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天后,重新看了此主题,以及后面的跟贴,回帖量已经是今非昔比。当初比较欣赏“東七區”的观点,毕竟那时候参与的网友还少——现在也还是比较欣赏。如今,通过阅读回帖,在这些参与的网友中,我最欣赏“chi52 ”的观点。可以这么说,到如今,“chi52 ”是与本人观点最接近者之一。
在这个论坛中——当然是很专业的行政区划论坛了,时至今日仍然有人拒绝聚落的概念——这是极少数。虽然接受聚落建制的人多了起来,但是对于重量级网友接受聚落建制的比例,我仍然持怀疑、悲观的态度——没有信心呀。像对待区域建制(有人喜欢称其为地域建制)一样,能以聚落建制作为基本理念,来认真思考行政区划问题的网友,我敢说,少之又少。可喜的是,“chi52 ”是这少之又少当中的一个。
省、地、县,市、镇、村,行政区划领域常用的概念,行政级别往上面一套,难道这就是行政区划的全部?既然人类是群居的形态存在的,怎么会没有聚落?既然聚落是大量存在的,而且聚落的规模随着社会的进步正迅速增长,而且越来越重要,聚落建制怎么会严重滞后地长期缺失着?如果要建立聚落建制,市、镇、村是否是最佳名称?对于区域建制分级问题,是否在省、地、州、郡、县、乡等传统名称当中取舍已经足够,而不必将市、镇、村搅和进去?对于重视城乡协调发展的人们,是否应当首先承认存在城和乡两种类型,之后才是协调二者的关系?协调城乡发展,谁是协调者更合适,难道不是处于局外的专门协调人,而是市长、镇长?那样就得要求市长、镇长长期居住在村里才能保证村民利益吧?城市化的过程,主要体现在聚落上的发展变化,设立了聚落建制体系之后,与时具进地及时调整聚落建制,是否可以保证传统区域建制的长期稳定?
对于中国的市制,对于直辖市与省、地级市与地区、县级市与县之间的实质区别,反对聚落建制的网友们至今没有给出一个有说服力的答案。所以我也就不能说服我自己放弃对中国创新市制的质疑了。
本人实际上是不支持,甚至是反对县辖市理念的。县辖市这一日、台体制,即不伦不类,又难以建立真正的聚落建制体系。反对县辖市者们也确实指出了县辖市体制的一些弊端。但是,相对于市管县体制,县辖市体制的进步意义也是非常明显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又不得不支持县辖市体制——我是支持县辖市的职能管辖,而反对县辖市的级别管辖。也希望那些反对县辖市者们不是为了保护市管县而如此维之。市建制分等不分级——还真有几分贴切,美国的纽约市、华盛顿市、旧金山市、洛杉矶市,还有本人目前居住的帕萨蒂纳市,规模有大有小,谁能给出其行政区划层级上的级别?职能管辖的区域建制也相差悬殊的。
好了,作为跟贴,这样的篇幅也算可以了,说多了也没用。
[ 此贴被余澜涛在2007-12-22 18:25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