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简单地说出来。中国行政划分,以市与县为基本,市县各有等级,但县的等级,绝大多数的归为一类(最低)。各县市均需直接与中央对口接受管理,不废省,但仅作为县市与中央之联络或统筹,大大减少其行政机关人员,另外全国各地遴选一些带某些特殊性之县市,自相组合成省(即各不连接,且称此种省为“散省”,如某一民族省,全国各地以此民族为主体的县市均归入该省)。可有同名县市。各县市的管理方面,各县之各公务员均采用本县人充任,而与地方回避制反之,此是由县域之地方特色,激励其各自发展,使本县之人才大都为本县效用,但地广人少之县,需从全国人多之县中另择适当量的人才充实本县之公务员(可对口),县需有较多自主权;市和少数特殊的县之情况则分几个层级,第一类,从全国各地统筹人才去充任某市之所有公务员,北京、上海、深圳等适用,第二类,从所属省统筹人才去充任某市之公务员,多数市为此类,第三类,就从本市或相邻对口之一个或数个县(如有一定文化关联)统筹人才去治理某市,这由其市的某些特色或国家、省对其之定位而定。乡镇的管理亦可比照县市。当然以上也不能绝对,如牵涉上级资源分配时,各本县人为主充任公务员的县,不可有参与之权力,可以民主方式由多县共同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