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领导县体制沿革(转贴)
市领导县体制萌发于中国市制创立之初,1926年汉口市(今武汉一部分)辖汉阳县,开市领导县体制之先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市领导县体制仍处于自生自灭状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沿革(1949~1983)》记载,1949年底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有无锡市(无锡县)、徐州市(铜山县)、兰州市(皋兰县)。此后,北京、天津、旅大(今大连)、本溪、杭州、重庆、贵阳、昆明等市先后实行市领导县体制。当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出发点是为了保证城市的蔬菜、副食品供应。因此,领导县的市仅限于部分直辖市、省会城市和个别大城市,一般一个市只领导一个县,唯一例外的是旅大市曾领导过2个县。 截至1957年底,全国仅有3个市领导4个县、代管1个县级市。
从1958年开始,随着“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展开,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范围迅速扩大。1958年底有29个市(包括直辖市,下同)领导118个县、2个自治县,代管2个县级市,领导县的市、市领导的县(含代管的县级市,下同)分别比1957年增加26个、117个,是1957年底的9.7倍和24.4倍,形成了第一次市领导县的高潮,其规模之大是前所未有的,几乎所有的直辖市、省会城市、大城市都实行了市领导县体制,辽宁省在当年全面实行市领导县体制,并一直延续到1964年,长达6年之久。
1959年9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指出∶“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去年以来工农业生产的大跃进和农村人民公社化,密切城市和农村的结合,促进工农业的相互支援,便于劳动力的调配,决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从而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市领导县体制,使这一体制得以进一步发展。1960年1年领导县的市、市领导的县分别增加11个、104个,河北省继辽宁省后于1960年全面推行市领导县体制。截至1960年底,全国共有48个市领导228个县、4个自治县、2个旗,代管6个县级市,领导县的市、市领导的县分别是1957年底的16倍、48倍,平均每个市领导5个县,最多的武汉市管辖16个县。
1960年代初经济困难时期,由于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加上政策方面的失误导致经济危机,粮食供应严重短缺,绝大多数市领导的县又划回专区,市领导县体制进入低谷,范围日益萎缩,仅1961年领导县的市、市领导的县就分别减少9个和102个。至1966年底,仅剩23个市领导68个县、1个自治县,代管1个县级市,领导县的市、市领导的县分别相当于1960年底的47.9%、29.2%;平均每个市领导3个县,相当于1960年的60%;1961年~1966年6年,领导县的市、市领导的县平均每年分别减少4.2个和28.3个。此后,随着市数量的回升,市领导县体制得以缓慢复苏,但平均每个市领导县的数量一直徘徊在3个左右。
1978年底领导县的市的数量恢复到1960年的水平,但市领导的县的数量直到1983年才超过1960年。截至1982年底,共有58个市领导165个县、1个自治县、2个旗、3个特区;平均每个市领导2.95个县,是1958年至今最少的一年;与1960年相比,领导县的市增加20.8%,而市领导的县则减少28.8%;1967年~1982年16年,领导县的市、市领导的县平均每年分别增加2.2个和5.9个。
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以中发[1982]51号文件发出的改革地区体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通知,肯定了辽宁等省在经济发达地区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经验。
1983年初国务院批准在江苏全省试行,并在全国试点。由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将地区改为名副其实的派出机关、由“实”变“虚”,每个地区的编制由当时的平均1500人左右压缩到300人,而地级市则不受此限制。因此,各地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积极性甚高,形成第二次、也是迄今为止最大的一次市领导县高潮。
据民政部统计,仅当年3~4月就有14个省(自治区)要求撤销33个地区、38个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市领导的县由66个增加到427个,并将7个县级市委托地级市代管。
针对上述情况,劳动人事部、民政部于5月在上报国务院的《关于地市机构改革中的几个主要问题的请示报告》中建议:适当放宽地区编制的限制,明确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中等城市的标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6月下发的《关于地市州机构改革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市领导县体制目前在全国范围内仍处于试点阶段,不宜多搞,更不可单纯从安排干部出发,在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匆忙推行,如果有的市带的农村太多,可以适当划出一部分。中办、国办的通知对市领导县热起到了一定的降温作用,湖南省、四川省分别在年内恢复了3个和1个地区,但当年全国仍撤销地区32个、盟1个,领导县的市、市领导的县分别空前绝后地增加了68个和371个。
至1983年底,共有126个市领导517个县、5个自治县、9个旗、3个特区,代管8个县级市,平均每个市领导4.3个县,领导县的市、市领导的县分别是1982年底的2.2倍、3.2倍。
此后,尽管随着实践中新矛盾的出现,对市领导县体制的争论随之而起,但市领导县体制的推行,犹如汹涌的洪潮势不可挡,并伴随着机构改革在1985年、1988年、1994年前后形成数次小高潮,领导县的市数增加较多的有1985年的19个、1988年和1994年的12个,市领导的县数增加较多的有1985年101个、1993年和1994年的103个,减少地区较多的有1985年的10个、1994年的12个。继江苏省之后,辽宁省(1984年)、广东省(1988年)、河北省(1996年)先后全面推行市领导县体制。
1998年底,全国共有219个市领导876个县、49个自治县、10个旗、1个特区,代管292个县级市,平均每个市领导5.6个县,领导县的市、市领导的县分别比1983年底增加73.8%、126.6%。1984年~1998年15年,平均每年增加领导县的市6.2个、市领导的县45.7个,减少地区4.8个。
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以中发[1999]2号文件发出的《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指出:“要调整地区建制,减少行政层次,避免重复设置。与地级市并存一地的地区,实行地市合并;与县级市并存一地的地区、所在市(县)达到设立地级市标准的,撤销地区建制,设立地级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其余地区建制也要逐步撤销,原地区所辖县改由附近地级市领导或由省直辖,县级市由省委托地级市代管。各自治区调整派出机构──地区的建制,要结合民族自治的特点区别对待。盟的建制原则上不动。”
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民政部于当年11月22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地区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适当调整了地改市的标准。结果在2000年形成仅次于1983年的又一次市领导县高潮,一年撤销地区21个,领导县的市、市领导的县分别增加23个、156个,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5省全面推行市领导县体制。加上1999年的福建省、2001年的陕西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2002年的广西壮族自治区、2003年的山西省,至2003年底,共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实行市领导县体制,除了30个自治州、3个盟、18个地区(其中黑龙江1个、贵州2个、西藏6个、甘肃1个、青海1个、新疆7个)外,272个市领导1143个县、81个自治县、34个旗、3个自治旗、1个特区,代管312个县级市;平均每个市领导5.8个县,创历史新高;领导县的市占286个直辖市、地级市的95.1%,市领导的县占县总数(不包括县级市、市辖区)的76.9%,代管的县级市占374 个县级市的83.4%,加上市辖区和代管的县级市,市领导的县级行政区达2300个,占2861个县级行政区的80.4%。1999年~2003年5年,平均每年增加领导县的市10.6个、市领导的县69.2个,减少地区(盟)10.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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