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区域布局、促进云南教育协调发展。科学整合教育资源、合理规划中小学布局,实施相对集中办学、大力发展寄宿制学校,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区域性国际城市昆明建设高等教育基地、留学生教育基地、科技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技术交易中心;区域中心城市建设高等教育基地、职业技术教育基地、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州(市)域中心城市根据产业特色,建设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1-3所中等职业学校;县域中心城市建设1所县级职业学校(职教中心)、至少建成1所按一级完中标准建设的高级完全中学。
2015年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85%以上,2020年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以上,2030年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8%以上。
2. 文化设施
弘扬民族文化和地域文化,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老少边穷地区广播影视等基础设施建设。昆明及各区域中心城市建设标志性的文化设施(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影剧院、音乐厅、民间美术馆、广播电视中心等);县域及以上中心城市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电台、电视台等;省级重点镇和发展镇建设社区图书馆、社区文化站等;中心村建设文化站等;基层村建设文化室等。
3. 医疗卫生设施
建设以省、市级医院为龙头,以社区卫生服务设施为基础的城镇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县医院、乡镇卫生院、农村医务室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县域及以上中心城市配置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镇配置卫生服务站,村配置村卫生室。
昆明建成面向东南亚南亚的国际医疗和技术、人才交流区域中心;各级中心城市建设中医药、民族医药研发基地。
加强沿边及交通沿线城镇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提高紧急救援、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及食品药品安全监测能力,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与周边国家疾病信息沟通、防治技术交流的联防联控和卫生应急救治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边境地区传染病联防联控模式。加强艾滋病防治,加大结核病、疟疾等重大疾病防控力度。
2015年城镇平均每千人床位3-4张;2030年城镇平均每千人床位5-6张,城镇社区卫生服务覆盖率10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100%。
4. 体育设施
建设以昆明为中心覆盖全省,海拔、气候类型丰富的,集高原体育训练、全民健身休闲、体育产业发展、体育科研、国际体育文化交流为一体的基地群。完善高原训练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文山富宁、西双版纳景洪、丽江、迪庆、大理、曲靖会泽、玉溪元江、普洱、红河河口等训练基地;昆明、曲靖、玉溪、楚雄建成具备承接国家级综合运动会要求的体育设施,州(市)域重点及以上中心城市建成具备承接国内外体育训练的设施;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结合地方民族特色建设民族体育设施,逐步实现城乡体育设施服务均等化和特色化。
引导和支持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发展社区体育及健身运动,配置和完善社区体育设施。配套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包括:篮球场、排球场、足球场、门球场、乒乓球桌、羽毛球场、网球场、游泳池、轮滑场、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儿童游戏地、全民健身路径、健身步道、跑道等。人均室外体育用地面积1.2-1.5m?,人均室内建筑面积0.10-0.26m?。鼓励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实现功能多样化。
第79条 旅游服务设施
全省旅游目的地和游客集散地按三级配置旅游综合服务设施。
一级——昆明作为全省重要的旅游目的地、旅游接待和中转中心,配置省级旅游综合服务设施。
二级——大理、景洪、丽江-玉龙、香格里拉、腾冲、芒市、蒙自、昭通、曲靖。作为旅游区服务中心,配置旅游区级旅游综合服务设施。
三级——玉溪、江川、澄江、楚雄、元谋、弥勒、河口、元阳、石屏、建水、丘北、广南、罗平、会泽、水富、德钦、剑川、宾川、保山、瑞丽、勐腊、勐海、临沧、沧源、普洱、墨江、澜沧、泸水、贡山,作为周边旅游景区、景点服务中心,配置地方旅游综合服务设施。
第80条 社会福利、老年人与社会保障设施
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加快儿童福利服务设施、残疾人服务设施和殡葬服务设施等社会福利设施建设。昆明及各区域中心城市建设一所综合性、多功能的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县域及以上中心城市设置福利院。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老年设施建设。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2015年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全面覆盖城市街道、社区和80%以上的乡镇、50%以上的农村社区;2020年实现城乡全面覆盖。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2015年实现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建设老年人活动场所和无障碍设施,增加文化、教育和体育健身设施。老年人设施按城乡居民点体系分级配置。
县域及以上中心城市和镇均配置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中心,县域及以上中心城市配置农民工转移就业培训基地、人力资源市场、人才培训及实训基地。州(市)域以上中心城市配置创业孵化基地。村应配置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站,鼓励建设农民工转移就业培训基地。
第81条 保障性住房
分散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健全住房供应体系。对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廉租住房制度。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中高收入家庭,实行租赁与购买商品住房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健全经济、适用、环保和节约资源的住房标准体系,倡导符合国情省情的住房消费模式。
以廉租保底、公租解困、农村改危、抗震安居为重点,通过棚户改造、政府购置、租赁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房源的供应,逐步实现各安其居。加快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本地进城务工人员、外来务工人口的住房问题。以新农村重点建设村、农村危旧房改造、农村民居地震安居工程、扶贫安居、游牧民定居、工程移民搬迁及灾区民房恢复重建为重点,加快农村保障性住房建设,为广大农民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在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落实到用地,在下层次规划中明确各地块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等控制性指标要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到2015年末,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新建城镇保障性住房100万套,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20万户,建设农村保障性住房150万户,完成160万户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建设。至2020年末,基本解决保障性住房供应不足的问题。
第五节 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
第82条 综合防灾减灾体系与重点
按照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平灾结合的原则,统筹兼顾各类自然灾害,以地震、地质、气象和生物灾害防治为重点,加强监测预警、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完善综合减灾与风险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健全灾情监测、预警、评估和应急救助指挥体系。
城乡规划的调整完善,必须依据国土部门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界线、林业部门划定的林地保护界线、城镇周边山地区域地质稳定性评价报告和城镇周边山地地质灾害评价报告。建设用地地灾评价与防治要求和抗震、防洪、消防及人防要求是城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和编制城市详细规划的重要依据。
城镇选址安全是城镇上山的前提条件。加强山地工程的抗灾设防审查;组织山地规划设计和工程建设、防灾减灾的科研与技术攻关,健全山地规划设计和工程建设技术支撑体系。
城乡居民点应协调布局综合应急避难场所,增强应对突发灾害的能力。下位总体规划应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布局,应急避难场所按步行5-10钟路程的疏散半径为宜;每个避难场所的建设面积应不小于3000平方米,且必须设置明显的避难场所标识,并就近建设应急物资储备设施。2030年城镇人均拥有避难场地应达到2平方米。
农村居民点,特别是山区农村居民点,应加强水利设施建设,提高抗击旱涝及地质灾害的能力;改造农村危房,提高抗震的能力;改造升级电力、电讯设施,提高抗灾能力;加强农村消防通讯系统建设和乡村消防通道建设,构建山区农村消防安全预防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和消防能力体系。统筹避灾疏散场所、避灾疏散道路建设与整治。
第83条 抗震防灾规划
全省城镇处于六至九度设防区域,一般建设工程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城乡建设用地选址应避开地震断裂带和砂土液化区;重大建设工程、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建立城市抗震减灾的信息管理系统和综合决策系统。加强山区城镇交通、通讯、给排水、电力等生命线系统工程及消防、医疗等重要设施的建设。
各级城镇须根据规范布置避震疏散场所。县域中心及以上城市应安排中心避震疏散场所,其他城镇应布置紧急避震疏散场所和固定避震疏散场所。紧急避震疏散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1m2,固定避震疏散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2m2。紧急避震疏散场地的用地不宜小于0.1hm2,固定避震疏散场地不宜小于1hm2,中心避震疏散场地不宜小于50hm2。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等各种因素的变化,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对城市抗震防灾规划进行局部修订,涉及修改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原规划的审批要求评审和报批。
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健全保障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的长效机制。
第84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以预防滑坡泥石流、预测预报和灾前避让为主,坚持防治结合、群专结合、单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结合的原则,至2020年建立完善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管理机制。
地质灾害高易发区(滇西、滇中、滇东北区域和滇东南沿边一带)重点开展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贡山、福贡、泸水、兰坪、德钦、维西、永胜、梁河、保山、临沧、大关、巧家、盐津、永善、彝良、云龙、南涧、漾濞、巍山、洱源、绿春、红河、金平、河口、麻栗坡、元谋、东川、寻甸28个县城和40个乡镇所在地的地质灾害防治,城镇用地选择须避开泥石流、滑坡等灾害频发区域;在已有泥石流、滑坡等威胁的地带,修筑防护堤、分水沟、固定桩等防护措施;灾害高发区采取生态移民策略。地质灾害中易发区(滇西北和滇西沿边一带)重点防治金沙江、澜沧江、怒江沿岸的重要水利水电工程区、城镇、交通干线两侧的地质灾害,防止沿水系、湖泊流域的水土流失。地质灾害低易发区(滇西南和滇东南)重点开展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生态林建设工程,避免在建设过程中深挖、高切和不合理的堆填,禁止可能诱发新的危岩滑坡的建设。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详见附表八。
城镇近期建设规划和总体规划阶段,应对拟选用地,尤其山地进行规划阶段地质勘察,为确定城市性质、发展规模、用地选择、功能分区和建设部署,以及编制专项规划提供工程地质依据。
地质灾害高、中易发区城市、镇须编制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网。
第85条 人民防空规划
坚持“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统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和人民防空。2030年城市防空警报覆盖率达到100%。
各城市应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按设防标准建设人防设施。昆明为国家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曲靖、玉溪、保山、大理、个旧、普洱、景洪、楚雄和临沧为国家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战时留城人口按30%-40%考虑,人防工程规模按战时留城人口1-1.5m2/人的标准进行规划布局;对外开放口岸和经济发展较快的镇(乡),同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第86条 消防规划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为依据,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体系,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增加消防应急救援能力,提高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2020年建成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消防栓建设率达100%,基本按标准建成消防站,全省所有县(市、区)达到“消防安全县(市、区)”创建标准。推动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消防规划,建设消防设施。
建立消防应急综合保障库和灭火救援物资储备库,在全省所有州(市)建设综合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和战勤保障大队。完善以昆明为中心,以滇中、滇东南、滇西3个灭火救援协作区覆盖全省的一个中心三个协作区的运作机制。各州(市)府所在地城镇设置特勤消防站,普通消防站按服务范围4-7km2设置,共建共享城乡消防设施和消防通信设施。
第87条 其他灾害防治
1. 气候灾害防治
干旱灾害:以抗旱为重兼顾防洪,开源节流并举,大中小型水利工程结合,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现代信息服务技术,推广抗旱栽培技术和节水措施,加强植树造林,建立健全抗旱应急机制。在金沙江沿岸各州(市)、大理州东部、楚雄州、东川区、曲靖市、昭通市、文山州、红河州北部的重旱和极旱地区加快推进水利设施建设和植树造林,加快现代技术应用,推广节水设施建设。
洪涝灾害:加强六大水系、九大高原湖泊等江河湖泊治理和重要蓄滞洪区建设,建设控制性枢纽工程,提高重点防洪保护区的防洪能力;完善中小河流堤防建设和河道整治;加快病险水库和水闸除险加固,消除安全隐患,增强防洪能力;启动山洪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建设,加强周边水土保持与涵养林建设。防洪设防标准按照非农人口规模150万以上、50-150万、20-50万及20万以下分别按200年一遇、100年一遇、50年一遇及20年一遇标准设防。
低温冷害:全省低温冷害区包括昭通、东川、曲靖,迪庆州、丽江市南部和大理州北部的高海拔地区。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突出重点”的原则,加强对低温气候事件的监测、预警和预防,提高防御和减轻自然灾害的能力。在生产力布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中,充分考虑气候变化因素。加快适应技术研发推广,提高城建、农业、林业、水资源等重点领域和生态脆弱地区适应低温气候变化水平。
风雹灾害:建立功能完善的早期预警系统,预防次生灾害,减轻承灾体的易损性,增强承灾体抵御灾害的能力。风灾易发区主要分布在永善、盐津、镇雄、屏边、勐海、景洪、勐腊以及华坪;冰雹易发区主要分布在昭通、镇雄、江川、鹤庆、会泽、宣威、沾益、富源、罗平、腾冲、景洪。
森林火灾:编制各州(市)森林防火中长期发展规划,逐步建立森林火灾综合防控体系。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加快滇西北、滇西南、滇西等森林覆盖率较高地区的防火通道、防火林带、瞭望台、灭火站等防火设施建设。在适宜林区开展低强度的计划烧除,消除可燃物隐患,提高森林的自防能力。森林公园应单独编制防火规划。
2. 生物灾害防治
提高生物灾害的预防管理地位;建立生物灾害应急管理机制;制定检疫、监测预报、外来物种入侵防治及安全性评价、预警管理、灾后恢复管理的技术措施;重点落实降低风险和灾前超前管理(缓冲管理)等预防措施;加强生态系统健康状况监测、检疫检查与执法,对危险性生物灾害发生区,实行检疫封锁;生态灾害发生后,利用生态系统恢复力,采取人工措施,促进生态系统恢复。
3. 城市供水安全
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应急机制,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订城市供水应急预案。
建立备用水源。要求在有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及以上独立取水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双水源条件建设的地区,应当依法建设地下水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应急供水水源、确保供水安全。
规范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和水质安全管理。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厂供水和用水点的水质监测,对取水、制水、供水实施全过程管理,及时掌握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供水水质状况,并定期检查。
加大城市供水设施、管网的保护力度。
第六章 山地城镇规划建设的基本要求
第一节 山地城镇用地选择、空间布局与特色要求
第88条 山地城镇规划建设原则
山地城镇规划应遵循“安全、保护、系统、经济、多样性”和发展的原则。
安全原则。应从用地选择、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交通组织、市政设施布置、综合防灾、生态保护、防灾机制等方面将安全原则贯穿山地城镇规划建设全过程。
保护原则。应尊重自然,保护生态,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规划建设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山地城镇。
系统原则。应全面综合考虑各种复杂的社会、经济、自然和生态环境因素,以系统的思想统筹影响山地城镇规划建设的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
经济原则。应从空间布局、土地利用、节约能源、节约投资、降低工程建设成本和环境成本等方面,控制山地城镇建设成本。
多样性原则。应根据多样性的文化、地理及环境,规划建设多民族聚居文化浓郁、不同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共融、各具风貌特色的山地城镇人文景观文化。
发展原则。统筹考虑城镇的当前建设需要与未来发展需求,以动态的、发展的视角预留城镇发展空间。
第89条 城镇山坝建设用地的界定
原则上将平均坡度15%及以上的用地划为山地,平均坡度15%以下的用地划为坝区用地。
第90条 坝区城镇新增建设用地选择
城镇在1平方公里以上高原坝区的建设用地选择应避开坝区80%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优质耕地、地震断裂带、一级和二级保护林地,避让地质灾害易发区、矿产资源分布密集区和矿产采空区及塌陷区、水源地及其周边协调保护区域,满足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试验区保护要求、风景名胜区的特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保护要求、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要求、湿地保护要求和河道防洪及行洪要求等。
第91条 山地城镇新增建设用地选择
城镇在山地的建设用地选择应避开浅山区和缓坡区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地震断裂带、滑坡地带、坍塌地带、地质灾害易发区、受泥石流与山洪威胁的地带及冲沟、一级和二级保护林地,避让矿产资源分布密集区和矿产采空区与塌陷区、水源地及其周边协调保护区域、受特殊传染性疾病及有害辐射等影响的区域,满足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试验区保护要求、风景名胜区的特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保护要求、满足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要求、满足山洪行洪要求。
城镇在山地的建设用地选择还应与区域资源条件和生产力布局相协调;尽可能依托现状城镇的交通系统、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条件,降低山地城镇配套成本。其中水源及水量满足应山地城镇生产生活需求,并尽可能避免提升;坡向、风向及日照等气候条件适宜,原则上海拔不应高于2200米;山地面积、坡度、坡面、坡长等适宜建设特色山地城镇,并留有发展余地;尊重少数民族传统居住习惯和民风民俗,保护地域文化的多样性。
第92条 山坝结合的城镇空间布局
统筹协调山坝空间布局。协调布局耕地、生态建设用地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协调坝区和山地发展,统筹城镇和乡村发展,在更广阔的空间领域研究土地资源配置、区域环境治理等问题。
1. 遵循环境特征的城镇空间类型划分
遵循高原坝子传统城镇布局是以盆坝区或宽缓河谷耕地为中心、半山区和山区为边缘的同心圈层状土地利用模式。按照环境地貌特征,全省城镇划分为坡地型、河谷型、盆坝型和湖滨型城镇,城镇上山以高原盆坝型城镇和高原湖滨型城镇为主。
2. 山坝结合的城镇空间布局原则
山坝结合的城镇空间布局应遵循防灾减灾、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生产与生活相结合、城镇与园区相结合、交通流平衡、经济节约的基本原则。
3. 山地城镇空间布局方式
坡地型城镇宜采取组团式紧凑布局方式,城镇发展规模应以土地有效保障为前提,生态建设以山地生态保育为重点,主要区域是不适合建设建构筑物的山体、冲沟和滨水空间,突出山地城镇特色。
河谷型城镇宜采取带状布局方式,规模较小的城镇应集中紧凑布局,规模较大的城镇应采取组团式布局方式,生态建设以河谷生态保育为重点,主要区域是流域生态涵养区、水体、泛红滩地及滨水空间等,突出滨河城镇特色。
盆坝型城镇宜依托过境交通采取带状、多中心组团布局方式,规模较小时应集中紧凑布局,规模较大时应采取多中心组团式布局,突出田园城镇特色。
湖滨型城镇应结合山水空间格局,采取相对集中与组团式相结合的布局方式,生态建设应以湖泊流域环境保护为重点,突出山水空间、滨水空间特色。
第93条 山地城镇特色风貌营建
尊重山地的复杂性,克服山地局限性,发挥山地空间的多样性,形成山地空间的丰富性。提升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突出环境特征、历史特征、文化特征、建筑风格和城市色彩,塑造城镇特色风貌。应根据城镇所处区域的自然和人文地理条件,以保护坝区优质耕地和保障区域生态安全为前提,利用不适建山体、冲沟等以难以利用的自然空间作为生态调控区,保护山体、水体、林地、耕地等,因地制宜建设具有云南特色的山地山水田园城镇。山地城镇特色风貌营建的基本要求如下:
山坡选择的适应性:选择坡度条件、坡向条件、地物景观条件、地质条件等适宜建城的坡地。
空间视线的通透性:城镇空间布局应根据宜人视点,控制视线通廊,贯通城镇重要空间节点,兼顾“看”与“被看”的关系。
山溪流水的景观性:在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引水、蓄水、跌水、活水,充分发挥山地城镇水体的动感特征,营造丰富的水景和滨水空间。
冲沟陡坡的生态性:利用冲沟、陡坡等不可建用地,建设山地城镇生态走廊。
山头高地的开敞性:山头宜作开敞的公共空间。
交通方式的多样性:因地制宜,灵活采用地面式、通道式、隧道式、高架式等室外梯道,室外电梯、自动扶梯,缆车、索道等山地城镇特色交通方式。
建筑绿树的组合性:利用地形,协调布局建筑和绿地,营造建筑群和高大乔木林交替掩映的景观效果。
山地建筑的地域性:山地建设设计忌大挖大填,应紧密结合地形,灵活采取吊脚式、挑台式、退台式、跌落式、错层式、嵌入式、架空式、窑洞式、覆土式等建筑形式。
第94条 合理高效利用山地资源
在保护坝区优质耕地、集约节约利用坝区土地资源的同时,应集约节约利用山地资。因地制宜适当提高山地城镇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强度,适当提高容积率和建筑高度,结合地形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第二节 山地城镇的支撑保障体系规划建设要求
第95条 山地城镇地质灾害防治
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御”的原则,进行山地城镇用地选择与功能布局。要避开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频发地区,将地质灾害防治与山地城镇规划和环境综合治理相结合。山地城镇人口规模和建设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地表环境容量和地质环境容量,科学判断用地的地质灾害的敏感性,加强地质复杂地带的科学规划设计和建设控制与管理,防止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在已有泥石流、山洪、滑坡等威胁的地带,综合采取防护堤、分水沟、固定桩等防护设施。
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等各种因素的变化,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山地城镇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完善建设项目地质灾害评价制度,建立灾害预警系统及健全应急措施。
1. 滑坡
山地城镇建设用地滑坡防范应综合考虑土壤及岩石的特性与稳定性、冒雨触发、河水冲刷、地表植被、人工取土采石、工程技术等因素的影响,避让古滑坡体,防止工程建设诱发滑坡。
2. 崩塌
山地城镇建设用地应避开可能出现崩塌的地带,避免在急陡的山地或坡地进行不合理开挖,对地表面稳定的岩土体,应采取清挖、锚固或拦挡等工程加固措施。
3. 泥石流
山地城镇新城选址和扩建中,应避开泥石流危险区,受泥石流威胁的山区城镇应合理采取工程措施及生物措施。
工程措施:包括城镇总体布局和拦沙坝、谷坊、沟道整治、泥石排流导槽等。
生物措施:包括生物治理分区、生态复建、植被保护与恢复等。
第96条 山地城镇抗震防灾
山地城镇建设用地选址应以区域地质稳定性评价和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为基础,避开地震断裂带和砂土液化区,合理设置避震通道、避震疏散场地(如开敞绿地、广场等)和避难中心,保障城镇生命线工程,防范地震次生灾害。
应与山地城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同步编制山地城镇抗震防灾规划。加强建设项目抗震审查。
第97条 山洪灾害防治
防范山洪引起的滑坡、坍塌和泥石流等伴生灾害。山地城镇规划应以区域山体汇水范围为规划控制范围,应在山地城镇所处坡地上沿合理位置布置截洪沟,有组织排放区域自然汇水;建设用地选择避让山洪行洪空间,合理建设处于行洪空间的道路和构筑物;城镇所处汇水区范围内严禁砍伐森林、破坏植被,控制不合理耕作和过度放牧,防范汇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
完善山地城镇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估制度。
第98条 山地城镇生态
充分发挥山地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区,冲沟、绿地与滨水区域等非建设用地用地的生态服务功能,合理构建山地城镇非建设用地与建设用地互补互适的空间结构,高效集约利用山地,建设山地城镇人文景观走廊及自然景观走廊等生态走廊。保护一、二级林地和优质三、四级林地,保护古树名木,保护山地城镇面山生态植被。应尽可能减低山地建设对自然的扰动,将其控制在环境承载力范围内,科学建设山地城镇人工生态环境。
开展山地城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战略环评,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99条 山地城镇竖向规划
山地城镇竖向规划应满足市民户外活动舒适方便的要求,工程设施及管线铺设的要求,建筑合理布局的要求,防止灾害发生的要求,山地景观营造要求和节约工程建设投资的要求。充分利用山地、坡地的地形、地质等环境条件,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随坡就势,结合其内在的要求和各自的特点,作好高程上的协调安排。
第100条 山地城镇交通发展
1. 合理确定道路交通的组织形式
山地城镇道路系统的组织形式应因地制宜,按照安全、方便、通畅的原则,结合山地地形和不同地区的气候特点,立体化多样性布局安全、便捷、通畅的道路系统。
2. 合理确定道路的功能与分工
山地城市道路交通系统应尽可能简单、清晰,便于识别。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系统。尽可能组织便捷的步行系统,因地制宜组织非机动车交通。
3. 节地节能
结合山地用地、地质条件,因地制宜确定道路网密度、主次道路的断面形式和坡度,减少填挖土石方,结合地形采取灵活多样的交通方式和交通设施。
4. 满足地面排水、建筑布置与管线埋设等技术要求
山地城镇道路网规划和设计,除考虑满足道路自身的技术要求外,还需考虑总体的地形特点和山地建筑物、构筑物的布置和管道布置的技术要求。在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阶段应编制道路与场地竖向专项规划。
第101条 山地城镇市政公用设施
山地城镇水源选择应综合比较工程投资与运营成本,尽可能采用自流供水方式。
根据城镇地形和布局形态,合理采取并联或串联方式分区供水。
山地城镇排水应采取有组织排水方式,加强场地雨水排水组织,防止水土流失。
山地城镇综合管线宜采取综合管沟方式布置。
提高山地城镇园林绿化水平和地被覆盖率。
第102条 山地城镇建设成本控制
用地选择应依托现状城镇、过境交通和区域市政基础设施,相对紧凑布局,降低外部配套建设成本。
提高规划设计水平,以竖向合理布局为重点,实现各项用地及设施在竖向上协调,平面上和谐,以获得综合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为目的,降低山地城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综合建设成本。
加强监管、防止规划设计考虑不周、工程建设措施不当所引起的滑坡、崩坍以及水土流失、生态环境破坏等灾害,降低环境治理成本。
第一章
第七章 空间管制
第一节 管制分区、分级与事权划分
第103条 空间管制目的与分区
空间管制是依据依法行政、有效干预、明晰事权原则,以空间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为目的,采用分级分区的管理办法,对区域与城镇发展进行综合引导、协调和调控的管理手段。空间管制对象为空间资源、生态环境或下级政府的城乡规划。
省域空间划分为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和已建区四类管制分区。
第104条 禁止建设区
禁止建设区是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禁止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和城镇化开发,以法定范围为基本单元,依法实施强制性保护的区域,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建设行为,是指导下层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要求,资源环境承载力允许的前提下,发展成为保护自然和人文资源的重要区域。禁止建设区应保育生态环境,提高森林覆盖率、恢复重建原有生态功能;促进人口转移,将不适宜居住和开发的区域、水源保护区、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居民外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对全省各级各类自然和人文资源保护区域实行强制性保护,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归并位置相连、均质性强、保护对象相同但人为划分为不同类型的禁止开发区,使自然好和人文资源得到有效保护。省级财政应完善对下转移支付政策,逐年加大对各类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保护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能力。
禁止建设区包括依法划定的生态保育区中的禁止建设区、依法划定的人文资源保护的禁止建设区、自然环境条件需禁止建设区。
1. 依法划定的生态保育区中的禁止建设区
包括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森林公园、重要生态公益林、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水系及高原湖泊流域保护范围、生态湿地、生产生活水源保护地、基本农田。
2. 依法划定的人文资源中的禁止建设区
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核心区、大型古文化遗址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3. 受自然环境条件制约的禁止建设区
包括地形地质条件不适宜建设区、严重自然灾害频发区等不适宜城镇发展和产业建设的用地。除以灾害预防和救助为目的各种工程设施建设之外,禁止其它一切建设行为。随着技术发展,自然条件对建设行为的制约将逐渐削弱,用地可由禁建区调整为限建区。确需调整时,须进行专项研究并报省级政府职能部门审批。
第105条 限制建设区
限制建设区是按照省级政府和地方政府事权划分,需要明确管制措施,进行监督和管理,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区域。
包括依法划定的生态保育区中的限制建设区、依法划定的人文资源保护的限制建设区、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及预留的限制建设区、重点发展区、扶持发展区、流域协调发展地区、自然环境条件需限制建设的区域七类政策分区。
1. 依法划定的自然资源生态保育区中的限制建设区
包括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水系及高原湖泊、水源保护地范围内除禁止建设区之外的用地。
区内建设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保护法规和规定执行。当各类保护区范围重叠或保护要求冲突时,保护区交叉范围按照“从高、从严、从新、从广”的原则进行管制。
2. 依法划定的各类人文资源保护中的限制建设区
包括依法划定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以及大型古文化遗址和文物保护单位等人文资源保护范围内除禁止建设区之外的用地。
区内建设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保护法规和规定执行。当各类保护区范围重叠或保护要求冲突时,保护区交叉范围按照“从高、从严、从新、从广”的原则进行管制。
3. 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及预留的限制建设区
交通通道与市政设施廊道:包括综合交通(高速、铁路、高铁、轨道交通、机场净空保护及电磁环境保护)廊道、11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廊道、变电站和电厂;“滇中引水”和其它区域性引水工程的控制廊道;中缅油气管道及其控制廊道。省政府整合设施布线,明确预留廊道,地方政府按照要求预留廊道用地。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包括省域层面明确需要协调基础设施建设的城镇和地区,滇中城市集聚区、滇西城镇群、滇东南城镇群和处于流域上下游及左右岸、处同一坝子的城镇、工业区和开发区等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省政府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负责审批管理。
4. 重点发展区
重点发展地区包括省域中心城市昆明、区域中心城市曲靖、玉溪、楚雄、大理、瑞丽、蒙自、文山、昭通、普洱、景洪、丽江及州(市)域中心城市发展的重点区域。省政府在城镇空间布局、城镇发展规模、产业布局、城镇间交通及基础设施联系等方面进行监管。
5. 扶持发展区
扶持发展地区指国家级、省级扶贫开发重点扶持县、沿边开发经济带涉及的省级扶持地区、省级重点镇等具有特殊政策的扶持开发区域且不属于重点发展区的区域。省级人民政府结合地方资源、区位、城镇发展需要,促进扶持发展区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完善,扶持地方特色产业的发展。
6. 流域协调发展地区
包括南盘江、金沙江、元江、怒江、红河、澜沧江水系上下游地区及滇池、抚仙湖等高原湖泊汇水范围内。省政府重点统筹管理流域上下游城镇用水量与排污量,管理上下游城镇的排污口与取水口的布局,加强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7. 受自然环境条件制约的限制建设区
包括地形陡峭且需重大工程处理的用地、自然植被覆盖为主的地区、地震灾害危险区、气象灾害和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国家人防重点城市、水系湖泊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区。
根据自然条件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划定对影响区域生态安全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和保障农产品供给安全的地区为限制建设区。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开发,支持建设重点生态安全屏障和提供农产品的主产区。
第106条 适宜建设区
适宜建设区是指除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已建区以外的用地,包括一般发展区。适宜建设区内各类建设行为需按照法定程序管理,经过审批后方可进行建设。
引导人口和产业向适宜建设区集聚,保护农业和生态发展空间,促进人口、产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重点开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集聚人口和经济条件较好的城镇化地区;已经建设的人口密集、开发强度偏高、资源环境负荷过重的地区,应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协调历史文化保护与城镇更新改造的关系。
省级一般发展区指除重点发展区、扶持发展区以外的地区。在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等下层次规划中可列为地方性重点发展、特色发展地区。
第107条 已建区
已建区包括城镇建成区和村庄居民点用地。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地域范围外,已建区的管理属于地方政府事权范围。
已建区应根据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城镇用地结构,优化城镇功能布局。促进各类开发区向城市新区转型,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效率;完善城市旧城区功能和设施配套;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旧城。
第108条 空间管制分级
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实施分级管制,优化省域空间结构,保护资源环境,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1. 一级管制(监管型管制)
省级政府行使法律授予的权力,直接管制对全省空间开发利用有重要影响的地区。地方政府必须严格执行政策分区的划分和管制要求。
为空间管制分区中禁止建设区和部分限制建设区,包括依法划定的生态保育区中的禁止建设和限制建设的区域、依法划定的人文资源保护的禁止建设和限制建设的区域、自然环境条件需禁止建设和限制建设的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及预留的限制建设区、重点发展区八类政策分区。
2. 二级管制(调控型管制)
省政府调配全省资源,给予特殊扶持政策的地区。地方政府按要求在下位规划中进行深化。
为空间管制分区中的部分限制建设区,包括扶持发展区、流域协调发展地区两类政策分区。
3. 三级管制(指引型管制)
省政府提出指引和发展要求,对全省空间发展和生态保护无重大影响的地区。地方政府可根据地方发展实际进行调整。
为空间管制分区中的适宜建设区和已建区。
第109条 事权划分
1. 省政府空间管制事权
云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对省级各部门空间管制要求进行协调和统筹,对涉及省际协调的重大建设进行空间协调管理、对省域重点发展地区的建设行为进行管制。
省域重点发展地区建设管理:稀缺资源地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遗产地、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等)、重大基础设施廊道、滨湖生态敏感区等。
重大项目、重要设施的建设管理:重大项目主要为省级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产业开发区、科教园、大型文化体育场馆等。重要设施主要为关系省域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如机场、高速公路、高铁、区域调水(引水)及“两污”设施、区域轨道交通设施等。
省内各行政单元的协调:主要包括城镇功能布局、道路交通、区域基础设施、流域水能开发及移民安置、区域能源通道等方面;具有上下游发展关联、左右岸空间关系的县(市)地区;区域旅游、矿产、林业等同类型资源保护与开发的相邻地区、沿边地区与生态功能的县(市)地区。
跨省协调地区管理:主要包括跨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资源环境保护开发、跨区域重大政策协调联动等方面建立联系和协调的通道与平台。
国际合作与协调地区管理:主要包括与老挝、越南、缅甸等东南亚南亚国家在跨境区域城镇协作布局与发展、产业协作布局、跨境贸易合作、跨境基础设施建设、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建立沟通机制和协调平台。
2. 地方人民政府事权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建设行为进行管制。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严格落实规划强制性内容,原则执行其他内容,明确相关管理细则或落实措施,引导和控制辖区内的保护、开发、建设活动。结合各地实际修订完善现行产业指导目录,明确不同空间管制分区的鼓励、限制和禁止类产业。实行差别化的土地管理政策。规划内容须服从省域一级管制内容、与省域二级管制内容要求相协调,按照省域三级空间管制内容和地方发展需要制定地方管制措施。
第二节 区域空间管制要求
第110条 区域空间管制要求
将省域空间划分为滇中地区、滇西地区、滇东南地区、滇东北地区、滇东南地区和滇西北地区,针对各区域的空间管制要素分别提出区域空间管制要求。
1. 滇中地区空间管制要求
空间管制政策分区
包含空间管制要素
管制强度
管制要求
生态保育区
风景名胜区
国家级:路南石林、昆明滇池、九乡
省 级:宣威东山、通海秀山、江川抚仙-星云湖泊、玉溪九龙池、峨山锦屏山、曲靖珠江源、罗平多依河-鲁布革、陆良彩色沙林、双柏白竹山-嘉、会泽以礼河、马过河、南丹山、昆明阳宗海、禄劝轿子雪山、狮子山、楚雄紫溪山、元谋、禄丰五台山、永仁方山、牟定化佛山、大姚昙华山
强制性
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森林公园、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区域绿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核心保护范围属禁止建设区,其他属限制建设区
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禄劝轿子山、哀牢山、元江
省 级:珠江源、松花坝、石林、沾益海峰、普渡河、十八连山、滇池、紫溪山、帽天山、会泽黑颈鹤、驾车、梅树村
森林公园
国家级:紫金山、金殿、圭山、棋盘山、钟灵山、小白龙、十八连山、五峰山、鲁布格、珠江源、磨盘山、龙泉
省级:南安、禄丰县五台山、罗汉山、象鼻温泉
集中式供水水源
昆明:36个;楚雄:17个;曲靖:16个;玉溪:23个
区域绿地
狮子山-绿汁江-哀牢山;南盘江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昆明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禄丰县黑井镇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村:会泽县娜姑镇白雾街村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会泽、通海
省级历史文化名村:禄丰县妥安乡琅井村、禄丰县练象关
强制性
重大基础设施走廊
九条:昭通-会泽-昆明;富源-曲靖-嵩明-昆明;罗平-师宗-宜良-昆明;个开蒙-弥勒/华宁-宜良-昆明;普洱-元江-玉溪-昆明;楚雄-安宁-昆明;宣威-曲靖;攀枝花-永仁-元谋-禄武-昆明;(滇中环)曲靖-陆良-泸西-弥勒-通海-玉溪-易门-双柏-楚雄-牟定-元谋-武定-寻甸-曲靖
强制性
重点发展区
环滇(昆明、晋宁、安宁)、曲-沾-马(曲靖、沾益、马龙)、玉溪、楚雄、通海、嵩明、武定-禄劝
引导性
流域协调区
南盘江
沾益、曲靖、陆良、宣威、澄江、江川、华宁
强制性
金沙江
普渡河、螳螂川:禄劝、富民、安宁、昆明
滇池:昆明、晋宁
元江
嘎洒江、漠沙江:易门、元江
扶持发展区
双柏、南华、姚安、永仁、大姚、东川、会泽、富源、牟定、宣威、寻甸。
引导性
2. 滇西地区空间管制要求
空间管制政策分区
包含空间管制要素
管制强度
管制要求
生态保育区
风景名胜区
国家级:大理、腾冲地热火山、瑞丽江-大盈江
省级:漾濞石门关、剑川剑湖、洱源西湖、鹤庆县黄龙潭、弥渡太极山、保山博南古道
强制性
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森林公园、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区域绿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核心保护范围属禁止建设区,其他属限制建设区
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高黎贡山、无量山、苍山洱海、云龙天池
省级:永平金光寺、巍山青华、小黑山、铜壁关、鸡足山
森林公园
国家级:东山、灵宝山、巍宝山、清华洞、宝台山、章凤、畹町、来凤山
集中式供水水源
大理:18个;保山:9个;德宏:17个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巍山、大理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剑川县沙溪镇、宾川县州城镇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村:云龙县诺邓镇诺邓村、巍山县永建镇东莲花村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漾濞、保山、腾冲、剑川
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宾川县平川镇、洱源县凤羽镇、大理市双廊镇、永平县杉阳镇、保山市板桥镇、保山市蒲缥镇
省级历史文化名村: 保山市隆阳区金鸡乡、保山市隆阳区水寨村、永平县曲硐村、云龙县宝丰乡、大理石喜洲镇周城村、宾川县大营镇萂村、祥云县刘厂镇大波那村、祥云县云南驿镇、弥渡县密祉乡盛街村
强制性
重大基础设施走廊
四条:楚雄-祥云-大理-永平-保山-龙陵-芒市-瑞丽;腾冲-芒市-永德;泸水-保山-昌宁-凤庆;丽江-大理-巍山-南涧-云县
强制性
重点发展区
大-祥(大理、祥云)、宾川;保山、芒市、瑞丽
引导性
流域协调区
怒江
大盈江:腾冲-梁河-盈江
瑞丽江:龙陵-瑞丽、芒市-瑞丽
强制性
元江
洱海:洱源-大理
礼社江:巍山-南涧;剑川-漾濞
扶持发展区
漾濞、鹤庆、弥渡、南涧、巍山、永平、云龙、洱源、剑川、施甸、昌宁、龙陵、梁河、腾冲、云龙
引导性
3. 滇东南地区空间管制要求
空间管制政策分区
包含空间管制要素
管制强度
管制要求
生态保育区
风景名胜区
国家级:建水、普者黑、阿庐
省 级:文山老君山、广南八宝、砚山浴仙湖、麻栗坡老山、驮娘江、弥勒白龙洞、屏边大围山、河口南溪河、个旧蔓耗、石屏异龙湖、元阳观音山
强制性
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森林公园、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区域绿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核心保护范围属禁止建设区,其他属限制建设区
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屏边大围山、金平分水岭、绿春黄连山、文山老君山
省 级:富宁驮娘江、普者黑、广南八宝、马关老君山、古林箐、麻栗坡老君山、阿姆山、建水燕子洞、元阳观音山
森林公园
国家级:花鱼洞
省 级:鸡冠山
集中式供水水源
红河:34个;文山:21个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建水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村:石屏县郑营村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石屏、广南
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广南县旧莫乡、蒙自市新安所镇
省级历史文化名村:泸西县永宁乡城子村、建水县西庄镇新房村
强制性
重大基础设施走廊
三条:富宁-西畴-文山/砚山-个开蒙-建水-(通海-玉溪)/(石屏-元江);宜良-弥勒/华宁-开远-个开蒙-屏边-河口;罗平-丘北-砚山-文山-麻栗坡
强制性
重点发展区
“个开蒙建”(个旧、开远、蒙自、建水)
“文砚丘平”(文山、砚山、平远街、丘北)
引导性
流域协调区
红河
红河-元阳-河口
强制性
扶持发展区
屏边、元阳、红河、金平、绿春、泸西、西畴、麻栗坡、马关、广南、富宁、石屏、河口
引导性
一般发展区
弥勒
引导性
详见适宜建设区的管制要求
4. 滇东北地区空间管制要求
空间管制政策分区
包含空间管制要素
管制强度
管制要求
生态保育区
风景名胜区
省级:威信、盐津豆沙关、大关黄连河、小草坝风景名胜区
强制性
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森林公园、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区域绿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核心保护范围属禁止建设区,其他属限制建设区
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药山、会泽黑颈鹤、大山包黑颈鹤;
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省级:袁家湾、大龙洞、三江口、海子坪、朝天马
森林公园
国家级:铜锣坝、天星
集中式供水水源
昭通:26个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威信
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彝良县牛街镇、盐津县豆沙镇
强制性
重大基础设施走廊
三条:水富-昭通-会泽;昭通-宣威-曲靖;巧家-昭通-镇雄
强制性
重点发展区
昭通-鲁甸;水富;镇雄
引导性
流域协调区
金沙江
巧家-永善-绥江-水富;
强制性
扶持发展区
巧家、盐津、大关、永善、绥江、宜良、威信
引导性
5. 滇西南地区空间管制要求
空间管制政策分区
包含空间管制要素
管制强度
管制要求
生态保育区
风景名胜区
国家级:西双版纳
省 级:临沧大雪山、云县大朝山-干海子、永德大雪山、耿马南汀河、孟连大黑山、景东漫湾-哀牢山、思茅茶马古道、景谷威远江、镇沅千家寨、普洱、沧源佤山
强制性
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森林公园、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区域绿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核心保护范围属禁止建设区,其他属限制建设区
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哀牢山、无量山、西双版纳、纳板河、南滚河、永德大雪山
省 级:南捧河、菜阳河、糯扎渡、孟连大黑山、澜沧江、威远江
森林公园
国家级:西双版纳、五老山、菜阳河
省 级:小道河、大浪坝、小黑江
集中式供水水源
普洱:19个;临沧:25个;西双版纳:6个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孟连县娜允镇
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宁洱县墨黑镇、勐腊县易武镇、凤庆县鲁史镇
省级历史文化名村:勐海县西定乡章朗村、勐海县打洛镇勐景来村、景洪市勐龙镇曼飞龙村、沧源县勐角乡翁丁村
强制性
重大基础设施走廊
五条:个开蒙-新平-镇沅-临沧-云县-凤庆-保山;大理-云县-临沧-耿马;元江-墨江-宁洱-普洱-景洪-勐腊;临沧-景谷-宁洱;耿马-澜沧-景洪
强制性
重点发展区
普-宁(普洱、宁洱)、景-勐(景洪、勐海)、景谷、临沧、云县、耿马
引导性
流域协调区
澜沧江
思茅港-景洪
凤庆-云县
强制性
扶持发展区
墨江、景东、镇沅、江城、孟连、西盟、澜沧、凤庆、永德、镇康
引导性
6. 滇西北地区空间管制要求
空间管制政策分区
包含空间管制要素
管制强度
管制要求
生态保育区
风景名胜区
国家级:三江并流、丽江玉龙雪山
省级:兰坪罗古箐
强制性
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森林公园、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区域绿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核心保护范围属禁止建设区,其他属限制建设区
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白马雪山
省级:哈巴雪山、碧塔海、纳帕海、泸沽湖、拉市海高原湿地、玉龙雪山
森林公园
国家级:新生桥、飞来寺
集中式供水水源
丽江:13个;迪庆:5个;怒江:7个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名街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丽江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香格里拉
省级历史文化名村:维西县叶枝乡
强制性
重大基础设施走廊
四条:德钦-香格里拉-丽江-鹤庆-大理;(怒江)贡山-福贡-泸水-保山;(澜沧江)德钦-维西-兰坪-云龙;攀枝花-华坪-永胜-丽江-剑川-兰坪-云龙-泸水-片马
强制性
重点发展区
香格里拉、丽-玉(丽江、玉龙)、泸水
引导性
流域协调区
怒江
贡山-福贡-泸水
强制性
澜沧江
兰坪-云龙
金沙江
程海:永胜
扶持发展区
永胜、宁蒗、德钦、维西、福贡、贡山、兰坪
引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