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5月29日,宪法起草委员会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讨论宪法草案初稿的第二章第五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田家英说:"这次修改交代了一下民族乡,过去没有交代。"
刘少奇说:"民族乡不交代一下不好。"
李维汉说:"有的同志提出是否把城市里的自治区也写在宪法里。城市里,如归绥、包头、郑州,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过去很落后、很乱。搞个自治区,就先进了,所以有的城市是要建立自治区的。但我们觉得这种自治区不很多,可以另外挂牌子解决,不必写在宪法里。民族乡将来会有很多。这种民族乡,没有财政、军事等方面的自治权,因为历史上他们的条件差,如果叫自治乡,有这些自治权,反而对他们不利。过去各地搞了好多自治乡,特别是回族人、回族自治乡,在宪法上交代一下好。这里明确了对城市内的自治区在宪法上不作规定。"
宪法草案初稿中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民族乡,宪法起草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讨论后,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删去了"民族乡",理由是,民族乡的国家机关是一般的国家机关,不是自治机关。但民族乡在行使职权时,可以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在6月1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毛泽东说:"什么叫'民族自治地方'需要解释清楚,在第五十三条加一款(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就有交代了,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民族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