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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区划体系]如果按照八二宪法第三十条,有多少东西是违宪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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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5 发表于: 2011-04-05
引用第24楼youyuan于2011-04-05 21:21发表的  :
这个法律条文有歧义,“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经过批准成为“较大的市”,它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是“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过批准以后呢?也就是这个批准到底是批准什么呢?是批准成为“较大的市”,还是具有立法权?这个是有歧义的
另外下文的“‘较大的市’”为什么加引号呢?

用三种写法作一下比较:
1. 省、自治区和经批准的较大的市
2. 省、自治区和较大的市
3. 经批准的省、自治区和经批准的较大的市

何为“经批准”,依《宪法》中关于行政区划的条文,不经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能不能建置?不经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能不能建置?不能!

既然省、自治区、较大的市不经批准是不能建置的,《地方组织法》为什么又要画蛇添足地在“较大的市”前加上“经批准”三字?仅从条文上理解,此处应为限定范围的用词。即行政区划中的较大的市可能有几十或几百个(其中可能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但只有经国务院据《地方组织法》批准的,才能具有立法权。

不妨再引申到2000年才颁布的《立法法》,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难道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是未经国务院据《宪法》批准的,是非法的违宪的较大的市?不然一个“较大的市”即可,何必写上一长串。
[ 此帖被zhuilang在2011-04-06 00:14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26 发表于: 2011-04-06
引用第19楼zhuilang于2011-04-05 10:11发表的  :
上述“较大的市”是根据《地方组织法》(1982年版)批准的,不是宪法。
且较大的市写入宪法是1954年,上述”较大的市“最早是1984年批准的,怎么能用1984年根据1982年版《地方组织法》批准的”较大的市“来否定30年前根据《宪法》批准的较大的市?


根本没有否定“30年前根据《宪法》批准的较大的市”——因为1954年到1984年30年间无论全国人大、国务院还是民政部都没有发文批准过任何一个市为“较大的市”(如果您发现过批文请给链接,我可以承认自己孤陋寡闻)——没有的东东是不可能被否定的!
法律制定特别是宪法当然要有超前性,而且超前预测今后年份越多可能要发生的需要法律规范就越体现法律拟定者的超前意识的水平——1954年宪法制定好了1984年才第一批合法出现的“较大的市”不但不是也根本没有否定30年前根据《宪法》批准的较大的市而是极大地体现了1954年宪法起草者们的高超法律实践水平——实在令今人佩服得很!
中央—州(都)—县(府)—乡(市)—村(镇)。更多文章详见http://inkred.i.sohu.com/blog
只看该作者 27 发表于: 2011-04-06
引用第26楼尹人于2011-04-06 01:46发表的  :
根本没有否定“30年前根据《宪法》批准的较大的市”——因为1954年到1984年30年间无论全国人大、国务院还是民政部都没有发文批准过任何一个市为“较大的市”(如果您发现过批文请给链接,我可以承认自己孤陋寡闻)——没有的东东是不可能被否定的!
法律制定特别是宪法当然要有超前性,而且超前预测今后年份越多可能要发生的需要法律规范就越体现法律拟定者的超前意识的水平——1954年宪法制定好了1984年才第一批合法出现的“较大的市”不但不是也根本没有否定30年前根据《宪法》批准的较大的市而是极大地体现了1954年宪法起草者们的高超法律实践水平——实在令今人佩服得很!

“较大的市”是“市”的一种行政区划,经国务院批准行政区域划分为区、县的“市”即为“较大的市”。另外注意,在《宪法》中,“直辖市”不是“直辖的市”,“直辖市”和“市”是两种行政区划。“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则属“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只看该作者 28 发表于: 2011-04-06
以前有帖对此深入讨论过,请参看。

只看该作者 29 发表于: 2011-04-08
引用第27楼zhuilang于2011-04-06 08:32发表的  :
“较大的市”是“市”的一种行政区划,经国务院批准行政区域划分为区、县的“市”即为“较大的市”。另外注意,在《宪法》中,“直辖市”不是“直辖的市”,“直辖市”和“市”是两种行政区划。“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则属“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就是:
直辖市分为区、县
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以上是宪法规定,而较大的市的认定肯定不是凭大家主观感受的——因此没有全国人大惑国务院正式下文确认的都不能认为是“较大的市”也就不能分为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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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0 发表于: 2011-04-08
回 29楼(尹人) 的帖子
其实真实情况是82宪法来自54宪法,54宪法的这一条目是为地方人大的设置服务的。也就是说所有列出来的区划仅仅是要设立人大的独立的区划,那些派出型的区划一概未列。

54年代的市辖区虽然享受县级待遇,但其大小形态和现在的完全不一样,市辖区下面也只会有街道办事处之类的派出单位,而没有乡镇这样的实体单位

同样的不分区的市也一样,都是切块设市,市下面没有实体单位
只看该作者 31 发表于: 2011-04-08
引用第29楼尹人于2011-04-08 00:44发表的  :
就是:
直辖市分为区、县
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


不要总是选择性无视,《宪法》中关于行政区划的条文并非只有孤独的第三十条。《宪法》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经国务院批准行政区域划分为区、县的“市”即为“较大的市”

再次引申到2000年才颁布的《立法法》,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如果非要说要国务院正式明文写设立“较大的市”,而立法权上的“较大的市”就是指行政区划上的“较大的市”,那么《立法法》竟然将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也划为较大的市,违反了《宪法》第八十九条。《立法法》违宪了
[ 此帖被zhuilang在2011-04-08 21:56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32 发表于: 2011-04-09
引用第31楼zhuilang于2011-04-08 21:35发表的  :
不要总是选择性无视,《宪法》中关于行政区划的条文并非只有孤独的第三十条。《宪法》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经国务院批准行政区域划分为区、县的“市”即为“较大的市”
.......


请不要把您自己的推理当成事实甚至法律。
本国的下位法违反宪法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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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3 发表于: 2011-04-09
一锅稀粥
只看该作者 34 发表于: 2011-04-09
引用第32楼尹人于2011-04-09 03:12发表的  :
请不要把您自己的推理当成事实甚至法律。
本国的下位法违反宪法很正常。



正常不代表合法,更莫论用违宪的下位法来指责国务院批准市的行政区域分为区、县违宪。


当然,《立立法》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本法所称”这个可解释为《立立法》对较大的市的定义仅局限于《立法法》本法,无关宪法解释
只看该作者 35 发表于: 2011-04-09
本来很简单的事非要弄得复杂,试问在1982年《地方组织法》写入“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条文前,凭什么来说全国没有较大的市?试问在2000年颁布《立法法》前,又凭什么说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不是较大的市?

所以一切回复到从《宪法》自身的条文来解释就行了

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国务院批准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 此帖被zhuilang在2011-04-09 20:43重新编辑 ]
sz
只看该作者 36 发表于: 2011-04-10
外交部说了
让法律飞

还在这里YY

只看该作者 37 发表于: 2011-04-11
引用第34楼zhuilang于2011-04-09 20:29发表的  :
正常不代表合法,更莫论用违宪的下位法来指责国务院批准市的行政区域分为区、县违宪。
.......


对啊!
正因为“更莫论用违宪的下位法来指责国务院批准市的行政区域分为区、县违宪。”,连下位法依据都没有的“特大市”就更违宪了!
正因为“正常不代表合法”,所以现在上、下位法依据都没有的“特大市”的市管区、县这种“正常现象”不代表合法。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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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8 发表于: 2011-04-11
不能太教条
只看该作者 39 发表于: 2011-04-13
虽然对“zhuilang”兄的有些观点并不完全认同,但大体上我现在(以前模糊)和他持一样的观点。也就是总体人为“不违宪”。

简单来说,我认为这里有两个概念,“较大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既然“较大的市”这种带“的”的词汇都可以称为专有名称,为何“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他就不是专有名词呢?虽然样子难看了点。

也就是,较大的市几乎可以人人叫,但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是特定的。实际上那10个市,在严肃的场合中,都是使用全称“经国务院……”,或者在同一场合下第二次出现才省略前面的的,不直接说“较大的市”

感觉这样的解释才最能圆得了场的了。其实这都怪国务院自己,当时授予18个市有地方立法权时,完全可以新造一个概念,比如“特别市”或日本式的“政令指定市”,日韩的“特例市”,再或者“法定市”、“特定立法市”、“指定市”、“扩权市”、“立法市”、“副直辖市”、“次直辖市”、“准直辖市”、“法定大市”、“指定大市”……随便起一个都比“较大的市”好。
[ 此帖被keating在2011-04-13 10:08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40 发表于: 2011-04-13
用“较大的”这样一个不定词作定语修辞后缀出现在法律条文中感觉有点不够严谨。
郡县制:中央---(省)---郡---县\市
虚省实郡强县
反对直辖,取消特权,县市平行,机会均等!
~~~~~~~~~~~~~~~~~~
小号?查无此人!
只看该作者 41 发表于: 2011-04-13
违宪的太多了。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直辖市全部违宪,因为直辖市的招牌分别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没见过“**直辖市人民政府”
特别行政区,违宪。虽然第三十一条有确定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但并未说特别行政区应当直属于中央。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盟、地区违宪,法律并未赋予省、自治区设立行政公署的权利,也没有赋予省、自治区人大,设立分会的权利
林区违宪,法律并未授予湖北省设立林区的权利
旗违宪,法律并未授予内蒙古自治区设立旗的权利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县辖区违宪,法律并未授予县设区。
县辖街道违宪,法律并未授予县设立派出机构的权利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所有的地级市均违宪。没见过“**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也就是说所有的市,既不是直辖市,也不是较大的市。而宪法并未授予市再分设下级行政区划。
伊犁自治州违宪,法律并未授予伊犁自治州设立行政公署的权利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族区违宪。

所有的县级市、大部分市辖区违宪。宪法并未授予市、区再分设下级行政区划。

该条三款两条副注,全部都有违法现象。违法条款数占总条款数的100%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42 发表于: 2011-04-13
法律不外乎人情,我国的宪法够全面的了,可为什么经常起不到作用呢?
只看该作者 43 发表于: 2011-04-13
引用楼主cdw于2011-04-01 11:21发表的 如果按照八二宪法第三十条,有多少东西是违宪的? :
1.任何市互不管辖;——地级市管县级市违宪
2.市不能分为乡、民族乡、镇;——县级市管乡镇违宪
3.区不能分为乡、民族乡、镇;——整县改的区、郊区管乡镇违宪
4.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设区的市都是较大的市?还是“较大的市”才能设区?
.......

1.任何市互不管辖;——国务院的批文是县级市都直辖于省,而省委托**市代管,不具管辖权,重庆4个市违宪都改区了
2.市不能分为乡、民族乡、镇;——市管什么单位没有表明,法无规定不违违法
3.区不能分为乡、民族乡、镇;——同上
4.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设区的市都是较大的市?可以这么理解,在同个省区里,这类市在面积、人口、或者GPD较大
以原县辖区为基础设乡镇,为基层政府。
15~25个乡镇设一县(基本是2~3县并1县)
取消地级单位,省县直辖。
反对新设省级单位、但要适当调整。

现在的行政改革弊病是并乡镇后没有并村
只看该作者 44 发表于: 2011-04-13
如果,法无规定就不算违法,那么

1、地级市可以设区,委托县管理
2、省、州可以设市,委托县管理
3、中央可以设直辖市,委托省管理
4、中央可以设自治区,委托省管理
5、中央可以设省,委托自治区管理
6、中央可以设省,委托省管理
7、中央可以设直辖市,委托直辖市管理
8、省可以设州,委托市管理
9、省可以设州,委托州管理
10、县可以设乡,委托乡管理
11、县可以设镇,委托镇管理
12、县可以设乡,委托镇管理
13、县可以设镇,委托乡管理
14、乡下可以设县,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乡管什么单位
15、镇下可以设县,因为法律没有规定镇管什么单位
16、镇下可以设市,因为法律没有规定镇管什么单位
17、镇下可以设省,因为法律没有规定镇管什么单位
18、镇下可以设加盟共和国,因为法律没有规定镇管什么单位
19、乡下可以设加盟共和国,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乡管什么单位
20、乡下可以设省,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乡管什么单位
......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45 发表于: 2011-04-14
1、地级市可以设区,委托县管理
2、省、州可以设市,委托县管理
3、中央可以设直辖市,委托省管理——————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怎么委托法
4、中央可以设自治区,委托省管理——————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怎么委托法
5、中央可以设省,委托自治区管理——————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怎么委托法
6、中央可以设省,委托省管理——————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怎么委托法
7、中央可以设直辖市,委托直辖市管理
8、省可以设州,委托市管理
9、省可以设州,委托州管理
10、县可以设乡,委托乡管理
11、县可以设镇,委托镇管理
12、县可以设乡,委托镇管理
13、县可以设镇,委托乡管理
14、乡下可以设县,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乡管什么单位
15、镇下可以设县,因为法律没有规定镇管什么单位
16、镇下可以设市,因为法律没有规定镇管什么单位
17、镇下可以设省,因为法律没有规定镇管什么单位
18、镇下可以设加盟共和国,因为法律没有规定镇管什么单位
19、乡下可以设加盟共和国,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乡管什么单位
20、乡下可以设省,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乡管什么单位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怎么委托法啊,同级不能委托,那是地域管辖权
以原县辖区为基础设乡镇,为基层政府。
15~25个乡镇设一县(基本是2~3县并1县)
取消地级单位,省县直辖。
反对新设省级单位、但要适当调整。

现在的行政改革弊病是并乡镇后没有并村
只看该作者 46 发表于: 2011-04-14
引用第45楼75167于2011-04-14 09:04发表的  :
1、地级市可以设区,委托县管理
2、省、州可以设市,委托县管理
3、中央可以设直辖市,委托省管理——————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怎么委托法
4、中央可以设自治区,委托省管理——————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怎么委托法
5、中央可以设省,委托自治区管理——————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怎么委托法
.......

同级委托并没有被法律所禁止,按照你的说法,并不违法。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47 发表于: 2011-04-14
宪法是公民对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授权。

换句话说,宪法没有规定的地方,就是公民没有授权给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

也就是说,宪法没有规定的地方,对于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来说,是禁止的。要做的话,必须修宪,取得授权。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48 发表于: 2011-04-14
上级将自己部分的权利或事务 委托给下级管理,属

同为省级,怎么委托啊
1、省级具有上级机构的权利
2、同为省级,有相同是权利,有委托的必要吗
3、实在要办委托关系,那是脑筋出问题了


宪法规定了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结构设置,那是政体,
具体干些什么事,那是组织法规定的
以原县辖区为基础设乡镇,为基层政府。
15~25个乡镇设一县(基本是2~3县并1县)
取消地级单位,省县直辖。
反对新设省级单位、但要适当调整。

现在的行政改革弊病是并乡镇后没有并村
只看该作者 49 发表于: 2011-04-14
引用第48楼75167于2011-04-14 11:48发表的  :
上级将自己部分的权利或事务 委托给下级管理,属
同为省级,怎么委托啊
1、省级具有上级机构的权利
2、同为省级,有相同是权利,有委托的必要吗
.......


你脑子有毛病啊。
我说的是
如果按照你的说法“法律没有规定,就不算违法”,那么就没有法律存在的必要。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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