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旗制度是清朝時候清政府為了統治蒙古人而制定的,更何況近年來,內蒙古自治區的盟、旗已經有分別改為地級市和縣級市的。
又因為,在內蒙古地方,新中國成立前早已有縣的設置,現在是縣、旗並存,如果劃一成為縣,就與其他各省、自治區的制度一致了。也應該體現在地方政府體制方面。所以改旗為縣,改自治旗為自治縣,是有必要的。過去,西藏曾經歷經過類似情況。西藏地方的縣級行政區域原來叫做「宗」。1960年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採取了劃一縣級行政區名稱的步驟,改宗稱縣,改設為72縣。
「盟」是內蒙古自治區的「地區」。盟在很多方面和一般省份的地區相當。1978年開始恢復盟行政公暑,作為自治區政府的派出機關,盟不再是實級行政單位。
盟有其獨特的歷史來源,盟,本是「會盟」之意,在我國已存在二三千年。清代,作為對蒙古族的統治制度,一盟由數旗構成,由清政府任命盟內各旗中的族長一人兼任盟長,新中國成立後,又在內蒙古自治區保留了盟、旗的名稱,旗相當於「縣」,前面說過,盟則相當於「地區」。
地區這種行政地區的名稱正在消亡中,盟這種行政區域的名稱,和地區一樣,也在走向歷史博物館的路途上,它的位置將由自治區轄市取而代之。並且,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包頭e市早已管轄有縣(旗),為在內蒙古全境實行市管縣(旗)的行政體制提供了有利條件。
全国现存的盟:锡林郭勒盟 阿拉善盟 兴安盟
自治旗
三个均在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在宪法中没有规定盟、旗、自治旗、苏木、民族苏木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