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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制]清代厅制再探——以新疆为例的考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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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22-08-24
作者:鲁靖康。原刊《西域研究》2019年第2期

  内容提要:清代新疆厅制并非自甘肃“移植”。新疆设厅有两个显著的高潮时期,一为统一初期的乾隆朝,一为再经收复的光绪朝,所设之厅多数为政区厅,少数为非政区厅。大量的政区厅被改置为其他形式的政区,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过渡性。建省前,各厅同通实缺、要缺、满缺居多,自建省起全系实缺,仍是要缺居多,但不再限定族属,各族兼用。新疆诸厅对于全面认识清代厅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从厅制在新疆的实践来看,那些不享有完整、独立、排他的治权的厅也是一种特殊的政区厅,直隶厅全部隶属于道,未出现直隶于布政司的案例,而且其隶属关系还可能有两部《会典》并未记载的情况,这些都反映出清代厅制的复杂性。

  “厅”是清代独创的地方行政制度,由知府的佐贰同知、通判(合称“同通”)分防地方演变而来,主要施行于边疆地区。清代的厅或为独立政区,或为上级衙门的附设机构,对清代边疆治理发挥过巨大作用。厅的大量设置是清代地方行政制度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目前学界对清代厅制的研究正逐步走向深入,诸家或从全国性的视角出发进行综合探讨,或以某个区域为主展开个案分析,在厅制起源与演变、厅的判断标准、直隶厅的界定以及厅制在各地的推广实践等方面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2]清代的厅制十分复杂,不同地区的厅有着不尽相同的设置原因、类型、职能、管理模式、演变轨迹和区域特点,新疆是清代设厅的重点区域,但目前尚无全面探讨新疆厅制的专文,故而笔者不揣谫陋,拟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期有助于丰富清代厅制演进的地区案例,并深化对该时段新疆行政制度的认识。古代有将官署泛称为“厅”的现象,本文的厅专指同知、通判之厅,其他职官之厅则不在讨论范围。而且为了完整展现清代新疆厅制的演进情况,笔者探讨的厅不仅包括作为行政区划的直隶厅、散厅,而且涵盖不是政区的理事厅、分防厅等。
[ 此帖被夕阳西下在2022-08-24 23:1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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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22-08-24
一、清代新疆厅制溯源

  乾隆二十四年(1759)清政府统一新疆,移甘肃安西同知驻巴里坤,徙靖逆通判驻哈密,置巴里坤、哈密二直隶厅,这是学界叙述清代新疆厅制推行和州县政区设置的起点,似乎厅制在新疆没有独立演进的轨迹,而是直接从甘肃“移植”过去的。笔者通过勾稽史料,发现事实并非如此。

  清朝官方对厅的定义是:“凡抚民同知、通判,理事同知、通判有专管地方者为厅;其无专管地方之同知、通判是为府佐贰,不列于厅焉。”[3]清代的厅无论何种类型,其长官都是同通,至于“抚民”和“理事”不过是厅制发展成熟以后赋予的兼衔,任何行政制度都有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处在起源或形成阶段的厅未必有此,因此追溯新疆设厅的起源时不妨暂时抛开这些兼衔,从考察该处何时设立同通入手。

  乾隆平定天山南北之前,清朝曾与准噶尔政权处于长期对峙状态,位于新疆东部的哈密在康熙年间内附以后逐渐成为清政府对准防御的前沿阵地,初期驻兵较少,仅二百余人,康熙五十四年(1715)策妄阿拉布坦袭扰哈密以后,清政府开始发大军驻防备边,哈密驻军数额剧增至五千人。驻军粮饷的收储发放需专人负责,对此清朝继承了明朝的做法,委派文员经理,称为“粮员”,从陕甘两省所属的知府、同知内派遣一员,州县官内派遣一员,专管收支,两年期满更换。[4]两名粮员只管驻军粮饷事务,不参与地方民政事务,职衔可以是知府∕同知和知州∕知县四种组合方式中的任一个,随机性较大,且轮替频繁,但间或派往的同知已经有了固定的驻地。

  自驻扎大军以后,哈密地区商贾逐渐聚集,仅康熙五十五年一年,前往该处和其他驻兵之地贸易者即有一百四十余起。[5]兵民杂处,口角细故在所难免,甚或间有命盗重案,需要文员弹压处理,而该处文员仅有粮员,又例不参与民政事务。况且除同知外,粮员中的知府、知州、知县都是正印官,调其赴哈密履任,遗缺须辗转调补,势必影响原任地方的政务运转。基于以上两点考虑,清政府于乾隆六年至十年(1741~1745)对派驻哈密的粮员进行了一系列的政策调整:职衔上,停派府州县正印官,惟于两省府佐即同知、通判内酌派一员;再于府首领及州县佐贰内酌派一员,[6]后又改为专派州同。[7]职责分工上,赋予粮员兼理回屯之责,[8]同通粮员管理屯粮、民词等事,另一员专管收支。稽查考核上,“屯务民事令安西道总管,其粮员一切收支钱粮事件,俱令报道稽查核转,该道每隔一年亲往巡查一次。”[9]任期上,将粮员的替代期限由两年延长为五年。奖惩上,规定办事勤勉者,以边俸五年即升之例题请升用,玩忽怠惰者,查参更换。[10]机构建设上,按内地府佐之例派给粮员快手、皂隶,雇募书办,从甘肃轮拨仵作一名,三年一换,并铸给“管理哈密粮饷关防”。待遇上,除应得养廉外另支公费银。[11]

  上述改革不仅维系了内地府州县政务的正常运转,而且对哈密粮员也收到了明确分工、延长任期、扩大职权、完善机构、建立考核奖惩制度的功效,这些都使其作为地方行政机构的色彩加重。更重要的是粮员职衔被固定为同通和州同,组合的可能方式从原来的四种减少为两种,随机性大大降低。按照清朝职官品级,同知为正五品,通判是正六品,州同系从六品,同通品级皆较州同为高,因此两名粮员中的主政者要么是同知、要么是通判。他们有固定的驻地哈密,都兼理驻地的民政,且隶属于安西道,除职衔仍系时而同知、时而通判,尚不固定外,已经与后来隶属于道的直隶厅职能、规制十分相似。哈密粮员设立的最初目的和首要职能是收发驻军粮饷,因而常被称为“粮厅”。

  与哈密一山之隔的巴里坤也是清朝进军准噶尔的前线,战时有大批清军驻防,聚集的商贾不少,粮饷收支和民词等事亦由随军粮员经理,其中也有同通粮员。[12]但巴里坤驻军是战时所设,战后即撤,不像哈密驻军那样常川驻守,因此即便有同通随营收支粮饷,战后即遭裁撤,非常设之官,亦无固定的驻地。这种状况在乾隆统一新疆的战争期间发生了改变,乾隆二十一年(1756),清军平定准噶尔部阿睦尔撒纳叛乱,巴里坤一带开始驻防满兵,与贸易民人的交涉事件增多,经陕甘总督黄廷桂奏准设置理事同知一员加以管理。[13]与哈密粮厅轮班更换的同通相比,此缺职衔固定、专一,只用同知,且系常设,不再像康雍年间那样随大军进退置裁不定。至此,这员同知拥有了固定的驻地,又被明确冠以“理事”的兼衔,从而成为清代新疆所设的第一个厅,此厅依任职地和兼衔可称之为“巴里坤理事厅”。

  由此可见,统一之前新疆东部的哈密、巴里坤已经出现了与直隶厅职能、规制接近的粮厅和主要处理旗民交涉事件的理事厅,既有渐趋成型的样本,也有已经成熟的案例,只不过它们演进轨迹被安西同知和靖逆通判的移驻掩盖,不易觉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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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22-08-24
二、厅的种类与设置情况

  清代的厅制纷繁复杂,新疆也不例外,依据不同的区分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类型不同的厅又具有相异的职能。

  从厅的官长自身的职衔划分,有同知厅和通判厅两类。由同知出任厅的官长即是同知厅,由通判出任即是通判厅。

  从行政区划的角度考察,可分为政区厅与非政区厅两种。前者是地方上的行政区划,后者是将军、道、府的附属或派遣机构,不视为行政区划,区分标准主要是看厅的同通有没有作为地方行政长官所必备的钱粮刑名权。通过同通的兼衔可以大致判断其是否属于政区:一般情况下,带有“抚民”二字的同通辖区是政区厅;带有“理事”二字的同通多负责八旗驻防地旗人之间以及旗民之间的司法事务,不视为政区,但也有理事同通兼理民政,处理地方政务,职能与抚民厅相同。也有不少同通没有兼衔,前面冠以任职地,可称之为地方同通,职能与抚民同通一样。带有“分防”二字的同通辖区有些是政区,有些则不是。有些同通的兼衔是“抚彝”,“彝”原作“夷”,清代避讳“夷”字而多用“彝”代替,这类兼衔的意思是辖境内有非土著民族,需要加以安抚,职能与抚民厅也是一样的。还有些同通的兼衔在“抚民”“理事”之前还带有“管粮”“粮饷”“水利”等字,这些是表明其附加职责的用语。

  政区厅依据隶属关系又可以分为散厅与直隶厅。隶于府的厅习称散厅,与属府的散州和县一样,属于县级政区。直隶厅与辖县的府、直隶州同级,是统县政区,但很少有辖县的案例。大致来说,清代的政区厅非直隶如府,即属府同县,但清朝中央与地方对于政区厅级别的认识并不一致,现今学界也有着不同的判断标准,因此有些政区厅的级别难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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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22-08-24
  (一)政区厅的设置

  清朝统一新疆后开始在全疆范围内设官分治,为了适应统一后的政治局势,首先对巴里坤、哈密地区原有的同通进行改制。先前的哈密粮厅同通系轮班更换,职衔不固定;巴里坤理事同知的职责主要在于处理旗民交涉事务,职权不完善;两者均属战时权宜之计,非地方经久之制。乾隆二十四年(1759)七月,经陕甘总督杨应琚奏准,甘肃安西同知移驻巴里坤,靖逆通判移驻哈密,“俱令管理粮饷,兼办地方事务,归安西道统属”,并将该道移驻哈密。[14]哈密厅制改造的核心是固定官长职衔,裁撤差缺同通,移驻实缺通判;巴里坤厅制改造的核心是完善官长职权,以地方同知代替理事同知。完成这些工作后,厅的设置逐渐向西推进。

  乾隆二十五年,裁陕西汉中府同知移驻乌鲁木齐,管理地方,设乌鲁木齐直隶厅。[15]二十九年,裁甘肃凉州理事同知移于伊犁,处理旗民词讼交涉事件,[16]兼理民政,[17]置伊犁理事厅。三十六年,裁甘肃兰州府河桥同知,移驻辟展,设辟展直隶厅。[18]同年,设奇台通判一员,总理民屯事务,[19]裁甘肃宁夏府西路同知移驻,[20]置奇台直隶厅。四十五年,伊犁因商贾民户人口增多,原设理事同知一员管理难周,将理事同知改为抚民同知,立伊犁抚民厅,同时另置理事厅。[21]

  以上是学界熟知的政区厅,除此之外,还有两个被忽略的政区厅。乾隆二十五年清政府裁汉中府同知移驻乌鲁木齐的同时,又裁同州府通判移驻乌鲁木齐,通判初与同知同城驻扎,仅负责收放粮饷。[22]二十七年,昌吉地方筑宁边城,[23]安置屯军和内地移民,[24]原驻乌鲁木齐的通判移驻宁边城,[25]主理民政,演变为厅,称宁边厅,[26]为直隶厅。塔尔巴哈台地区乾隆三十一年所设之“管理粮务抚民厅”经笔者考证实质上也是一个政区厅。[27]上述都是建省前新疆实际设立的政区厅,同期还有一种虽经议准设立,但因各种原因实际上并未设置的政区厅,尽管它们最终未能设置,但毕竟展现了清政府对新疆政区的建置计划,也是清代新疆厅制推行过程中不可不记的一环。乾隆四十五年,议准库尔喀喇乌苏添设同知,“酌裁内地同知一员移驻,管理仓库商民事件”,[28]称绥化同知,[29]为绥化厅;但因长期未有合适的人员出任,复于四十八年遭到裁汰。[30]道光十一年,议准在喀什噶尔、叶尔羌、巴尔楚克三地各设同知一员,“管商民、回子词讼、户籍、屯田”,[31]计划立此三厅,但年底又将前列诸缺全部裁汰。[32]

  同治年间新疆大乱,原有行政建置几被摧毁殆尽,光绪初年重新戡定之后,几经曲折最后决定全面推行州县制,政区厅建设在建省时期及之后又进入高潮阶段。[33]光绪八年,设喀喇沙尔抚民同知、库车抚民同知、乌什抚彝同知、英吉沙尔抚彝同知、玛喇巴什水利抚民通判各一员,前三员归阿克苏道管辖,后两员归喀什噶尔道管辖,置五直隶厅。[34]十二年,设库尔喀喇乌苏抚民同知一员,兼理事衔,归镇迪道辖,置库尔喀喇乌苏直隶厅。[35]十四年,设精河抚民同知一员,归伊塔道管,立精河直隶厅。[36]二十八年,设莎车府分防蒲犁通判一员,立蒲犁散厅。[37]

  建省前实际设立的政区厅同通多系从陕甘两省裁移而来,当然,人员的裁移不能等同于建置的移植。统一新疆初期,乾隆曾有过实行郡县制的设想,为此置甘肃总督一员,驻扎肃州,“实为恢廓甘域之计”,[38]但这一设想很快被军府制取代,遂又改甘肃总督为陕甘总督。新疆虽然实行军府制,但乌鲁木齐及其以东地区仍定为总督所辖。[39]乾隆三十八年乌鲁木齐都统设立以后,北疆府州县的实际管辖权逐渐转归都统,而陕甘总督仍在名义上遥制。清政府为了控制行政开支,曾于乾隆六年规定:“嗣后各省需用人员,止准于通省内随时改调,不得奏增糜费。”[40]为此,总督添设新疆实缺同通只能在所辖的陕甘二省内裁缺移设,只在陕甘无员可裁的情况下才会添设。新疆筹建行省,与甘肃分离,自然无法继续从甘省裁调官员,况且经过建省前的历次裁移,已无简僻的同通可供裁改,故建省时期及之后所设同通均为添设。

  清代新疆实际设置的政区厅具有明显的时空特点:时间上阶段性很强,有两个显著的高峰期,一个是统一初期的乾隆时期,一个是再经收复的光绪时期。空间分布上,乾隆时期的政区厅主要置于北疆,东自巴里坤西至伊犁、塔尔巴哈台,其间的奇台、乌鲁木齐、昌吉都设置过厅,而南疆只有东部的吐鲁番和哈密设厅。光绪时期新设的厅则主要置于“南八城”地区和北疆的沿边地带。如果将议准而未设的政区厅也考虑进去,则除阿克苏、和阗外,新疆多数地区都设过或曾计划设置政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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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22-08-24
  (二)非政区厅的设置

  清代新疆所设非政区厅皆为理事厅和分防厅,数量很少。乾隆二十一年设巴里坤理事厅,处理当地旗民交涉事务。乾隆三十七年,因“乌鲁木齐移驻满洲官兵之后,旗民杂处,不无口角争讼之事,必应设立官员以专其责”,将甘肃凉州理事通判裁移乌鲁木齐,设乌鲁木齐理事厅。[41]四十五年,伊犁添设抚民同知后,原设理事同知不再兼管民人,专门处理驻防各旗营及回屯司法案件,[42]相当于新设一个理事厅,隶属于伊犁将军。光绪十四年,因“霍尔果斯紧连俄界,又有索伦各旗分屯,其地距县城较远”,裁旧设巡检,置伊犁府分防霍尔果斯通判一员,加理事衔,设霍尔果斯分防厅,“管理旗务,并中俄交涉及督捕弹压诸务”,[43]通判“不理民事,并无辖地”,[44]只是伊犁府的派遣机构。

  非政区厅设置的主要目的是处理旗人、旗民交涉事务,一般由理事同通或加理事衔的其他同通出任。理论上讲,凡有八旗驻防之处就会产生旗人、旗民交涉事件,都有设立理事同通的必要性,但若因此遍设理事厅,则未免太滥,清政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通过两种方式来化解这个矛盾。一是赋予同通理事兼衔,如乾隆四十四年辟展同知移驻吐鲁番,彼处驻防满兵,应设理事通判一员,清廷遂将辟展同知定为满缺,兼管理事通判事。[45]光绪十二年添置的库尔喀喇乌苏抚民同知和十四年改置的塔尔巴哈台抚民同知也兼理事衔。二是将就近的其他官员定为满缺,兼管理事同通事务。如古城驻扎满兵,乾隆四十年将邻近的“奇台一县定为满缺,兼管古城理事通判事务,以省繁费”。[46]理事同通设置与否是清政府综合考虑必要性强弱、有无可兼任的官员和行政成本后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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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22-08-24
三、厅的演变

  清代新疆所设之厅多数是政区厅,因此政区厅的演变最为频繁和复杂。乾隆三十八年,清政府对先前新疆设立的政区厅进行大幅改革,先是升巴里坤直隶厅为镇西府,改乌鲁木齐直隶厅为迪化散州,往属镇西府,改宁边直隶厅为迪化州州同驻地;[47]不久又升迪化散州为直隶州,改驻宁边的州同为昌吉县,隶迪化直隶州。[48]同年,降吐鲁番、哈密、奇台三直隶厅为散厅,往属镇西府。[49]四十年,又改奇台散厅为奇台县,[50]仍隶镇西府。四十四年,徙辟展同知于吐鲁番,更名吐鲁番厅,并从统于镇西府的散厅升为隶属镇迪道的直隶厅。[51]四十五年,伊犁抚民厅取代理事厅成为政区,理事厅演变为非政区的厅。四十八年裁汰已经议准在库尔喀喇乌苏所设的绥化厅。四十九年,将原属镇西府的哈密厅划归甘肃安肃道管辖,亦从散厅升为直隶厅。[52]道光十一年,裁撤刚刚议准设立的喀什噶尔、叶尔羌、巴尔楚克三厅。咸丰五年,降镇西府为镇西直隶厅。[53]约在道光后期或咸丰年间,塔尔巴哈台管粮理事抚民厅官长改为粮饷理事通判,政区厅演变为非政区的理事厅;光绪八年,此理事厅又改为兼理民事的政区厅。[54]十四年升伊犁抚民厅为伊犁府。同年,改塔尔巴哈台理事厅为直隶抚民厅,仍兼理事衔。[55]二十五年,升喀喇沙尔直隶厅为焉耆府。[56]二十八年,改库车直隶厅为库车直隶州;改玛喇巴什厅为巴楚州,往属疏勒府,[57]二十九年复改属莎车府。[58]1911年清朝灭亡,新疆共辖有九个政区厅,其中镇西、塔城、库尔喀喇乌苏、精河、哈密、吐鲁番、乌什、英吉沙尔八个为直隶厅,另一个是蒲犁散厅。

  一方面,大量的政区厅被改置为府州县,向着传统的、更为成熟的政区形式发展,说明它具有很强的过渡性和灵活性。当一个地方初入版图或甫经收复,经济落后,居民较少,不便直接设立州县时,往往通过设厅来过渡,当居民增加、经济发展以后再改设府州县。当然这只是针对一般情况而言,行政建置说到底是一种政治行为,受经济状况影响的同时,还会考虑政治影响、地理位置等因素。一些经济基础好、区位重要或政治影响大的地区也可以不设厅或保留厅来过渡,而是直接设置为直隶州,或将厅升为府,前者如喀什噶尔、叶尔羌、阿克苏,后者如伊犁。政区厅在改置为府州县之前还会伴随有治所迁徙、名称更改、级别升降(直隶厅与散厅转换)、隶属关系变化等情况发生,情形最为复杂。还有个别政区厅先被调整为非政区的理事厅,然后又改为政区厅,如塔尔巴哈台。

  也有个别政区厅在改置为其他形式的政区后又反向改回厅,如巴里坤直隶厅先于乾隆三十八年升为镇西府,咸丰五年又改回直隶厅。清政府原想将镇西府建成新疆州县制的中心,其辖域最盛时囊括了乌鲁木齐及其以东所有的厅州县,但此地恶劣的气候、交通条件和偏居东隅的区位很难胜任这一角色,于是辖境渐次遭到分割。[59]乾隆四十九年以后的镇西府“仅辖宜禾、奇台二县”,知府“除勘转宜、奇二县刑钱案件之外,别无应办事宜”,辖县之少、政务之简实与府的规制不相匹配,最终在咸丰五年被乌鲁木齐都统赓福以撙节经费为由奏请改为直隶厅。[60]此案发生在太平天国起义、清政府财政拮据的特殊时期,是新疆政区厅演变的特例,而非常态。

  另一方面,一些议准设立的政区厅因设置的必要性不强或阻力较大,在未设以前即遭到裁汰。前者以绥化厅为代表,该厅所在的库尔喀喇乌苏一带主要是蒙古部众游牧之地,入籍承垦的农户和租地垦种的商民很少,设厅的必要性不强。[61]后者指的是喀什噶尔、叶尔羌、巴尔楚克三厅。南疆地区自道光时期进入多事之秋,逃至中亚的和卓后裔频频入卡作乱,道光六年爆发“张格尔之乱”,十年爆发“玉素甫之乱”。清政府在戡乱的同时,积极革新南疆地区的施政体制,谋设此三厅正是改革举措之一。然未经设置,朝廷的舆论形势就发生了逆转,军机大臣联合吏、户、兵三部向这一先前已经议准的政策发起非议,提出很多反对理由。[62]道光本就是一位以“守成”闻名的皇帝,于是下令将三厅全部裁撤,“墨守旧制如故”。[63]

  再一方面,也有个别政区厅自设立以后终清一代一直存在,未被改置为其他形式的政区或遭到裁撤。建省时期及之后新设的政区厅至清亡只有近30年的时间,未被改置或裁撤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时间较短,可以暂置毋论,但那些自乾隆统一新疆初期就设置、延至清亡仍存在的政区厅,其背后一定有非时间的其他因素在支撑其长久的生命力。这类厅以哈密厅、辟展—吐鲁番厅为代表。这两个厅之所以没被改置为其他形式的政区或遭到裁撤,源于清朝统治者长期坚持的“因俗而治”的治理方针。哈密和吐鲁番因归附较早,清政府按照蒙古模式在两地建立了扎萨克制,由“回王”统治维吾尔部众,归中央理藩院管理,而两厅同通主要治理内地流寓而来的汉、回民众,吐鲁番同知还兼理部分维吾尔民众的司法事务。建省以后,清政府在吐鲁番改土归流,回王仅保留爵位,治民权划归同知,光绪二十八年又在辟展设置鄯善县,进一步削弱其势力,但回王仍然凭借政治、宗教影响经常越权管理民事。[64]清代直隶厅一般不辖县,辟展设县以后应相应地将直隶厅改为府或直隶州,但事权不一、政出多门的权力格局与府、直隶州规制不符,因此只能保留直隶厅建置,此举也使得吐鲁番厅成为全国为数不多的辖县直隶厅之一。哈密回王因同光年间抵御民变有功,照旧统治本地维吾尔民众,通判虽然取得了维吾尔民众的刑名案件审理权,[65]但钱粮征收仍归回王,与吐鲁番面临相似的问题,无法改置为其他形式的政区。

  清代新疆所设的非政区厅较少,相较政区厅而言演变比较简单,要么遭到裁撤,要么得以保留。乾隆二十一年所设之巴里坤理事厅演变情况不明,[66]此外明确遭到裁汰的非政区厅只有一个,即乌鲁木齐理事厅,裁撤的原因也是存在的必要性不强。理事通判衙门不设刑仵,遇有满营人命案件向由迪化直隶州衙门刑仵承值,“该通判不过会同一验而已”,“无紧要职任,徒费廉俸”,[67]同治四年在乌鲁木齐都统平瑞的奏请下裁汰。[68]得以保留的非政区厅有两个,一个是霍尔果斯分防厅,一个是伊犁理事厅。前者设置时间较晚,后者则设置较早,且终清一代一直存在。伊犁作为建省前的新疆省会,驻扎有最高军政长官伊犁将军和各旗营、绿营军队,境内还有从事耕种、贸易、佣工的各族民众,旗人、旗民交涉事务繁多。乾隆四十五年虽将理事厅改为抚民厅,但同时又另外增置理事厅。两厅同知皆归伊犁将军管辖,有着明确的分工:理事厅负责处理驻防各旗营及回屯司法案件,其他民政事务统归抚民厅办理,遇有旗民交涉案件则由两厅会同审理。[69]建省后伊犁虽然失去了省会地位,但仍旧是边防重地,将军一职亦得以保留,虽失去了总统全疆之权,但仍旧统辖境内各旗营,旗人、旗民交涉事件依然需员处理,故理事同知保留的必要性仍然很强。截止清末,新疆只有如前两个非政区厅。

  1913年,遵照当时的民国政府指令,所有直隶厅、散厅一律改为县,同时裁撤无辖境的理事厅和分防厅,新疆厅制随之走向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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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22-08-24
四、同通的缺分及遴选、升转办法

  同通的缺分、遴选和升转办法在建省前和建省后有很大不同。就缺分而言,有多种划分方法:履任方式上有差缺、实缺(额缺)之别,前者官籍仍隶原省,赴任系“借调”性质,期间只发给公费银、盐菜银等办公、生活补贴,正项俸禄仍在原省支领,期满后派员更换,仍回原省以原职听用;后者是某地固定的额缺官职,履任期间的正项俸禄和办公、生活补贴均在当地支领,俸满后考核合格可以升用。以族属划分有汉缺、满缺、蒙古缺、汉军缺等类型,由对应族属的官员出任。以履职地的重要性和治理难度划分,有最要缺、要缺、中缺、简缺之分,一般以缺分所兼“冲、繁、疲、难”四字的多少来定。建省前新疆实际设立的同通数量远多于那些议准而未设立的同通,前者以实缺居绝大多数,后者以差缺居多。从缺分的族属来看,多数同通定为满缺,少数不限定,可各族兼用。从缺分的重要性来看,以要缺、最要缺居多。实缺、满缺、要缺居多是建省前新疆同通缺分的特点。

  建省前同通的遴选也有鲜明的地域和官衔特征,规定全部从陕甘两省相同职衔的官员内拣选,即以陕甘同知出任新疆同知,以陕甘通判出任新疆通判。实际操作过程中,因甘肃离新疆最近,故多数同通从甘肃省拣选,但甘肃所属同通数量有限,每遇缺出时常面临无员可调的困境,为此清政府采取了几点变通措施:一、“除衔缺相当者照例调往外,其衔大缺小者,准借补,衔小缺大者,亦准借署,俸满时仍照原衔升转”。[70]二、在发遣效力废员集中的伊犁和乌鲁木齐两地,允许奏准后由废员出任同通。三、个别地方在前两项措施施行后仍无法满足的情况下由部院拣选派往。

  建省前同通的俸满期限经历了一个从整齐划一到区别对待的转变,升转方面也从宽松简易转变为严格趋难。此处所说的俸满和升转系就实缺同通而言,差缺同通履职新疆期间例不计俸,三年期满更换,回原省以原职听用,无所谓俸满与升转。乾隆五十二年以前,新疆实缺同通均系五年俸满,该年开始区别对待:乌鲁木齐以东的哈密通判、吐鲁番同知仍为五年,乌鲁木齐理事通判改为三年,以西的伊犁抚民同知、理事同知由陕甘调补或部院拣选者亦改为三年俸满,由废员补授者仍为五年。升转方面,乾隆四十五年以前规定实缺同通五年俸满,政绩合格,题咨吏部,注册即升。四十五年规定个别要缺同通,如吐鲁番同知、伊犁抚民同知、绥化同知俸满期限虽仍须五年,但如果才能出众、勤干奋勉,可以照苗疆三年俸满之例保奏,入于即升班内升用。五十二年的规定更加复杂,不仅取消了前述同通三年保奏之例,而且全部增加了送部引荐的程序,乌鲁木齐及其以西地区的同通俸满后还须待接任人员协办半年方准调回,部分同通倘若一时无应升之缺,先以原官补用,将俸满应升之案带于新任。[71]升转条件和程序总的来说趋于复杂,难度加大。

  光绪初年,以湘军为主力的清军在收复失地、安定地方秩序的同时,已经开始着手重建收复地的行政机构,建立设治局,委任官员治理地方,包括同通在内的各官“皆以随营办事人员择能而任”,[72]但这种遴选方式系过渡性的临时措施。新疆建省以后同通官员的任用按首任巡抚刘锦棠奏定的《云贵甘肃变通章程》(又称《甘肃变通章程》)办理,其核心内容有以下几点:一、甘肃实缺及候补手续完整人员,如熟悉边务,即调赴新疆差遣,遇有人地相宜缺出,分别请补、请调;若候补留甘、手续不完整,但先经随营当差,即查取履历,分咨部籍,无论正杂,亦择人地相宜之缺,准其酌补。二、新疆随营人员内有甘肃和他省候补各员,依变通章程分别奏咨,无论曾否委署地方,均准留于甘肃新疆照章补署;若向未在营当差,不得援照此章。三、各项员缺除南路由外拣补一次外,北路添改各缺亦应先行由外拣补一次,之后与北路旧有各缺一体援照《云贵甘肃变通章程》办理。四、北路各缺仍限三年、五年分别俸满,[73]南路各缺均定为三年俸满,届期由藩司察其政绩,出具考语,由巡抚验看后咨送甘肃照例升用。刘锦棠还在奏折中声明“统俟地方事务大定,再照向例办理,以归画一。”[74]可见这个章程本意也是一个过渡的变通举措,后因各种原因一直未加调整,吏部“凡有缺出,俱系查照《变通章程》,核与章程符合即行议准”。[75]

  此章程下的新疆同通遴选只以是否属于甘肃官员或是否随营效力为硬性条件,从而打破了之前的族属限定,大量建省前的满缺同通由汉人出任,甚至那些须由满人出任的理事同通也任用汉员,反映出满人政治势力在西北地区的衰退和以湘军系为主的汉人政治势力的抬升。各缺“先行由外拣补一次”的规定实质上将官员任用权部分地从中央吏部转移到地方上来,反映出清朝晚期官吏任用权的下移。更为重要的是这个章程将包括同通在内的新疆官员的任职资格主要限定在湘军系出身的官员身上,同光年间清政府正是依靠湘军为主力才得以敉平西北乱局,其势力藉此遍布陕、甘、新疆,因此无论是甘肃官员还是“随营人员”,多数都与湘军系政治势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恰能解释建省后湘籍官员独多的原因。此外,与建省前相比,同通全部改为实缺,但仍是要缺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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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于新疆案例的清代厅制探讨

  新疆作为清代厅制推行的重要地区之一,其诸多样本对于全面认识清代厅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当前学界对清代厅制的认识主要源于嘉庆和光绪两部《大清会典》的记载,两部《会典》都说抚民同通、理事同通有专管地方者为厅,无专管地方者为府佐贰,不列于厅,因此有无“专管地方”成为判断一个同通的权力空间是否为厅的关键。傅林祥将专管地方诠释为“辖区不与其它同级行政区划重叠。”[76]胡恒则进一步认为“‘专管地方’意味着在这一辖区内排斥了同一级其它权力的介入,也即是同知、通判在辖区内从事一切行政事务不受其它知州、知县及同知、通判的束缚。”[77]即是说厅的官长须拥有独立的、排他的、完整的治权,否则就不是厅。胡恒的观点大概主要适用于内地遍设州县的地区,对于州县设置较少的边疆地区而言,情况可能并非如此。嘉庆《会典》列举的新疆建省以前的厅中既有伊犁将军所属的理事厅,也有同归其所属的抚民厅,这两员同知都随将军驻扎惠远城,各有职责分工,其中任何一名同知都不具有排他的、完整的治权。被这部《会典》列入的吐鲁番厅和哈密厅因境内设有回王,情况与伊犁相似。光绪《会典》所举建省后新疆诸厅虽然大多数符合以上解释,但仍有个别厅不符,如哈密厅、吐鲁番厅因扎萨克制的遗留问题,两厅同通自始至终无法取得不受束缚的、完整的治权。清代新疆有些厅只是在规定的权力空间内以特定的人群和事务为施政管理对象,与厅并行的还有其他行政机构,并不享有独立的、排他的和完整的治权。

  直隶厅的隶属关系是目前分歧争议较大的问题。嘉庆《会典》将厅分为两类,一类是直隶厅:“凡抚民同知直隶于布政司者为直隶厅”,并逐个列举所认为的直隶厅,最后强调其“皆直隶于布政司”。另一类则笼统地称为“厅”:“理事、抚民有专管地方之厅,或属于府、或属于道、或属于将军”[78]。光绪《会典》沿袭嘉庆《会典》对直隶厅的定义,亦逐个列举所认为的直隶厅,最后也强调其“皆直隶于布政司”。对另一类“厅”的表述略有文字差异,但意思一致:“厅同知、通判或属于将军,或属于道、府”[79]。学界一般将清代的政区厅分为直隶厅和散厅两种,两部会典都只是划出了直隶厅的范围,而没有明言其它的厅就是散厅,这样的分类方式使得现今学界产生出两种不同的解读:一种严格以《会典》的定义为据,认为只有抚民同知直隶于布政司者才能称作直隶厅,[80]另一种则认为隶属于将军、省或其派出机构——道的厅都是直隶厅,属府的厅是散厅。[81]

  嘉庆《会典》按照自身的判断标准没有著列新疆的直隶厅,置诸不论。光绪《会典》共列举九个新疆的直隶厅,其中库尔喀喇乌苏、精河、塔尔巴哈台、喀喇沙尔、库车、乌什、英吉沙尔七个直隶厅设置或改置于建省时期及之后,这些纂修者所认为“皆直隶于布政司”的直隶厅,在奏准设立的原始奏折中却都是表述为隶属于道的,而且均称为直隶厅。[82]其他两个直隶厅——镇西直隶厅、吐鲁番直隶厅建省以前就有,也是隶属于道。[83]光绪《会典》未列入直隶厅的喀什噶尔道属玛喇巴什厅在原始奏疏里同样被称作直隶厅,[84]另一个未列入直隶厅的镇迪道属哈密厅在《清朝续文献通考》和《清史稿》中都称作直隶厅,[85]其清末纂修的乡土志即名为《哈密直隶厅乡土志》。事实上,乾隆二十四年统一新疆后首批设置的巴里坤、哈密二厅就明确规定隶属于安西道,翌年清政府又重申二厅“应定为直隶厅,归安西道辖”,[86]这是“直隶厅”一词首次出现于清代文献之中,可见直隶厅最初就是隶属于道的。

  清代的道初沿明制,由布政使副手参政、参议出任者称分守道,由按察使副手副使、佥事出任者称分巡道,职衔繁多,品级不固定。乾隆十八年取消参政、参议、副使、佥事诸衔,一律称为道员,品级均定为正四品。此后道员与布、按两司的关系日益疏离,而与督抚的关系日益紧密,地位显著提升。“道在清代主要受督抚节制,早已不是两司佐贰的身份。”[87]道员与布政使、按察使同为督抚的属员,两部《会典》在描述各省行政层级时说:总督、巡抚分其治于布政司、按察司和分守、分巡道;司道分其治于府、直隶厅、直隶州;府分其治于厅、州、县;直隶厅、直隶州复分其治于县。道虽仍处于布、按两司之后,但与二者已经处于同一层级,都是督抚的僚属,故而“司道”并称。道员可视为督抚派驻各地的代表,道员衙门亦可视为省的派出机构。

  光绪之前新疆所设府厅州县实行多元化的管理措施,伊犁将军和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各自管理两地所设的厅,乌鲁木齐及其以东地区除哈密厅以外的其他府厅州县虽名义上归甘肃遥制,但因距离太远,实际上由都统通过镇迪道管理,而哈密厅则由甘肃安肃道管辖,[88]新疆任何一地都未直隶于远在兰州的甘肃布政司。建省时期及之后,镇迪道照旧总管原辖区内旧有和新设各政区,原隶甘肃安肃道的哈密厅也被划为辖区。伊、塔以及“南八城”地区分设伊塔道、阿克苏道和喀什噶尔道,统辖所有改设、新设政区,也没有任何一个政区直隶于驻扎乌鲁木齐的新疆布政司。这些在谋划建省的奏折中说得很清楚,而且清廷谕准时也没有任何驳斥或更改之处。如此,则光绪《会典》中新疆九个直隶厅“皆直隶于布政司”的说法就难以成立。清代全面主持一省政务的最高长官是督抚,布政使和按察使已经演变为督抚的僚属,分司财政和司法,任何一方都无独揽一省钱粮刑名之权。如果直隶厅隶属于布政司,难道其司法事务也可交由布政使处理?镇迪道在光绪以前就“总理刑名、钱谷事件”,[89]建省后又加按察使衔,总理全疆刑名驿传事务,新设的三道也都被赋予了督饬所属钱粮、刑名等事务的权力。道作为省的派出机构,正可分别向布、按两司承转所属钱粮刑名之务,故在实际运作中,直隶厅全部隶属于道,可以肯定隶属于道的厅是直隶厅。

  相对于直隶厅,“散厅”一词在清代文献中出现较晚,且频次较少。它的出现应该是受元明以来直隶府——散府、直隶州——散州划分的影响,具体过程有待进一步考察。就笔者所见,它首次出现于道光十二年(1832)由董方立、李兆洛绘制刊刻的《皇朝一统舆地全图》,该图绘载全国政区,其中有“直隶厅十九,散厅七十五”,图例以“”表示直隶厅,以“◇”表示散厅。[90]这种图例被后来出版的《皇清地理图》《大清一统舆图》《新疆全省舆地图》(《新疆图志》舆图部分)等地图所采纳。[91]清末刘锦藻编纂《清朝续文献通考》“舆地考”时,在各省下分列其领直隶厅若干、散厅若干,首次大量使用散厅一词。《清史稿》“地理志”部分也罗列各省所辖政区,但散厅一词使用很少,多数还是用“厅”。民国时期的研究者多用“属厅”“普通厅”来称呼属府的厅,间或使用“散厅”。[92]“散厅”用来指代隶于府的政区厅得到广泛使用是现代学者研究清代地方行政制度和行政区划的结果。

  两部《会典》所列厅的隶属关系有三种:隶属于府、隶属于道、隶属于将军。从厅制在新疆的实践来看,除了这三种隶属关系,还可能有其他情况。上文提到的塔尔巴哈台“管理粮务抚民厅”属于参赞大臣管辖。道光年间先准后裁的喀什噶尔、叶尔羌、巴尔楚克三厅规定“由各该大臣专辖,参赞大臣统辖”,即喀什噶尔厅由驻扎此地的领队大臣专辖,叶尔羌、巴尔楚克二厅由驻扎叶尔羌的帮办大臣专辖,三厅俱统辖于驻扎叶尔羌的参赞大臣。[93]若把将军所辖之厅当做与县平级的散厅,级别显得太低,若视为直隶厅,则《会典》中又没有这样的说法,其他隶于参赞、帮办、领队诸大臣的厅也面临相似的问题。

  两部《会典》还存在缺载新疆的厅或误载厅同通的隶属关系等情况。嘉庆《会典》所列的厅中无乾隆三十一年设置的塔尔巴哈台管理粮务抚民厅和乾隆三十七年就业已存在的乌鲁木齐理事厅,除去疏忽的可能,大概是清廷中央认为它们不是厅,但前者在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主持纂修的《塔尔巴哈台事宜》中明确记载为厅,后者在乌鲁木齐都统主持修撰的《乌鲁木齐政略》和《乌鲁木齐事宜》中也被记为隶属于镇迪道的厅(非政区)。[94]缺载的原因如果是后者,则说明清朝中央与地方对于厅的认识并不一致。吐鲁番厅和哈密厅已经分别在乾隆四十四年和四十九年由隶属于镇西府的散厅升为直隶厅,嘉庆《会典》仍将二者记为镇西府属的散厅,显示出编纂时资料取材的滞后性。光绪《会典》把惠远城理事同知和霍尔果斯分防通判记为伊犁府的佐贰,不视为厅,然作为知府佐贰的同通一般与知府同城驻扎,而伊犁府知府驻绥定城,三者驻地不同。事实上,伊犁理事同知“随将军驻惠远城办理旗务”,[95]应视为将军衙门的附属机构,霍尔果斯通判则是伊犁府派遣的分防厅。这也说明中央与地方对厅的认识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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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语

  厅制在新疆有独立的演进轨迹可循,并非自甘肃移植。厅是清代新疆主要的政区形式或辅助行政机构,在地方行政制度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清政府正是通过灵活设置和调整各种厅,再配以府、州、县和其他佐杂职官,从而在全疆范围内实现了管理的全方位覆盖。它之所以在该地具有巨大的生命力,源于三个因素:首先是受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数量限制,往往在经济处于开发初期或恢复期时通过设政区厅来过渡,时机成熟以后再改置为其他形式的政区。其次是受多族杂居的民族分布格局和统治者坚持的治理理念影响,在“因俗而治”和“首崇满洲”的方针指导下,实行有区别的多元治理方式,设置治权并不覆盖全部人群或事务的政区厅和处理旗民交涉的理事厅。最后是受地广人稀的现实境况制约,个别政区辖境宽广,人民散处,需要增设分防厅全面处理某地事务或分理某几项事务。

  建省前的新疆同通实缺、要缺、满缺居多,一方面反映出清廷对边疆治理的重视,另一方面又与统治者“首崇满洲”的心理契合。建省时期及以后,包括同通在内的新疆官员多由出身湘军系或有湘军背景的人出任,而不再限定族属,反映出满汉两种政治势力此消彼长的过程。进一步分析,其实两个阶段的新疆官员任职资格很大程度上都掌握在特定的族属或特定的政治势力手中,从长远来看对于地方治理来说都是不利的,新疆出现的各种吏治问题与此密切相关。

  两部《会典》虽然对研究清代厅制具有核心参考价值,但研究清代厅制不能拘泥于《会典》的记载,而应将其与《清实录》、奏疏、方志等其他资料结合起来综合分析。从厅制在新疆的实践来看,那些不享有完整、独立、排他的治权的厅也是一种特殊的政区厅,新疆的直隶厅全部隶属于道,未出现直隶于布政司的案例,而且其隶属关系还可能有两部《会典》并未记载的情况,这些都反映出清代厅制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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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代厅制再探[CM)][ZW(]本文系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丝绸之路城市史研究(多卷本)”(项目批准号:18ZDA213)阶段性成果之一。

[2]吴正心:《清代厅制研究》(台湾中正大学1995年硕士学位论文),真水康树:《清代“直隶厅”与“散厅”的“定制”化及其明代起源》(《北京大学学报》1996年第3期,第98~103页),乌云格日勒:《略论清代内蒙古的厅》(《清史研究》1999年第3期,第99~104页),周振鹤:《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赵国峰:《清代东北地方厅研究》(东北师范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陆韧:《清代直隶厅解构》(《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0年第3期,第30~42页),马天卓:《清代厅城的类型与特点研究》(《西南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第168~173页),郭岩伟:《清代前期口北三厅地区政区体制研究》(复旦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傅林祥等:《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清代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年),胡恒:《厅制起源及其在清代的演变》(《文史》2013年第2辑,第253~287页),鲁靖康,魏亚儒:《清代边疆政区设置的变通与调适——以塔尔巴哈台为例》(《西域研究》2016年第3期,第47~53页),鲁靖康:《吐鲁番哈密二厅“咸丰五年升直隶厅说”辨误》(《历史档案》2017年第2期,第118~122页),鲁靖康:《清代哈密厅建置沿革与西北地区的权力制衡》(《西域研究》2017年第3期,第13~23页)等。

[3]〔清〕托津等:《大清会典》卷四《吏部》,嘉庆二十三年(1818)内府刊本。〔清〕昆冈等:《大清会典》卷四《吏部》,光绪二十五年(1899)石印本。

[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01-0117-037,乾隆十年六月初八日川陕总督庆复奏。

[5]《清圣祖实录》卷二六九,康熙五十五年六月癸丑。

[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01-0117-037,乾隆十年六月初八日川陕总督庆复奏。府首领官有经历、知事、照磨、检校,州佐贰为州同、州判,县佐贰为县丞、主簿。

[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35-0888-019,乾隆九年八月二十一日甘肃巡抚黄廷桂奏。

[8]当时清廷裁撤哈密驻军三千名,停止塔尔纳沁屯田,裁减蔡巴什湖兵屯规模,将该处遗留田地一万亩租予回人耕种,相关事宜由粮员会同札萨克办理。具体事务包括:拨给屯民耕畜并作价带征,赏给兵屯遗留农具,借给并回收口粮、籽种,经收屯民应纳粮草(官四民六分成)等(常钧:《敦煌杂钞》卷上《哈密》,北平:禹贡学会据清抄本印,1937年,第9页。另见《清高宗实录》卷165,乾隆七年四月戊申)。乾隆十八年,因蔡巴什湖承垦回人生计艰难,“将每年耕种所获谷石不必交官,全行赏给”(《清高宗实录》卷453,乾隆十八年十二月己亥),同通粮员的这项职权也随之撤销。

[9]〔清〕常钧:《敦煌杂钞》卷上《哈密》,北平:禹贡学会据清抄本印,1937年,第9页。

[1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01-0117-037,乾隆十年六月初八日川陕总督庆复奏。

[11]《清高宗实录》卷一八一,乾隆七年十二月甲辰。常钧《敦煌杂钞》作“管理哈密屯田粮饷关防”。

[12]《清世宗实录》卷八〇,雍正七年四月丁酉。

[13]《清高宗实录》卷五二五,乾隆二十一年十月庚寅。

[14]《清高宗实录》卷五九三,乾隆二十四年七月丁丑。安西道全称为“安西兵备道”,移驻哈密后又称“哈密兵备道”。

[15]《清高宗实录》卷六一二,乾隆二十五年五月丙午。二十八年乌鲁木齐旧城完工,乾隆钦定城名曰“迪化”(《清高宗实录》卷六九二,乾隆二十八年八月癸巳),因同知驻扎迪化城,故又称“迪化厅”(《清高宗实录》卷九二六,乾隆三十八年二月癸亥)。

[16]《清高宗实录》卷七一四,乾隆二十九年七月甲子。

[17]称“兼管民人理事同知”(《清高宗实录》卷一一○○,乾隆四十五年二月辛亥),又称“抚民理事同知”(钟兴麒等校注:《西域图志校注》,新疆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13页)或“兼管伊犁抚民理事同知”(〔清〕格琫额:《伊江汇览》,马大正等辑:《清代新疆稀见史料汇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35页)。

[18]《清高宗实录》卷八八一,乾隆三十六年三月庚午。

[19]〔清〕托津等:《大清会典事例》卷五十《吏部·陕甘边缺调补》,清嘉庆二十三年(1818)内府刊本。

[20]《清高宗实录》卷九○四,乾隆三十七年三月戊戌。

[21]《清高宗实录》卷一一一五,乾隆四十五年九月丁酉。此厅也是政区,但同样难以确定是直隶厅还是散厅。

[22]《清高宗实录》卷六一二,乾隆二十五年五月丙午。

[23]《清高宗实录》卷六七一,乾隆二十七年九月甲申。

[24]〔清〕佚名:《乌鲁木齐政略》,王希隆辑:《新疆文献四种辑注考述》,甘肃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57页。

[25]〔清〕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三二一《舆地考十七·新疆省》,民国商务印书馆影印十通本。

[26]《清高宗实录》卷九二六,乾隆三十八年二月癸亥。则“宁边厅”的称谓不会早于此。另据《三州辑略》,昌吉自乾隆二十七年开始安置内地移民(见卷四《赋税门》)。

[27]鲁靖康,魏亚儒:《清代边疆政区设置的变通与调适——以塔尔巴哈台为例》,《西域研究》2016年第3期,第47~53页。此厅官长职衔不固定,或同知,或通判,与其他厅有别,但职能一样。

[28]《清高宗实录》卷一○九八,乾隆四十五年正月己丑。

[29]〔清〕托津等:《大清会典事例》卷五十《吏部·陕甘边缺调补》,清嘉庆二十三年(1818)内府刊本。

[30]〔清〕托津等:《大清会典事例》卷五十《吏部·汉员遴选·陕甘边缺调补》,清嘉庆二十三年(1818)内府刊本。

[31]《清宣宗实录》卷一九九,道光十一年十月己亥。

[32]《清宣宗实录》卷二○三,道光十一年十二月乙巳。

[33]本文所说的建省时期是指光绪八年(1882)南疆创设郡县至十年(1884)新疆行省正式设立这段时间。

[34]〔清〕王树枏:《新疆图志》卷九八《奏议八》,禹贡学会据志局本重校增补本,天津博爱印刷局,1923年。《清德宗实录》卷一四九,光绪八年七月丁未。

[35]〔清〕王树枏:《新疆图志》卷一〇〇《奏议十》,禹贡学会据志局本重校增补本,天津博爱印刷局,1923年。《清德宗实录》卷二三五,光绪十二年十一月庚午。

[36]〔清〕王树枏:《新疆图志》卷一〇一《奏议十一》,禹贡学会据志局本重校增补本,天津博爱印刷局,1923年。〔清〕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第三册,中华书局,1958年,总第2409页。

[37]《清德宗实录》卷五○四,光绪二十八年八月壬辰。

[38]吴廷燮:《新疆大记补编》卷九上《郡县建置始末一》,1935年铅印本。

[39]《清高宗实录》卷六一二,乾隆二十五年五月丙午。

[40]《清高宗实录》卷一四三,乾隆六年五月癸未。

[41]〔清〕和瑛:《三州辑略》卷二《官制门》,《中国方志丛书·西部地方第十一号》,台湾:成文出版社,1968年,第33页。

[42]〔清〕永保:《总统伊犁事宜》,马大正等辑:《清代新疆稀见史料汇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245~250页。

[43]〔清〕王树枏:《新疆图志》卷一百一《奏议十一》,禹贡学会据志局本重校增补本,天津博爱印刷局,1923年。〔清〕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第三册,总第2409页。

[44]杨增新:《拟改设霍尔果斯地方县治呈》,吴廷燮:《新疆大记补编》卷九下《郡县建置三》,1935年铅印本。

[45]《清高宗实录》卷一○八五,乾隆四十四年六月己卯。

[46]〔清〕索诺木策凌:《陈新疆事宜疏》,琴川居士辑:《皇清奏议》卷六十三,民国影印本。

[47]《清高宗实录》卷九二六,乾隆三十八年二月癸亥。

[48]《清高宗实录》卷九三九,乾隆三十八年七月甲申。

[49]《清高宗实录》卷九二六,乾隆三十八年二月癸亥。

[50]〔清〕托津等:《大清会典事例》卷五十《吏部·汉员遴选·陕甘边缺调补》,清嘉庆二十三年(1818)内府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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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22-08-24
[51]《清高宗实录》卷一○八五,乾隆四十四年六月己卯。

[52]学界多将吐鲁番、哈密二厅由镇西府属散厅升为道属直隶厅的时间定为咸丰五年,如赵泉澄的《清代地理沿革表》(中华书局,1955年,第109页)、牛平汉的《清代政区沿革综表》(中国地图出版社,1990年,第504页)等。经笔者考证,吐鲁番厅由镇西府属散厅升为镇迪道属直隶厅的时间是乾隆四十四年,哈密厅由镇西府属散厅升为甘肃安肃道属直隶厅的时间是乾隆四十九年,详见拙文《吐鲁番、哈密二厅“咸丰五年升直隶厅说”辨误》(《历史档案》2017年第2期,第118~122页)。

[53]〔清〕昆冈等:《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七《吏部·官制·各省知府等官二》,光绪石印本。

[54]鲁靖康,魏亚儒:《清代边疆政区设置的变通与调适——以塔尔巴哈台为例》,《西域研究》2016年第3期,第47~53页。

[55]〔清〕王树枏:《新疆图志》卷一〇一《奏议十一》。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第三册,光绪十四年正月辛未,总第2049页。

[56]《清德宗实录》卷四四一,光绪二十五年三月甲子。

[57]《清德宗实录》卷五○四,光绪二十八年八月壬辰。

[58]《清德宗实录》卷五一九,光绪二十九年七月丙申。

[59]鲁靖康:《清代巴里坤行政建置沿革与城市兴衰研究》,《都市文化研究》2016年第1辑,第241~251页。

[6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35-0965-066,咸丰五年二月十八日乌鲁木齐都统赓福奏。

[61]此处直至嘉庆十一年才有入籍承垦的民户113户、租地种植瓜果蔬菜的园户99户(见〔清〕和瑛:《三州辑略》卷三《户口门》、卷四《赋税门》,《中国方志丛书·西部地方第十一号》,第102、121页)。

[62]《清宣宗实录》卷二○○,道光十一年十一月壬子。

[63]吴廷燮:《新疆大记补编》卷九上《郡县建置始末一》,1935年铅印本。

64]马大正等整理:《新疆乡土志稿》,新疆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38页。

[65]〔清〕左宗棠:《左宗棠全集(奏稿七)》,岳麓书社,2009年,第523~524页。

[66]虽有人考证认为巴里坤理事同知乾隆三十八年九月之前先被改置为理事通判,其后最终改置为宜禾县知县(刘传飞:《清代新疆建省前镇迪道部分职官、建置考》,《西域研究》2014年第2期,第49~53页),但笔者见到的一些史料不能支持此说,且这些史料彼此矛盾,故暂按“不明”处理。

[6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01-0850-003,咸丰四年四月十八日乌鲁木齐都统赓福奏。赓福先于平瑞奏请裁汰乌鲁木齐理事通判员缺,但未获准。

[68]《清穆宗实录》卷一四八,同治四年七月戊寅。

69]〔清〕永保:《总统伊犁事宜》,马大正等辑:《清代新疆稀见史料汇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245~250页。

70]《清高宗实录》卷八四七,乾隆三十四年十一月戊申。

71]〔清〕昆冈等:《大清会典事例》卷六六《吏部·汉员遴选·陕甘边缺调补》,清光绪石印本。

72]〔清〕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第二册,光绪十一年十一月乙未,总第2028页。

[73]实际执行过程中,北路各缺后来也改为三年俸满。

[74]〔清〕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第二册,光绪十一年十一月乙未,总第2029页。

[75]〔清〕端方:《大清光绪新法令》,清宣统上海商务印书馆刊本。

[76]傅林祥:《清代抚民厅制度形成过程初探》,《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7年第1辑,第33页。

[77]胡恒:《厅制起源及其在清代的演变》,《文史》2013年第2辑,第277页。

[78]〔清〕托津等:《(嘉庆)大清会典》卷四《吏部·尚书侍郎职掌一》。

[79]〔清〕昆冈等:《(光绪)大清会典》卷四《吏部·尚书侍郎职掌一》。

[80]乌云格日勒:《略论清代内蒙古的厅》,《清史研究》1999年第3期,第99页。陆韧:《清代直隶厅解构》,《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0年第3期,第35页。

[81]傅林祥:《清代抚民厅制度形成过程初探》,《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7年第1期,第33页。

[82]〔清〕王树枏:《新疆图志》卷九八《奏议八》,禹贡学会据志局本重校增补本,天津博爱印刷局,1923年。

[83]乾隆四十四年辟展厅移驻吐鲁番改为吐鲁番厅时,曾明确同知所属地方之事“径呈该道(镇迪道),由道转详乌鲁木齐都统”(《清高宗实录》卷一○八五,乾隆四十四年六月己卯)。咸丰五年,都统赓福奏请改镇西府为直隶厅时也说同知“即照吐鲁番同知之例,径报镇迪道核转,为镇迪道专辖”(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35-0965-066,咸丰五年二月十八日乌鲁木齐都统赓福奏)。

[84]〔清〕王树枏:《新疆图志》卷九八《奏议八》,禹贡学会据志局本重校增补本,天津博爱印刷局,1923年。

[85]〔清〕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三二一《舆地考十七·新疆省》,民国商务印书馆影印十通本。〔民国〕赵尔巽等:《清史稿》卷七六《志五十一·地理二十三·新疆》,中华书局,1977年,第2378页。

[86]《清高宗实录》卷六二二,乾隆二十五年十月丁丑。

[87]周勇进:《明清以降道制演变》,《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12月3日A05版。

[88]哈密厅在乾隆四十九年由隶属于镇西府的散厅划隶甘肃安肃道管辖,光绪六年才划隶新疆。

[89]〔清〕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卷二七《二任陕甘总督奏议》,道光十四年(1834)刻本。

[90]〔清〕胡锡燕:《皇清地理图·跋》,咸丰六年(1856)广东省城学院前艺芳斋刊本。该跋文完整收录了《皇朝一统舆地全图》的文字说明和图例。

[91]〔清〕邹世怡等:《大清一统舆图》首卷,《跋》,同治二年(1863)湖北巡抚署刻本。顾晓华主编:《中国地质图书馆珍藏文献图录》,地质出版社,2014年,第135页。《新疆全省舆地图》出版于宣统元年(1909)。

[92]郑自明:《中国历代的县政》,上海仓颉印务有限公司,1938年,第221页。罗志渊:《清代地方政制与地方政治》,《新政治》1941年第6期,第34页。李长傅:《清代地方政府制度》,《地方行政》1944年第12期,第4页。

[93]喀什噶尔原驻回疆参赞大臣一员、帮办大臣一员,道光十一年十月参赞、帮办移驻叶尔羌,此处改设领队大臣一员。参赞总理南疆八城事务,帮办专管叶尔羌本地事务(《清宣宗实录》卷一九八,道光十一年十月己丑)。巴尔楚克亦属叶尔羌管辖。

[94]王希隆:《新疆文献四种辑注考述》,第12、112页。

[95]〔清〕王树枏:《新疆图志》卷一百一《奏议十一》,禹贡学会据志局本重校增补本,天津博爱印刷局,19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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