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县直辖后中级人民法院设置的思考
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地方人民法院分为三级∶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其中,中级人民法院一般设在地级行政区,如地级市、自治州、盟等。如果省县直辖后,地级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设置呢?
一、现行几种中级人民法院的设置模式。
1、一般模式:即在地级市、自治州、地区、盟等地级行政单位设置中级人民法院。如江苏省共有13个省辖市,相应设置13个中级人民法院。
2、直辖模式: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在高级人民法院下分置两个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称为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管部分区县基层人民法院。如上海的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如下图所示(市区被放大,浦东新区法院属一中院):
3、重庆模式:重庆虽然也是直辖市,但与其他三个直辖市有许多不同之处。重庆直辖市是由原地级重庆市、涪陵市、万县市和黔江地区所辖行政区域组成的。所以重庆直辖之初,重庆高院也相应的下辖四个中院。后来行政区划屡有调整,四个中院的格局却一起没变。直到2006年7月2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设为第一、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4、海南模式:海南省辖2个地级市,6个县级市、4个县、6个自治县、4市辖区。相对应的是海南两个地级市都设有中级人民法院,比较特殊一点的是洋浦经济开发区也设有自己的中级人民法院。除了以上行政区外,所有的行政区的基层人民法院都归属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省县直辖后中级人民法院设置的原则。
1、效率原则。中级人民法院上有高级人民法院,下辖基层人民法院,一、二审法院如何衔接、配合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审判效率是设置中级人民法院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2、成本原则。以市场经济的观点看,司法是公共产品,这个产品应当让社会公众消费得起。因此在设置中级人民法院的时候也要考虑降低成本尤其是社会成本。
3、便利原则。设置中级人民法院应尽可能的采取多种便民、利民措施。
我以为,省县直辖后中级人民法院的设置,实际上是要在效率、成本和便利之间寻找最佳的平衡点。
三、省县直辖后中级人民法院几种设置的办法。
办法1、保持现有中级人民法院不变。如江苏省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暂时保持现状。
办法2、在现有中级人民法院的基础上适当变更。如宁夏回族自治区的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合并。
办法3、重新划分司法区,按照新的司法区设置新的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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