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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修改宪法,两级区划,各级自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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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9-01-19
    现行的宪法对行政区表述如下: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修改为: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直辖市;

    (二)省
分为县、准直辖市、省辖市;直辖市、准直辖市为区。

   市、镇、乡是国民自治机构。

说明:
1、市与直辖市、省辖市不是一个概念。市在县下设立,是国民自治机构,不是国家行政区划,不设国家机关。镇、乡在县、省辖市下设立。
2、准直辖市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9-01-19
中国的城市化还没达到那个程度,统计出来的数字水分很大,现在绝大多数还是有地的农民。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9-01-19
不可能。地级有它的必然性,以为49年一个宪法不修改就万古长青,是要调整宪法去顺应你49年没料到的事实,而不是要事实自我修改去迁就它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9-01-19
修宪是大事情,不会草率的。
位卑未敢忘忧国!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9-01-19
可以这样修改:

(一)全国分为省、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二)省分为县、市、郡;

(三)直辖市、郡分为区;县、市分为乡、镇。乡、镇为自治机构。”
全国设置为100个都、郡,经济欠发达地区优先实施。设都标准:面积3万平方公里以内,人口1000~1800万,城市人口达到500万以上。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09-01-19
没有用的,政府要管的事情太多(权力太大),层次少了之后马上会发现事情太多。要减少行政层次,首先要做的是取消大部分的审批,改为备案。
如果没有省辖县,设立桐庐地级市。
(小号为药祖圣地)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09-01-19
中国是宪法迁就现实 而不是反过来
大漢四川軍政府都督、咨議局議長、龍門山羌族熊貓族自治州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09-01-20
引用第5楼qlm223于2009-01-19 22:08发表的  :
没有用的,政府要管的事情太多(权力太大),层次少了之后马上会发现事情太多。要减少行政层次,首先要做的是取消大部分的审批,改为备案。

我也在政府部门工作,感觉行政审批过于繁琐。
全国设置为100个都、郡,经济欠发达地区优先实施。设都标准:面积3万平方公里以内,人口1000~1800万,城市人口达到500万以上。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09-01-22
我认为应该修改为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全国划分为省和民族省
省下设 县 民族县 市
县下设 镇 乡 民族乡
民族县下设 镇 乡
市下设 街道办事处 镇
中央直辖要谨慎,民族自治需调整;特别行政要改变,省县直辖是根本。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09-02-02
这样的话可能会导致两极分化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09-02-02
还是将目前的宪法认真落实了再说吧,否则改三次也是白改。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09-02-02
回 5楼(qlm223) 的帖子
就算光備案也會一大堆事, 老實說有些政府根本不需要知道, 根本連備案都不必
东南军政长官,兼行政院东部联合服务中心主任、台湾省政府主席、浙江省大陈区行政督察专员、福建省金门军管区行政公署行政长、福建省马祖守备区战地政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台湾省梨山建设管理局局长、台北市阳明山管理局局长。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09-02-03
按照楼主的标准
中国可能没有几个准直辖市
中央直辖要谨慎,民族自治需调整;特别行政要改变,省县直辖是根本。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09-02-06
我认为应该修改为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全国划分为省和特别市
省下设 县, 市
县下设 镇 乡
市分大市,小市;小市下设坊和亭,大市设区,区下设坊,亭。
传说中的童话离现实并不遥远,因为我就是真实再现童话的高手!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09-02-06
我认为应该修改为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全国划分为省和民族省
省下设 县,民族县, 市
县 ,民族县, 市下设 镇, 乡 ,民族乡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09-02-08
改了之后的宪法就能执行好?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09-02-10
脑子发热
希望客家首府长汀脱离龙岩管辖
希望厦门更美好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2009-02-10
Re:修改宪法,
两级区划,各级自治,目前不大合适。
只看该作者 18 发表于: 2009-02-20
省(小省和直辖市合并)回归中央派出机构,不设人大政协

地级市(小的合并)改称州,为高级地方政府,实行三权分立

州以下按人口设市镇村,为基层自治机构
只看该作者 19 发表于: 2009-02-27
反对设县辖市,反对设现在这样的地级市。现在的镇大部分应该恢复为乡,县市法律地位应该同等,直属于省。可根据县市人口、面积、发展程度将其分级。象超过百万人口的城市(不含郊区)可分设区。另外应该对“区”和“市”进行清理。
多虚心学习,不要乱灌水。
只看该作者 20 发表于: 2009-02-27
楼主关于乡镇的思路,较新颖。
撤销地级和市辖区,合并县市区,省直辖县市,县市直管乡镇。只有内蒙古.黑龙江.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8个面积较大的省份可以考虑分省,其余省份面积太小没有必要分省。
只看该作者 21 发表于: 2009-03-09
引用第4楼仙峰俊俏于19/1,2009 17:31发表的  :
可以这样修改:
(一)全国分为省、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二)省分为县、市、郡;
(三)直辖市、郡分为区;县、市分为乡、镇。乡、镇为自治机构。”

这样修改如何:
(一)全国分为省、州;
(二)省分为县、市;
(三)州分为郡、市;
(四)县分为乡、镇
较大的市分为区;
在各省、州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规定以法律规定。
在各县、市、郡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各省、州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规定以法规规定。
在各乡、镇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各县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规定以单行条例规定。
各较大的市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制定单行条例确立授予各区自行管辖的政务的范围。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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