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行政区都有其所对应的级别。
而在同一级别的也有轻重大小之分。
现在全国的行政区分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地(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县(县级市、市辖区、自治县、旗、自治旗、林区、特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县辖市、民族乡、民族镇、苏木、民族苏木)这些级别。
其中旗、自治旗、只有内蒙古自治区存在,县辖市只有台湾省有相应的建制。
有的行政区跳过了一些中间级别,或者是本身处于重要地位,而出现了同一级的行政区级别的不同。
如地级市中就有“副省级城市”;直辖市下由于少了地级,而相应的县级所受待遇有所提高。
虽然同一级(比如县级)的行政区官员配置有所不同(如同属于县级的市辖区就有副部级、正厅级、副厅级、正处级之多),但还是在行政区划上属于同一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