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目标:
1.理顺通名体系,避免“市管市”容易带来的误会。
2.顺应城镇化后半程大多数地区会面临增速下滑甚至萎缩的现实。
省——郡——县、市——乡、镇、街
省——省辖市——区、县——乡、镇、街
直辖市——市辖区、县——乡、镇、街
省辖市只在省会、沿海省份的发达地级市(如苏州等),个别内陆强地级市当中设置,要求:七普城区人口大于200万。所以,中西部省份只有洛阳等极个别普通地级市有可能达标。
省辖市允许设置市辖区,胡焕庸线以东(以下坚持胡线),市辖区部平均人口不得低于50万人。
中央直辖市的市辖区不低于省辖市的市辖区设置标准。
剩下的统县政区包括:城区人口小于200万的原地级市、地区(盟)、民族自治州等。
对于这些统县政区,拆大,并小,调整不合理管辖范围,之后统一改设郡。
郡下设市、县。
市可设街、镇、乡,县设乡、镇。
胡线以东,县城所在镇人口大于15万时,可改设市,并根据实际情况,整合县城及邻接乡镇设街,胡线以东,街的平均人口不低于5万。
有多个市辖区的原普通地级市,将非离区部分整合设市;原地区行署、自治州府所在地也可直接设市,不受15万人口条件约束。
对于离区的认定标准:街道部(或原市辖区政府所在乡镇)应与原主城区街道相连接。
定义设区市、郡辖市的街道部,以及县政府所在镇为城区,定义与城区空间不邻接,且人口超过15万的镇为大镇。
当大镇邻接的所有乡镇均不是城区,大镇加邻接乡镇人口超过50万,且切割后不会形成交通飞地的,允许分县。
设区市的市辖区部、郡辖市的街道部公共服务政策应由上级政府统一统筹,不允许出现不包含XX、XX的情况。
——没本事给新纳入城区的居民同等的社会福利,就不要贪大。
明确托管范围,实质性履行大多数的行政区职能的功能区称为准政区。准政区分两类,与县平行的准政区(可托管乡镇街)和与乡镇平行的准政区(可托管村、社区),原则上不再设置更多层次架构的准政区。这里的准政区分类只考虑实际托管政区性质,不考虑官员行政级别。
在计算平均人口时,胡线以东,准政区与平行政区按照实际管辖(托管)人口进行计算。
比如某设区市五个市辖区、一个准政区,这六个区域加总人口不应小于300万人。同理,某郡辖市有五个街道,一个准政区,那么这六个区域总人口不应低于30万人。
准政区应设定发展目标年限,到达年限后,要么申请改制为正式政区,要么与已有政区合署,要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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