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英德县设立英德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3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英德县,设立英德市(县级),以原英德县的行政区域为英德市的行政区域。
★1月12日,《民政部关于山西省撤销永济县设立永济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4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永济县,设立永济市(县级),以原永济县的行政区域为永济市的行政区域。
★1月12日,《民政部关于山西省撤销河津县设立河津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5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河津县,设立河津市(县级),以原河津县的行政区域为河津市的行政区域。
★1月18日,《民政部关于浙江省撤销富阳县设立富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富阳县,设立富阳市(县级),以原富阳县的行政区域为富阳市的行政区域。
★1月18日,《民政部关于山东省撤销安丘县设立安丘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7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安丘县,设立安丘市(县级),以安丘县的行政区域为安丘市的行政区域。
★1月24日,《民政部关于河南省撤销林县设立林州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25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林县,设立林州市(县级),以原林县的行政区域为林州市的行政区域。
★1月24日,《民政部关于海南省撤销琼山县设立琼山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2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琼山县,设立琼山市(县级),以原琼山县的行政区域为琼山市的行政区域。
★2月18日,《民政部关于福建省撤销长乐县设立长乐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28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长乐县,设立长乐市(县级),以原长乐县的行政区域为长乐市的行政区域。
★2月18日,《民政部关于湖北省撤销大冶县设立大冶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29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大冶县,设立大冶市(县级),以原大冶县的行政区域为大冶市的行政区域。12月1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撤销大冶县设立大冶市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1994〕119号 ):大冶市由黄石市代管。
★2月18日,《民政部关于浙江省撤销温岭县设立温岭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30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温岭县,设立温岭市(县级),以原温岭县的行政区域为温岭市的行政区域。
★2月18日,《民政部关于湖南省撤销武冈县设立武冈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3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武冈县,设立武冈市(县级),以原武冈县的行政区域为武冈市的行政区域。
★2月18日,《民政部关于云南省撤销宣威县设立宣威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32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宣威县,设立宣威市(县级),以原宣威县的行政区域为宣威市的行政区域。
★2月28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恩平县设立恩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33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恩平县,设立恩平市(县级),以原恩平县的行政区域为恩平市的行政区域。
★3月4日,《民政部关于福建省撤销建阳县设立建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40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建阳县,设立建阳市(县级),以原建阳县的行政区域为建阳市的行政区域。
3月7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撤销益阳地区设立地级益阳市的批复》(国函〔1994〕17号):同意
撤销益阳地区、益阳市和益阳县,设立益阳市(地级)。
原益阳地区的沅江市由省直辖。
★3月8日,《民政部关于辽宁省撤销凤城满族自治县设立凤城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4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凤城满族自治县,设立凤城市(县级),以原凤城满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为凤城市的行政区域。
★3月26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从化县设立从化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48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从化县,设立从化市(县级),以原从化县的行政区域为从化市的行政区域。
4月5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肇庆市行政区划设立地级云浮市的批复》(国函〔1994〕24号):
将云浮市升格为地级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云城区。
罗定市由省直辖。
★4月5日,《民政部关于河北省撤销丰南县设立丰南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49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丰南县,设立丰南市(县级),以原丰南县的行政区域为丰南市的行政区域。
★4月5日,《民政部关于浙江省撤销余杭县设立余杭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50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余杭县,设立余杭市(县级),以原余杭县的行政区域为余杭市的行政区域。
★4月5日,《民政部关于河南省撤销密县设立新密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5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密县,设立新密市(县级),以原密县的行政区域为新密市的行政区域。
★4月5日,《民政部关于河南省撤销荥阳县设立荥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52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荥阳县,设立荥阳市(县级),以原荥阳县的行政区域为荥阳市的行政区域。
★4月5日,《民政部关于四川省撤销简阳县设立简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53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简阳县。设立简阳市(县级),以原简阳县的行政区域为简阳市的行政区域。
★4月5日,《民政部关于四川省撤销南川县设立南川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54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南川县,设立南川市(县级),以原南川县的行政区域为南川市的行政区域。
★4月18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澄海县设立澄海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5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澄海县,设立澄海市(县级),以原澄海县的行政区域为澄海市的行政区域。
★4月18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高明县设立高明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57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高明县,设立高明市(县级),以原高明县的行政区域为高明市的行政区域。
★4月22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连县设立连州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59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连县,设立连州市(县级),以原连县的行政区域为连州市的行政区域。
★4月18日,《民政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北流县设立北流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60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北流县,设立北流市(县级),以原北流县的行政区域为北流市的行政区域。
★4月26日,《民政部关于山西省撤销潞城县设立潞城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6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潞城县,设立潞城市(县级),以原潞城县的行政区域为潞城市的行政区域。
★4月26日,《民政部关于江苏省撤销江都县设立江都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62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江都县,设立江都市(县级),以原江都县的行政区域为江都市的行政区域。
★4月26日,《民政部关于江苏省撤销海门县设立海门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63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海门县,设立海门市(县级),以原海门县的行政区域为海门市的行政区域。
★4月26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海康县设立雷州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64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海康县,设立雷州市(县级),以原海康县的行政区域为雷州市的行政区域。
★4月28日,《民政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撤销额尔古纳左旗设立根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65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额尔古纳左旗,设立根河市(县级),以原额尔古纳左旗的行政区域为根河市的行政区域。
★4月28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乐昌县设立乐昌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6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乐昌县,设立乐昌市(县级),以原乐昌县的行政区域为乐昌市的行政区域。
★5月5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阳春县设立阳春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67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阳春县,设立阳春市(县级),以原阳春县的行政区域为阳春市的行政区域。
★5月6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惠阳县设立惠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68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惠阳县,设立惠阳市(县级),以原惠阳县的行政区域为惠阳市的行政区域。
★5月18日,《民政部关于河北省撤销获鹿县设立鹿泉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78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获鹿县,设立鹿泉市(县级),以原获鹿县的行政区域为鹿泉市的行政区域。
★5月16日,《民政部关于河南省撤销新郑县设立新郑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79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新郑县,设立新郑市(县级),以原新郑县的行政区域为新郑市的行政区域。
★5月18日,《民政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桂平县设立桂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80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桂平县,设立桂平市(县级),以原桂平县的行政区域为桂平市的行政区域。
★5月19日,《民政部关于江苏省撤销扬中县设立扬中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8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扬中县,设立扬中市(县级),以原扬中县的行政区域为扬中市的行政区域。
★5月18日,《民政部关于山东省撤销高密县设立高密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82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高密县,设立高密市(县级),以原高密县的行政区域为高密市的行政区域。
★5月18日,《民政部关于江西省撤销瑞金县设立瑞金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83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瑞金县,设立瑞金市(县级),以原瑞金县的行政区域为瑞金市的行政区域。
5月26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吴川县设立吴川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84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吴川县,设立吴川市(县级),以原吴川县的行政区域为吴川市的行政区域。
《关于撤销吴川县设立吴川市的批复》(粤民基〔1994〕40号)
★5月30日,《民政部关于河南省撤销登封县设立登封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85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登封县,设立登封市(县级),以原登封县的行政区域为登封市的行政区域。
★5月31日,《民政部关于安徽省撤销嘉山县设立明光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87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嘉山县,设立明光市(县级),以原嘉山县的行政区域为明光市的行政区域。
★6月6日,《民政部关于四川省撤销邛崃县设立邛崃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88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邛崃县,设立邛崃市(县级),以原邛崃县的行政区域为邛崃市的行政区域。
★6月6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兴宁县设立兴宁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89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兴宁县,设立兴宁市(县级),以原兴宁县的行政区域为兴宁市的行政区域。
★6月10日,《民政部关于四川省撤销崇庆县设立崇州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9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崇庆县,设立崇州市(县级),以原崇庆县的行政区域为崇州市的行政区域。
6月10日,《民政部关于山东省撤销昌邑县设立昌邑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92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昌邑县,设立昌邑市(县级),以原昌邑县的行政区域为昌邑市的行政区域。
鲁政字〔1994〕105号
6月10日,《民政部关于湖北省撤销宜城县设立宜城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93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宜城县,设立宜城市(县级),以原宜城县的行政区域为宜城市的行政区域。7月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宜城撤县设市工作的通知》:宜城市由襄樊市代管。
6月28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钦州地区设立地级钦州市的批复》(国函〔1994〕62号):同意
撤销钦州地区和县级钦州市,设立地级钦州市。
7月1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撤销南阳地区设立地级南阳市的批复》(国函〔1994〕67号):
撤销南阳地区和县级南阳市、南阳县,设立地级南阳市。
原南阳地区的邓州市由省直辖。
★7月4日,《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化州县设立化州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95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化州县,设立化州市(县级),以原化州县的行政区域为化州市的行政区域。
★7月4日,《民政部关于河北省撤销深县设立深州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96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深县,设立深州市(县级),以原深县的行政区域为深州市的行政区域。
★7月6日,《民政部关于吉林省撤销德惠县设立德惠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97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德惠县,设立德惠市(县级),以原德惠县的行政区域为德惠市的行政区域。
★7月13日,《民政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撤销额尔古纳右旗设立额尔古纳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11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额尔古纳右旗,设立额尔古纳市(县级),以原额尔古纳右旗的行政区域为额尔古纳市的行政区域。
★7月27日,《民政部关于江苏省撤销泰县设立姜堰市的批复》(民行批〔1994〕114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泰县,设立姜堰市(县级),以原泰县的行政区域为姜堰市的行政区域。
8月22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撤销台州地区设立地级台州市的批复》(国函〔1994〕86号):
撤销台州地区和县级黄岩市、椒江市,设立台州市(地级)。
台州地区的温岭市、临海市由省直辖。
9月5日,《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撤销南平地区设立地级南平市的批复》(国函〔1994〕94号):
撤销南平地区和县级南平市,设立地级南平市。
原南平地区的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建阳市由省直辖。
9月29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郧阳地区、十堰市合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批复》(国函〔1994〕98号):
原郧阳地区的丹江口市由省直辖。
9月29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荆州地区、沙市市合并设立荆沙市的批复》(国函〔1994〕99号):
撤销荆州地区、沙市市和江陵县,设立荆沙市(地级)。
原荆州地区的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钟祥市、石首市、洪湖市由省直辖。
10月2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荆州地区与沙市市合并设立荆沙市的通知》 (鄂政发[1994]143号) :原荆州地区的钟祥市、石首市、洪湖市委托荆沙市代管,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由省直管。
11月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随州市由省直管的通知》(鄂政发[1994]152号):原委托襄樊市代管的随州市由省直管。
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撤销临沂地区设立地级临沂市的批复》(国函〔1994〕131号):
撤销临沂地区和县级临沂市,设立地级临沂市。
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撤销德州地区设立地级德州市的批复》(国函〔1994〕132号):
撤销德州地区和县级德州市,设立地级德州市。
原德州地区的乐陵市、禹城市由省直辖。
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保定地市合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批复》(国函〔1994〕133号):
原保定地区的涿州市、定州市、安国市、高碑店市由省直辖。
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渭南地区设立地级渭南市的批复》(国函〔1994〕135号):
撤销渭南地区和县级渭南市,设立地级渭南市。
原渭南地区的韩城市、华阴市由省直辖。
1995年1月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出《
关于撤销渭南地区设立地级渭南市的通知》(
陕政发〔1995〕3号):
原渭南地区的韩城市、华阴市属省直辖,由渭南市代管。 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撤销郴州地区设立地级郴州市的批复》(国函〔1994〕136号):
撤销郴州地区、县级郴州市和郴县,设立郴州市(地级)。
原郴州地区的资兴市由省直辖。
1995年1月2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出《
关于撤销郴州地区设立地级郴州市的通知》(
湘政函〔1995〕15号):
资兴市由省直辖,委托郴州市代管。 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重庆市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1994〕138号):江津、合川、永川3个县级市由省直辖。注:三市均于1992年撤县设市并明确为重庆市代管。 [ 此帖被晦象先生在2023-10-12 00:29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