尹人于2011-04-24 19:08发表的  :
这个问题源于1993年对宪法的一字之改造成性质全变——详见我的博文《18年前宪法修正案把“国营”改为“国有”使全民失去公有资产》:http://inkred.blog.sohu.com/169703440.html
18年前宪法修正案把“国营”改为“国有”使全民失去公有资产
.......

正解!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92 发表于: 2011-04-24
引用第55楼東七區于2011-04-14 15:02发表的  :
国有企业的股权并不属于人民,而是属于国务院!
宪法第89条第五款规定,国务院有如下权利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


这个问题源于1993年对宪法的一字之改造成性质全变——详见我的博文《18年前宪法修正案把“国营”改为“国有”使全民失去公有资产》:http://inkred.blog.sohu.com/169703440.html

18年前宪法修正案把“国营”改为“国有”使全民失去公有资产
标签: 资产  宪法  修正案  人大  生产资料  分类: 历史真相                             2011-03-29 09:22

所谓国营(当时是和全民所有制配套称呼的)的意思就是资产是全国人民公有的,全国人民聘任国家的相关机构经营这些资产。
而国有则使得资产变成了国家所有而不是全国人民所有了,国家机构可以不必征求真正的产权人——全民意见直接处分这些财产了,他们的角色也从经营者摇身一变成为资产拥有者了。
18年前的今天八届人大一次全会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把宪法中原来写有“国营”的地方全部改成了“国有”,不要小看这一字之差!就这一个字完全改变了资产的产权性质,完全改变了国家机关的角色!该宪法修正案通过的那一秒钟,全中国人民一下子失去了本来属于自己的公有资产!
要知道:国家只能是经营者,决不能是所有者。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都是公有制的形式,但绝对没有国有制什么事情!
失去生产资料的全国人民必须追究1993年的今天在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对宪法修正案投赞成票所有代表的责任,特别是起草这个修正案的“智囊”的罪责!
全国人民必须记住这一天——1993年3月29日,中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不仅从实质上而且从名义上也都彻底转变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了!
中央—州(都)—县(府)—乡(市)—村(镇)。更多文章详见http://inkred.i.sohu.com/blog
只看该作者 91 发表于: 2011-04-24
宪法不如法律,法律不如条例,条例不如规定,规定不如一纸便条。这话说得比较经典.
只看该作者 90 发表于: 2011-04-20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
我们的政府现在可以随便变相立法
只看该作者 89 发表于: 2011-04-20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共中央才是最高国家权利机关
只看该作者 88 发表于: 2011-04-20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
我们政府是最不遵守宪法和法律的
只看该作者 87 发表于: 2011-04-20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
退休年龄上就不平等
只看该作者 86 发表于: 2011-04-20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
大部分人可是享受不到这个待遇
只看该作者 85 发表于: 2011-04-20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
我们上访可是要被拘留、殴打的。
只看该作者 84 发表于: 2011-04-20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
我们的通信一直受到移动部门的监控
只看该作者 83 发表于: 2011-04-20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
我们的动迁部门可不信这一条
只看该作者 82 发表于: 2011-04-20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
我们的某些部门可不管这一套,我们单位就可以随便搜查。
只看该作者 81 发表于: 2011-04-20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
鬼才信
只看该作者 80 发表于: 2011-04-20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
有几个人享受过这种权利?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