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12楼cdw于2011-04-02 13:23发表的 :
那好,既然你已经学会了归谬,建议以后在区划问题的探讨中,谨慎使用“违宪”一词。
第一我从来不说什么违宪不违宪,作区划层级设计就相当于重写法律条文有什么违不违的,这样说很可笑
第二如果我研究现行法律,自然不会跳出法律条文和现实凭空的下结论
第三就你所说的几点对照条文结论如下:
1.你说的是废话,现在根本就不存在市分为市的情况,市管市都是代管
23.对于不分区县的市和市辖区的下级区划,宪法没有明确说不分区的市和市辖区不再划分成更小的单位,所以这是一个盲点,不能简单的说违宪不违宪(如果你说违宪,那么乡下分为村也是违宪的了,因为宪法并没有规定乡的下级分区情况)
4.就汉语语意来讲,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只有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才可以分为区县,换句话说其他种类的市不可以分为区县。较大的市并不是一个专有名词,而仅仅表示一个市比较大大到需要分为区县,而不是通常的小市的下级分区形式。而且就这种表述样式,只分为区或者只分为县也未尝不可。另外从普通逻辑的角度这个表述的反命题和逆命题也应该是真的。也就是分为区、县的市一定是直辖市或较大的市。不是直辖市又不是较大的市一定不能分为区、县等等
就一定意义上来说,现在的区划并不存在普遍违宪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