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国际上海洋权益纷争很大,中国周边外海海域,除了北部湾外,其余都与周边国家有纷争,而联合国的海洋法,以及大陆架公约,对很多地方规定都是比较模糊的,鉴于此,就以下一些问题与大家讨论。
1.领海基点和基线问题。这个导致的分歧也比较多,本人认为,对于基点和直线基线可以规定如下:大陆国家或国土位于大陆上的部分,其领海基点必须确立在大陆上,且任意最近两基点之间距离不能超过24海里。所有岛礁,只能在该岛礁上确立自身的基点,且任意最近两基点连线不能超过24海里;所有直线基线,除与基点相邻处外,其余部分必须不通过陆地。基线以内视为内水。同时,大陆基点与岛礁基点,或者不是同一岛礁上的基点,之间不能划基线。没有划出基点和直线基线的大陆和岛礁海岸,则适用自然基线。基线以外12海里为领海。
2.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大陆基线以外可延伸至200海里;较大的岛屿,有常驻人口以及能独立维持人类基本经济生活的,可以划定专属经济区,但其专属经济区要满足一定的水陆面积比(比如4:1,即把岛看作园形,其所划海域向外扩展一倍其半径)。如在此面积比下专属经济区不能超过12海里的,则扩展至12海里;在符合水陆面积比的情况下最大可扩展至该岛礁基线外200海里。如果专属经济区与邻国相接不能延伸至200海里处,在没有相互协议划分的情况下,则争议方应按争议海域所对应的双方海岸线长度,同时参考其它自然的和人口特征来确定划分比例,或按中间线划分。不能维持人类常驻和一定独立经济生活和生存的岛礁或没有常住人口的岛礁,只享有12海里领海。
对于大陆架,不足200海里者最大延伸至200海里,超过200海里者最多延伸至350海里。相互重叠处争议区,在没有相互协议下,非共架者以海底典型和显著地理特征划分,共架者参考专属经济区的划分方式划分。
对于同一海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不一致处,在没有相互协议下,则拥有专属经济区一方也共享有位于其专属经济区水体下的大陆架,同时此部分大陆架拥有者也共享该处的它方专属经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