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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24楼youyuan于2011-04-05 21:21发表的 :这个法律条文有歧义,“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经过批准成为“较大的市”,它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是“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过批准以后呢?也就是这个批准到底是批准什么呢?是批准成为“较大的市”,还是具有立法权?这个是有歧义的另外下文的“‘较大的市’”为什么加引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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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9楼zhuilang于2011-04-05 10:11发表的 :上述“较大的市”是根据《地方组织法》(1982年版)批准的,不是宪法。且较大的市写入宪法是1954年,上述”较大的市“最早是1984年批准的,怎么能用1984年根据1982年版《地方组织法》批准的”较大的市“来否定30年前根据《宪法》批准的较大的市?
引用第26楼尹人于2011-04-06 01:46发表的 :根本没有否定“30年前根据《宪法》批准的较大的市”——因为1954年到1984年30年间无论全国人大、国务院还是民政部都没有发文批准过任何一个市为“较大的市”(如果您发现过批文请给链接,我可以承认自己孤陋寡闻)——没有的东东是不可能被否定的!法律制定特别是宪法当然要有超前性,而且超前预测今后年份越多可能要发生的需要法律规范就越体现法律拟定者的超前意识的水平——1954年宪法制定好了1984年才第一批合法出现的“较大的市”不但不是也根本没有否定30年前根据《宪法》批准的较大的市而是极大地体现了1954年宪法起草者们的高超法律实践水平——实在令今人佩服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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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27楼zhuilang于2011-04-06 08:32发表的 :“较大的市”是“市”的一种行政区划,经国务院批准行政区域划分为区、县的“市”即为“较大的市”。另外注意,在《宪法》中,“直辖市”不是“直辖的市”,“直辖市”和“市”是两种行政区划。“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则属“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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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29楼尹人于2011-04-08 00:44发表的 :就是:直辖市分为区、县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引用第31楼zhuilang于2011-04-08 21:35发表的 :不要总是选择性无视,《宪法》中关于行政区划的条文并非只有孤独的第三十条。《宪法》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经国务院批准行政区域划分为区、县的“市”即为“较大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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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32楼尹人于2011-04-09 03:12发表的 :请不要把您自己的推理当成事实甚至法律。本国的下位法违反宪法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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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34楼zhuilang于2011-04-09 20:29发表的 :正常不代表合法,更莫论用违宪的下位法来指责国务院批准市的行政区域分为区、县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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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楼主cdw于2011-04-01 11:21发表的 如果按照八二宪法第三十条,有多少东西是违宪的? :1.任何市互不管辖;——地级市管县级市违宪2.市不能分为乡、民族乡、镇;——县级市管乡镇违宪3.区不能分为乡、民族乡、镇;——整县改的区、郊区管乡镇违宪4.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设区的市都是较大的市?还是“较大的市”才能设区?.......
引用第45楼75167于2011-04-14 09:04发表的 :1、地级市可以设区,委托县管理2、省、州可以设市,委托县管理3、中央可以设直辖市,委托省管理——————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怎么委托法4、中央可以设自治区,委托省管理——————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怎么委托法5、中央可以设省,委托自治区管理——————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怎么委托法.......
引用第48楼75167于2011-04-14 11:48发表的 :上级将自己部分的权利或事务 委托给下级管理,属同为省级,怎么委托啊1、省级具有上级机构的权利2、同为省级,有相同是权利,有委托的必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