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支持3楼、7楼!
其次是关于“县”能否设“街道办事处”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修正)第68条明确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但事实上早在2004年前就存在大量县设街道办事处的事实,近年来陆续设立”街道办事处“的县也层出不穷{如2007年1月河南唐河县成立两个街道办事处)。请问这些街道办事处是依据什么法律法规设立的?
其三明确几个提法:“县治”是旧称,指政府驻地,可以是街道、镇、乡、村,或连村都不是的某个地方(散见建国以来的区划资料);“县城”是俗称,指政府驻地的城市(功能)建成区,如果你觉得“县治”建得有一定规模了,就把它叫作“县城”吧。在90年代,西藏及四川、青海等有许多县的政府驻地是村,当地人还是认同为“县城”。
如果县设街道是有依据的话,我认为县政府驻地在哪个街道办事处,那个街道就是“县城”,如果其他街道的建成区和政府驻地街道相连的,那么相连的街道和政府驻地街道合起来也是一个“县城”。
如果某县的政府驻地在其辖区以外,“县治”是有的,就成了有“县”无“城”了,但只要你愿意,也可理直气壮地把武进县政府设在常州某个街道(不是武进的街道)而反常州整个市区说成武进的“县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