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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文件还是条约规定了吗?
(2014-03-14 18:34)嬀/color]
1945年8月16日,曼谷广播电台以国王的名义宣布:撤销暹罗于1942年1月对英国和美国的宣战;并表示暹罗希望恢复它与联合国家在1941年12月8日以前的友好关系;同时,暹罗保证交还日本移交给它的马来亚的吉兰丹、吉打、丁加奴、玻璃市,和缅甸的两个掸邦即孟板和景栋。8月18日公布了国民大会一致通过的一项决议,批准了上述声明,同时进一步声明暹罗将恢复它一贯奉行的中立政策。三天之后,即8月22日,伦敦方面宣布:在曼谷的瑞士领事馆早在8月17日就曾电告英国外交部,通知他们暹罗当局正在安排立即释放盟国平民,其中包括一百七十名曾被关在城内拘留营的英国侨民;但是暹罗当局建议这些人暂时住在拘留营里,以避免他们同那些仍然呆在原地的武装的日本军队之间可能发生意外事件。
在1946年1月1日在新加坡政府大厦签订的媾和条约规定:暹罗归还从缅甸和马来亚并吞来的领土,并赔偿由于暹罗的占领所造成的损失;归还英国的财产,包括柚木林和锡矿的股权以及开采权,并赔偿所蒙受的损失或破坏;恢复英国的银行和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支付尚未付清的年金和贷款利息,并追加拖欠期间的利息;谈判新的商务和航运条约,以及同英国和印度之间的新的领事协定;恢复同邻近的英属领地之间的贸易。除了这些相当于恢复“战前状态”的条款之外,暹罗还保证在联合国通过的可能与暹罗有关的一切国际安全措施中给予合作,特别是在那些可能同马来亚、缅甸、印度、印度支那和印度洋以及西南太平洋地区有关的措施中给予合作(第六条)。
暹罗还保证未经英国政府事先同意不得开凿穿过克拉地峡的运河(第八条)。此外,暹罗还保证:禁止在1947年9月1日以前出口大米、锡、橡胶和柚木,除非是根据设在华盛顿的联合粮食委员会的建议(第十三条);保证在曼谷为一个由英国政府指定的机构无偿提供一批相当于条约签订之日,暹罗全部积余的、总量可达一百五十万吨的大米,或者数量相当的稻谷(第十四条);保证以商定的价格向同一大米机构提供除满足暹罗国内需要之外的全部暹罗大米,直到1947年9月1日为止(第十五条)。条约还规定英国和印度支持暹罗申请加入联合国(第二十二条)。
条约的序言中肯定了暹罗抵抗运动在战争期间所做的工作。英国在签署这个条约时,既代表它自己,也代表了印度,因为印度军队在战胜日本的过程中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同一天,暹罗和澳大利亚的代表在新加坡交换了协议草案换文,为结束两国之间的战争状态奠定基础;1946年4月3日,两国在曼谷最后正式签订了和平条约。条约规定:暹罗政府负责归还澳大利亚的财产和股权,并赔偿所遭受的损失;保证允许澳大利亚的商业和采矿企业恢复经营;同意与澳大利亚就签订一项商务和航运条约以及一项领事协定举行谈判;保证以澳大利亚政府所能接受的条件缔结一项维修和管理澳大利亚战争死难者之墓的协定。在英联邦的其他自治领中,似乎还没有一个国家同暹罗签订过类似的条约,澳大利亚的情况是特殊的,这是因为在1941年的时候,澳大利亚在暹罗拥有大批锡矿企业,而澳大利亚政府为了它在暹罗的利益,曾于1942年3月2日宣布同暹罗处于战争状态。
根据这些条约,暹罗承担在东南亚的安全措施中给予合作的义务,但就其具体内容来看,这种义务同享有联合国会员国权利(暹罗也希望享有这种权利)的任何其他国家所要承担的义务没有什么两样。至于克拉地峡问题以及在大米贸易方面,暹罗确实受到了惩罚。在过去的五十多年里,曾经一再传说要在暹罗境内位于缅甸和马来亚之间的狭窄地段开凿一条运河,使来往于印度洋和远东的船只可以避免经过新加坡。关于开凿这条运河的建议早在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就已提出,但从未有人认为它在商业上是一项有利可图的事业。一艘来自锡兰加勒角的船只为了穿过克拉,将不得不往北行驶二百英里以上,然后为了避开柬埔寨角附近的危险水域,又得往南航行二百英里,才能到达南海;再者,新加坡是一个设备良好、位置适宜的贸易中心,暹罗没有一个港口能够同它竞争。这样,克拉运河的价值就只能是战略上的,而不是经济上的了;但是从战略上考虑,这条运河如果建成,很可能有损于英国海军的利益。各大国都曾一再觊觎这一地区。十九世纪九十年代,德国财团企图购买这个半岛西海岸的凌加卫群岛;同一时期,俄国人也曾对开凿运河的可能性颇感兴趣;到了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后期,又传说日本人在积极从事这条运河的开凿工作,虽然这些传说都是毫无根据的。其实,某些限制措施早就实行了,因为根据1909年的一项英暹协定,暹罗政府保证决不把暹罗湾西岸具有战略价值的地方割让与任何第三国。
现在,根据1946年1月1日的条约,凡是英国和印度政府希望恢复的各项前英暹条约一概重新生效(第十八条),而且条约还明确规定了暹罗未经英国同意不得开凿克拉运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