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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区划理念](原创)应该是省管县市,县管乡镇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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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7-05-26
(原创)应该是省管县市,县管乡镇村
    县辖市的说法容易误导。市其实应该直辖于省的。
    “省管县市,县管乡镇村,市自治”,才是正确的模式。
    县的实质就是管理农村、居民区和面的区域的机构,是一个服务机构;而市则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体,是一个下金蛋的鸡,如果失去了这个功能,这个市就应该撤销了。
    市的设立必须基于居民的要求,并经过省的批准。一个地域上相对独立、相对集中,经济上具有独立性,能够自负盈亏的,一般都愿意设市,可以提高管理的合理化。这就是为什么几百人的地方条件许可,也可以设市。市的实质就是自立和自治,经济不能自立则无市,无自治也无市。

    市的实质是一个自治的独立经济体。市的设立由省批准,市宪章(或叫特许状)由省批准或直接由省制定,确定其权利义务,平时是高度自治的。省可以对市征税,但县不得对市征税,也不得干涉其内部事务。所以某个聚落没有设为市的时候,是由县直接管辖,一旦设市,就立刻脱离县的管辖,实行自治。
    县相当于省的派出机构,省和县是单一制,而省和市相当联邦制。

    市的自治体现在:
1、    有独立的财政权。市除了依法承担国税省税之外,可以也必须自行征税,维持市政开支。市政建设和维护是不得依靠上级财政的,必须自理。
乡镇村就没有这个权力,也缺乏这个能力,只能由县负责。
而县的财政通常需要省拨款,省内统筹,保持公平。
2、    有独立的司法权。司法权在省内是单一制的。初级法院是由各县市自行产生,但中级和高级法院是由省设立的。
而市的初级法院都是自行产生,不归县管。至于中级法院,大的市,省可以在市内直接设立中级法院;小的市,可以和县共用中级法院,甚至可以几个县共用一个中级法院,具体完全由省视情形决定。
乡镇村就没有这个权力,初级法院只能由县设立,可以一个村设一个初级法院,也可以多个村设一个。有些省,县的权力小,初级法院的设立可能也要省批准。   
3、    有独立的人事权。市的行政官,立法机构,各种公共机构和职务,都是自行产生,不是上级委派。市的机构不必和省对应,完全独立。
乡镇村根本就不具备政府的职能,政府职能统一由县负责,他们只能产生业主委员会性质的自我管理和协调机构。
而县的机构设置,完全由省决定,一些官员选举产生,也有一些官员是省委任,或需要省批准。
4、    有独立的事权。对于市政建设,城市规划,公共事务管理等,完全自治,除尊守国家和省的普遍法律外,他人不得干涉。
而乡镇村就没有这样的权力,必须由县负责。
5、    有独立的立法权。
在不违背宪法、国家法律、省法律的前提下,市可以制定自己的法律。
而乡镇村就没有这个权力,县一般也没有,只能执行省法律。   

    县和市地位平等,但是在公共事务方面,双方可以进行平等合作,这种合作通常是采用市场化的方式签经济合同。
    比如一些小的市,自己不愿意或者难以承担费用,就可以购买县的服务,比如警察、消防、电力供应、供水、丧葬服务等。
    而县小市大的时候,也可以倒过来,县向市购买服务。
    市在发展过程中可以不断扩大,把周边建成区不断纳入,但必须基于双方居民的同意。
   
市县合一:
    如果一个市发展到把一个县基本占满,则可以市县合一。市县合一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完全合一,县撤销。如果一个市基本把整个县完全吃掉,那么就可以撤销县,那这个市就不再是“县内市”,而是“省内市”了,但两者通常没有明确界限。
    另一种是不完全合一,县不撤销。也会有这种情况,就是一个县内发展出了一个大市和几个小市,大市占了县的绝大部分,这个时候,县的行政空间已经极度缩小,所以可以把县和大市合一,大量机构合并,但是依然可能要保留一些为小市服务的机构,以保障公平,除非那几个小市都同意完全由大市的机构来代替原来的县机构。

    也许有人要问,县内某地一旦发展起来了,就要设市,脱离县的管辖,那县不是吃亏了吗?
     这就是观念要更新了。县政府的功能是服务,而不是控制。只要设市对市内人民有益,对全省财政有益,就应该设。因为县的财政是全省统筹,而设立市也是省批准。省将会考察,是否既有利于省财政,也有利于市的发展,而这个通过合理的程序是可以做到的。市的设立需要当地居民申请,这就确保设市会有利于市内居民;同时又要经过省的批准,这就确保有利于全省的财政,而全省的财政上去,各个县都会有好处。
     那么,没有条件设市的,会不会乱申请呢?答案是不会,因为一旦设市,就要自治,财政没有能力独立的,设了市日子怎么过啊,不是自找苦吃吗?
     那么也许又有人要说了,这样的话大家都不申请设市,吃上级岂不是很好?答案也不会,因为不设市,就什么事情都没有自主权,这样会在很多方面带来合理化程度的降低,对大家很不利。

就是这样,还有什么问题的话,欢迎提问!说得不对的地方,也欢迎批评!

并请参看另一相关贴:

《谈谈什么是现代的市〉
  http://www.xzqh.org/bbs/read.php?tid=32507&fpage=2
[ 此帖被QQme在2010-04-21 10:30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7-05-26
县的实质就是管理农村???谁规定的?哪条法律?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7-05-26
引用第5楼suzhou于2007-05-26 22:01发表的  :
实际上就是这个道理

为什么?一没人规定呀,二什么道理呀?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7-05-26
省内是一套司法系统,不过初级法院各地自行产生,但是,中级法院(也就是上诉法院),和省的最高法院,则由省设立。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7-05-26
垂直管理,还是建议垂直管理,,,,,,,,,,,,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07-05-27
lz这个算是美式么?但好像也不对,美国的市没有自己的司法系统。美国的市不是彻底独立于县(绝大多数情形,只有个别州除外)。美国的市县的权限划分是由市宪决定的。县不可能不是利益主体,美国也一样的。
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县下设市,市镇平等
地域平等,市镇平等,设市平等(见头像)
省—县—适域市(5万起)、小广域镇,B、C。。。市
省—县域市(城市几乎充满县域,100万起)A市
欢迎关注微博http://weibo.com/qqmexh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07-05-27
好像是台湾体制
中央行政区划委员会是行政区划改革工作的核心领导和决策部门。主要职责:1.编制规划地方管理体制。2.审核批准各级政区的设立标准和规模,地名和边界标准化。3.组织建立指导各个政区的官员级别套改工作。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07-05-27
县政府的功能是服务,而不是控制。

在目前的情况下似乎就是控制而绝不是服务。
中央-省-市-县-乡-村,一级一级的控制。
莫愁前路无知己,天涯何人不识君!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07-05-27
引用第13楼QQme于2007-05-27 10:18发表的  :
lz这个算是美式么?但好像也不对,美国的市没有自己的司法系统。美国的市不是彻底独立于县(绝大多数情形,只有个别州除外)。美国的市县的权限划分是由市宪决定的。县不可能不是利益主体,美国也一样的。

我觉得没必要去套什么体制,这是我个人觉得比较合理的模式。

美国市的初级法院(有时候也叫治安法院)应该也是自行产生的。初级法院由省设立好像意义不大,这个权力应该下放。

市自治,这是个基本原则,当然市在县内,完全井水不犯河水是不可能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在设市的时候在市宪章规定就可以,但不能危害到市的自治。这个具体的尺度,各地可以不同,因为具体操作的时候会牵涉到很多问题,需要具体分析。这也是为什么这种事情不能中央来管,只能由省里解决,而且是划小后的省。

县的地位,我倾向省统筹,如果省县再搞地方高度自治,那意义不大,而且容易造成省内的不平衡,但前提是分省,现在这么大的省,统筹也很困难。

另一种模式是相当于日本,县的地位很重要,高度自治,但这个各省自定了,不过县的权力也是省授予,随时可以收回,用省宪硬性定死,可能不合适,特别对于中国,社会面临剧烈变革,

而美国的区划,僵化的地方太多,需要仔细鉴别。比如德克萨斯竟然有200人的县,这个是不是荒唐。

美国必将盛极而衰,当然那是高层次的衰,就因为美国内部有很多的僵化,现在靠外面输血一时包住了,自我感觉良好,但是一旦外面输血消失,长期积累的各种问题立刻就会爆发。

当年日本进军美国,就把美国达得打败,还好美国利用其他方面的优势完成了顺利转身,但是问题依然没有解决。关于美国就说这些。

我们研究问题,是为了解决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主张,而不是为学问而学问,罗列排比资料,看谁资料多。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07-05-27
引用第15楼怀瑾握瑜于2007-05-27 11:00发表的  :
县政府的功能是服务,而不是控制。
在目前的情况下似乎就是控制而绝不是服务。
中央-省-市-县-乡-村,一级一级的控制。


所以说,现在的中国只有城,没有市。
依然是用管理农村的方式在管理城市。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07-05-27
县肯定是一级主体,但是这个主体的灵活性很大,各省情况不同,可以有不同的安排。
而市一定是自治的,市对县可以有义务,但这种义务也是在市宪章中硬性规定好的,而且是由省来协调,不是由县来规定的。
县是不能管市的,双方是一个平等合作的关系。这和县对乡镇村是本质不同,这一点明确,其他的就都好理顺了。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07-05-27
请看我签名,呵呵。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07-05-28
我感觉象省、地、县、乡这样的称呼是一个广域的称呼,而都、市、区、镇是一个小区域的称呼,这样说就是直辖市改称为都,市去掉辖县,大多数市要适当缩小市辖区面积,这样称为市,全市只设一个市政府,区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市县可分治,县下设乡,乡驻地叫镇,县城驻地也叫镇,下面是村!
不知妥否,大家共同交流一下。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07-05-28
差不多就是这样。
不过直辖市意义不大,现在的直辖市都是省的架子,应该建省,然后市区单独成立市政府,才是正道。

市、镇是点,省、地、县、乡、村是面。

没有都,除了首都,其实也是个市。

现在讲的大都会,是个统计概念,不是行政区划概念。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07-06-01
所以有台北县、台北市,
台中县、台中市……
我是未来的淮海省人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07-06-01
先解决了代议制政体的思想基础,在玩这些花活也来的及

即使是在黑暗的欧洲中世纪,直接向教皇申冤也不是属于严厉打击的行为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07-06-01
大炮当年派人枪杀海军黄总长的时间,确实是跳出旧体制解决问题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2010-04-18
网刊备选。
取消市管市县,撤销乡镇,县级自治。
都┬─区
│└───县
省┬─市───区
 ├─────市、县
 └─州┬──市、县
    └市─区
注:各级行政均可自治。州一般是自治州。州辖市大者可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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