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辖市的说法容易误导。市其实应该直辖于省的。
“省管县市,县管乡镇村,市自治”,才是正确的模式。
县的实质就是管理农村、居民区和面的区域的机构,是一个服务机构;而市则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体,是一个下金蛋的鸡,如果失去了这个功能,这个市就应该撤销了。
市的设立必须基于居民的要求,并经过省的批准。一个地域上相对独立、相对集中,经济上具有独立性,能够自负盈亏的,一般都愿意设市,可以提高管理的合理化。这就是为什么几百人的地方条件许可,也可以设市。市的实质就是自立和自治,经济不能自立则无市,无自治也无市。
市的实质是一个自治的独立经济体。市的设立由省批准,市宪章(或叫特许状)由省批准或直接由省制定,确定其权利义务,平时是高度自治的。省可以对市征税,但县不得对市征税,也不得干涉其内部事务。所以某个聚落没有设为市的时候,是由县直接管辖,一旦设市,就立刻脱离县的管辖,实行自治。
县相当于省的派出机构,省和县是单一制,而省和市相当联邦制。
市的自治体现在:
1、 有独立的财政权。市除了依法承担国税省税之外,可以也必须自行征税,维持市政开支。市政建设和维护是不得依靠上级财政的,必须自理。
乡镇村就没有这个权力,也缺乏这个能力,只能由县负责。
而县的财政通常需要省拨款,省内统筹,保持公平。
2、 有独立的司法权。司法权在省内是单一制的。初级法院是由各县市自行产生,但中级和高级法院是由省设立的。
而市的初级法院都是自行产生,不归县管。至于中级法院,大的市,省可以在市内直接设立中级法院;小的市,可以和县共用中级法院,甚至可以几个县共用一个中级法院,具体完全由省视情形决定。
乡镇村就没有这个权力,初级法院只能由县设立,可以一个村设一个初级法院,也可以多个村设一个。有些省,县的权力小,初级法院的设立可能也要省批准。
3、 有独立的人事权。市的行政官,立法机构,各种公共机构和职务,都是自行产生,不是上级委派。市的机构不必和省对应,完全独立。
乡镇村根本就不具备政府的职能,政府职能统一由县负责,他们只能产生业主委员会性质的自我管理和协调机构。
而县的机构设置,完全由省决定,一些官员选举产生,也有一些官员是省委任,或需要省批准。
4、 有独立的事权。对于市政建设,城市规划,公共事务管理等,完全自治,除尊守国家和省的普遍法律外,他人不得干涉。
而乡镇村就没有这样的权力,必须由县负责。
5、 有独立的立法权。
在不违背宪法、国家法律、省法律的前提下,市可以制定自己的法律。
而乡镇村就没有这个权力,县一般也没有,只能执行省法律。
县和市地位平等,但是在公共事务方面,双方可以进行平等合作,这种合作通常是采用市场化的方式签经济合同。
比如一些小的市,自己不愿意或者难以承担费用,就可以购买县的服务,比如警察、消防、电力供应、供水、丧葬服务等。
而县小市大的时候,也可以倒过来,县向市购买服务。
市在发展过程中可以不断扩大,把周边建成区不断纳入,但必须基于双方居民的同意。
市县合一:
如果一个市发展到把一个县基本占满,则可以市县合一。市县合一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完全合一,县撤销。如果一个市基本把整个县完全吃掉,那么就可以撤销县,那这个市就不再是“县内市”,而是“省内市”了,但两者通常没有明确界限。
另一种是不完全合一,县不撤销。也会有这种情况,就是一个县内发展出了一个大市和几个小市,大市占了县的绝大部分,这个时候,县的行政空间已经极度缩小,所以可以把县和大市合一,大量机构合并,但是依然可能要保留一些为小市服务的机构,以保障公平,除非那几个小市都同意完全由大市的机构来代替原来的县机构。
也许有人要问,县内某地一旦发展起来了,就要设市,脱离县的管辖,那县不是吃亏了吗?
这就是观念要更新了。县政府的功能是服务,而不是控制。只要设市对市内人民有益,对全省财政有益,就应该设。因为县的财政是全省统筹,而设立市也是省批准。省将会考察,是否既有利于省财政,也有利于市的发展,而这个通过合理的程序是可以做到的。市的设立需要当地居民申请,这就确保设市会有利于市内居民;同时又要经过省的批准,这就确保有利于全省的财政,而全省的财政上去,各个县都会有好处。
那么,没有条件设市的,会不会乱申请呢?答案是不会,因为一旦设市,就要自治,财政没有能力独立的,设了市日子怎么过啊,不是自找苦吃吗?
那么也许又有人要说了,这样的话大家都不申请设市,吃上级岂不是很好?答案也不会,因为不设市,就什么事情都没有自主权,这样会在很多方面带来合理化程度的降低,对大家很不利。
就是这样,还有什么问题的话,欢迎提问!说得不对的地方,也欢迎批评!
并请参看另一相关贴:
《谈谈什么是现代的市〉
http://www.xzqh.org/bbs/read.php?tid=32507&fpage=2[ 此帖被QQme在2010-04-21 10:30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