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联邦制不是划分出来的
联邦主体内部划分为若干自治区、独立市、市、镇和乡。自治区、独立市、市、镇、乡是公民基本自治单位和共和国基层政府。
凡人口超过八十万的城市,应设立都市。都市的连续建成区面积占辖区总面积不少于二分之一。都市区域内成立若干自治区。联邦主体行政首长任命一个市政委员会负责协调各自治区的事务。
凡人口超过二十万,且在所在联邦主体内具有较重要经济地位的城市,可设立独立市。独立市的连续建成区面积占辖区总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一。独立市内不得分区。
自治区、独立市内应设议会、政府、廉政公署、法院、枢密院(人事院)、公正选举委员会和公安委员会,其中法院、枢密院、公正选举委员会和公安委员会均是相应的联邦主体机构的派出机构。
凡人口超过三万,从事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低于百分之二十,在连续建成区内常住的人口占辖区总人口不少于百分之七十,能够筹集足够财政收入的地区,可向联邦主体政府注册设立市。
凡人口超过五千,从事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低于百分之四十,能够筹集足够的财政收入的地区,可向联邦主体政府注册设立镇。
凡不符合设立自治区、独立市、市、镇的条件的地区,可以方便自治和管理为原则,按一定的面积和人口规模划分为乡。乡应获得联邦主体政府行政支援和补贴。
市、镇、乡内应设立议会、政府和廉政公署。
基于管辖需要,可在联邦主体和市、镇、乡之间设立郡。每个郡内包含若干市、镇、乡。郡不得成为行政区划或自治单位。郡内设公安委员会、法院、枢密院、公正选举委员会,均为联邦主体相应机构的派出机构。
to firestone:
老兄不妨翻一翻周朝的历史,看看我国到底有没有联邦制的传统。
to qiudajun:
300年前,世界上没有任何国家实行联邦制,但今天联邦制已经成为大国的普遍选择,历史到底告诉了我们什么呢?请qiudajun兄自勉。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4-16 15:12:20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