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
行政区划建制中争议最多的以市管县
体制为代表的地级区划建制,因为在所有层级的区划建制中,管辖幅度最小的也正是这一层级。据粗略统计,在全国275个地级市中,不包括所谓的直筒子市,管辖县级区划单位的数量在5个以下的约50多个,这其中包括很大一部分为上
规模而拆分出来的规模小于同类政区的县级区划单位。目前我国行政机构存在着机构臃肿、行政
管理效率低下的弊病,而实际管理幅度过小的地级市叠床架屋式的行政管理机构对口设置又对这一弊端起放大的效应。
有鉴于此,取消市管县体制、实现省直辖县市一直是我国区划体制改革中呼声最高同时也是因涉及面广而实际操作难度较大的一项改革措施。因为,取消市管县体制、实行省直辖县市,不可避免的要面临管辖幅度过大的问题,那么必须又要划小省区,或是撤并市县,从而导致社会成本的增加和改革难度的加大。
那么,有没有可能在基本上不调整或少调整省县两级区划的基础上取消市管县体制呢?
我们知道,上级区划单位对下级区划单位的管理协调一般都是通过相关的职能管理机构如司法财政教育等部门来具体实施的。既然如此,那么,在取消市管县体制、实行省直辖市县之时,如果管辖的幅度过大,不妨在省与市县之间保留一级职能管理机构。当然,
这级机构设置将不再是像现在这样按区划单位对口设置,由于其设置不受区划单位界线的限制,在数量上和管辖幅度上将会有一个更加合理的配置。实际上,这在某些方面已有先例可鉴,比如,重庆市的部分市级职能机构分支机构在万州、黔江的设置以及湖北省的汉江中级法院、检察院在仙桃的设置,以及更为普遍的县市内县级职能机构分支在部分重点乡镇的设置。
如果实施的话,可考虑将这些省级职能机构的分支机构设在省内的地区中心
城市,作为对其“中心”地位的一种默认。这些职能机构的管辖范围将不再是严格意义上的“
行政区”,而是类似于一些国家的“统计区”。
以上我的构想是否可行,还有请各位赐教!
[ 此帖被境由心造在2011-06-03 09:51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