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区划-层级结构
1、国号:中华国
2、行政层级:中央-府(道、特区)-县
(备注:1、一级行政区(府、道、特区):府为经济综合实力较强的地区、道为经济欠发达,综合实力较弱的地区;特区为人烟稀少的
特殊管理区域(如藏北、南海、塔里木等)
2、二级行政区(县):县为普设二级行政区
3、二级行政区下实行社区居民自治(片区---社区---居民小组;不再下设次级行政区)
3、公权结构:中央:国会(上院、下院)- 大行政院 - 最高法院 - 都察院 - 大枢密院
府: 议会(上院、下院)- 行政公署 - 高等法院 - 高等检查厅
县: 议会(上院、下院)- 行政公署 - 地方法院 - 地方检查厅
(备注:1、立法由各级议会负责,各级议会互不辖属,只对各相应地方负责,在宪法的约束下处理与其他议会的关系)
2、行政由大行政院及各行政公署负责,各级行政机关互不辖属,只对各相应议会负责,在宪法的约束下处理
与其他行政机构的关系)
3、审判由各级法院负责,各级法院互不辖属,只对各相应议会负责,在宪法的约束下处理与其他法院的关系)
4、检察由各级检察机关负责,各级检察机关实行中央到地方直辖,只对上级检察机关负责,都察院只对国会负责)
5、为加强中央对军事、外交、财政的统一管理,特在中央设立大枢密院,由大枢密院统辖全国的军事、外交、财政
税收金融工作;大枢密院只对国会负责;地方不设枢密院)
大枢密院结构:国土安全部- 对外事务部 - 财税金融事务部 (三大部实行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管理,地方无权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