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较大的市”审批放开,很多城市跃跃欲试。见诸报端最多的就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碰到许多体制机制上的障碍,只有通过地方立法权来解决。
《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也就是说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地方回旋余地很小。那么有没有地方立法权也就无所谓了。
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即在法律未规定的情况下(相关法律为空白),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地方法规,也就是在国家层面的法律未出台前掌握“法律解释权”。举例来说,假如,国家没有制定台商来大陆投资的相关法律,那么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厦门市台商投资管理条例》,并授权市政府制定优惠办法吸引台商投资,而在没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是不能这么做的。
-----------------------这是我的理解,不知正确与否,还请各位达人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