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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民国的正式首都还是南京,那连江县、福建省的正式行政中心也在大陆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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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8-10-05
各位怎么看?
I don't care who you 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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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you d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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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8-10-05
何謂〝正式首都〞
尔今死去奴收葬
未卜奴身何日亡?
奴今葬花人笑痴
他年葬奴知是谁?
aaa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8-10-05
蒋说台北是战时首都,动员戡乱虽然结束了,可是宪法含糊其词,而且两岸也没有签定什么和平协定。那么临时约法规定的南京现在应该还有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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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8-10-05
《中華民國憲法》〝含糊其詞〞的只是〝國土範圍〞

對於〝首都〞可不含糊

因為《中華民國》憲法對於首都根本沒有制定在哪裡

所以沒有〝含糊〞的問題‧‧‧

而且你所謂的〝臨時約法〞是指‧‧‧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嗎?

1.《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已被1914年5月1日公布的《中華民國約法》所取代,雖然《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於1916年6月29日被恢復,但1931年6月1日又頒布《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依據法律上〝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中華民國臨時約法》雖然沒有正式公布廢止,但是已失去其法律最高地位

2.《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也沒有規定〝首都〞在哪裡喔‧‧‧
[ 此贴被有的沒的在2008-10-05 13:3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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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8-10-05
不好意思,我的说法有些问题,我指的是训政时期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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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08-10-05
如果是《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的話

同樣基於〝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

1947年1月1日公佈了《中華民國憲法》

並於同年12月25日施行

中華民國正式進入〝憲政時期〞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即已經失去了其法律最高地位
尔今死去奴收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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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08-10-05
对嘛,新法优于旧法没有错,既然新宪法没有规定,相关内容当然是以旧法为准咯.
PS:有点跑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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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qq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08-10-05
中華民國憲法並沒有規定首都。
所以中華民國首都的遷移沒有憲法問題,
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在哪裡,首都就在哪裡
現在在台北。
=============================
Boundary representation is not
necessarily  authoriative.
=============================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08-10-05
原来“中华民国”是属于"中国移动“的。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08-10-05
〝中華民國〞是屬於〝台灣大哥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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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08-10-05
引用第6楼aaa于2008-10-05 15:32发表的  :
对嘛,新法优于旧法没有错,既然新宪法没有规定,相关内容当然是以旧法为准咯.
PS:有点跑题了.......


不是這樣理解的

國家根本大法 - 憲法是〝一整體〞的

而不是每條法條獨立

所以〝失效〞就整部一起〝失‧效‧了〞


這樣‧‧‧理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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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08-10-05
寒.....原来是这样.
1947年订立宪法就是不说首都,原来是为了迁台作准备...
蒋中正的预见力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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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08-10-05
他的預測能力還差點

不然和列強瓜分日本

日後的〝中華民國〞可以選擇的地方也多點

搞不好還可以遷都〝東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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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08-10-05
东京有困难.....缅甸还是有希望的....
PS: 完了完了.这个帖子彻底跑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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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08-10-05
我不喜歡山區‧‧‧= =

另外

哪個論壇不跑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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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08-10-05
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
跑题跑得远,全是楼主害。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08-10-06
当年不规定首都,主要是对首都的长久性缺少自信?或者说没必要规定,建国时就已经定好了,从来没打算搬迁!
[ 此贴被纤夫在2008-10-06 20:23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2008-10-06
首都沒必要經過憲法來規定

首都不是至高無上、不可遷移

更不是〝國家的代表〞

連《中華民國憲法》第10條都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難道首都反而沒有〝遷徙之自由〞

每遷一次都就要修一次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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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8 发表于: 2008-10-06
引用第17楼有的沒的于2008-10-06 11:31发表的  :
是〝憲法〞沒有規定
好吧,我承認我說錯了。《民國十八年南京特別市特種建設公債條例》(已失效)第一條如下:
南京特別市市政府,為興辦首都自來水工程及建築市民住宅之用,特募集公債,定名為中華民國十八年南京特別市特種建設公債。
因爲南京特別市市政府募集南京特別市的公債,興辦首都的市政工程,所以可以認爲這項條文規定了中華民國的首都所在地。
類似的情況也出現在《國葬法》(36年11月15日修訂版)的第七條和第九條:
第七條
內政部應會同南京市政府於首都所在地擇定地點,設置國葬墓園,呈請行政院轉呈國民政府備案。
第九條
前條墓園及祭堂之設計、建築,墓位及碑碣之式樣,由內政部會同南京市政府擬訂,呈由行政院核定,轉呈國民政府備案
但是我覺得,在這樣的法律裏以這種沒有明確指出的方式規定首都所在地,也跟沒規定差不多。
不過我沒有在現行法律現行條文中找到這樣的條文。
惜今生有缘无分,愿来世不再错过。
只看该作者 19 发表于: 2008-10-06
首都和國旗、國體不一樣

首都不用法律規定

中央政府在哪裡

哪裡就是首都

這才是〝首都〞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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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0 发表于: 2008-10-06
台北只能算是“行在”...
兰若生夏草,芊蔚何青青.幽独空林色,朱蕤冒紫茎.
只看该作者 21 发表于: 2008-10-07
南京不是中华民国的法定首都,但重庆却是中华民国的法定陪都,这有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训令为据,训令称,为纪念重庆在抗战中做出的重大牺牲和贡献,设重庆为中华民国永远之陪都。
只看该作者 22 发表于: 2008-10-07
《國民政府令》不是法律條文

這只是由總統府發出的對外文告

1935年4月1日蔣中正受封為〝陸海空軍特級上將〞(至今中華民國未曾有第二位受封此軍銜者)

也是透過《國民政府令》對外發布的

法律上沒有〝法定陪都〞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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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3 发表于: 2008-10-07
引用第25楼onhappy于2008-10-07 11:40发表的  :
南京不是中华民国的法定首都,但重庆却是中华民国的法定陪都,这有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训令为据,训令称,为纪念重庆在抗战中做出的重大牺牲和贡献,设重庆为中华民国永远之陪都。

不過剛好我有原始文件的圖檔

給大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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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4 发表于: 2008-10-07
西京 ????
划小省区,省直管县,三级市制,县下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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