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县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县于2010年11月进行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配合下,经过全县3000多名普查人员的艰苦努力,圆满完成了人口普查的现场登记和复查任务。目前,主要数据的汇总工作已经结束,现公布如下:
一、户籍人口总数
2010年11月1日零时,全县户籍人口总数为801780人,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726339人相比,十年共增加了75441人,增长10.39%,平均每年增加7544人,年平均增长率为0.99%。
全县24个乡镇户籍人口如下表:
乡 镇 人口数(人) 乡 镇 人口数(人)
都昌镇 103622 和 合 29960
周 溪 47777 阳 峰 31207
三汊港 31315 西 源 26863
中 馆 23378 芗 溪 27052
大 沙 33070 狮 山 19509
万 户 33779 鸣 山 24252
南 峰 23643 春 桥 16780
土 塘 55794 苏 山 23886
大 港 24393 多 宝 19066
蔡 岭 37053 汪 墩 46580
徐 埠 33404 北 山 29695
左 里 25304 大 树 34398
二、常住人口总数
2010年11月1日零时,全县常住人口总数为716370人(不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居住在县内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籍人员),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671906人相比,十年共增加了44464人,增长6.62%,平均每年增加4446人,年平均增长率为0.64%。
全县24个乡镇常住人口如下表:
乡 镇 人口数 平均增长率(%) 乡 镇 人口数 平均增长率(%)
都昌镇 103266 1.05 和 合 22521 0.99
周 溪 43849 1.01 阳 峰 27358 1.00
三汊港 30890 1.01 西 源 20569 0.98
中 馆 21601 1.01 芗 溪 21862 0.99
大 沙 30926 1.01 狮 山 15942 1.00
万 户 26607 0.99 鸣 山 21614 1.00
南 峰 18043 0.99 春 桥 14706 0.99
土 塘 47266 0.99 苏 山 20459 1.00
大 港 22871 1.00 多 宝 16650 1.00
蔡 岭 34060 1.00 汪 墩 42097 1.00
徐 埠 30548 1.00 北 山 27443 1.01
左 里 23815 1.00 大 树 31407 1.01
三、家庭户人口
2010年11月1日零时,全县共有家庭户166948户,家庭户人口为689079人,占总人口的96.19%,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4.13人,比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4.19人减少了0.06人。
四、性别构成
全县常住人口中,男性为360295人,占总人口的50.29%;女性为356075人,占总人口的49.71%。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由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108.33下降为101.19。
五、年龄构成
全县常住人口中,0-14岁的人口为183290人,占总人口的25.29%;15-64岁的人口为489021人,占总人口的68.26%;65岁及以上人口为44059人,占总人口的6.15%。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了4.94个百分点,15-64岁人口的比重上升了4.00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了0.64个百分点。
六、民族构成
全县常住人口中,汉族人口为715609人,占总人口的99.89%;各少数民族人口为761人,占总人口的0.11%。
七、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
全县常住人口中,具有大学(指大专以上)教育程度的30687人;具有高中(含中专)教育程度的86796人;具有初中教育程度的246097人;具有小学教育程度的235666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具有大学受教育程度的由1836人上升为4284人;具有高中受教育程度的由11850人上升为12116人;具有初中受教育程度的由55680人下降为34353人;具有小学受教育程度的由87060人下降为32897人。
全县常住人口中,文盲人口(15岁及以上不识字的人)为41210人,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文盲人口减少7402人,文盲率由7.23%下降为5.75%,下降了1.48个百分点。
八、城乡人口
全县常住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154850人,占总人口的21.62%;居住在乡村的人口561520人,占总人口78.38%。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上升了个9.98百分点。
备注:
1. 本公报中数据均为机器汇总数。
2.普查登记的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境内"指我国海关关境以内,"境外"指我国海关关境以外。
3. 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4.家庭户是指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组成的户。家庭户人口不包括现役军人,也不包括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的人。
5.城乡人口是指居住在城镇、乡村地域上的人口,城镇、乡村是按2008年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划分的。 (都昌县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