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2楼曲径通幽于2007-01-11 20:03发表的:
你这个省(京、都)-府(州)-县三级,外加城区与乡区镇,实际还是四级区划,
与目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市)—县(自治县、市)—乡镇四级制有什么区别?
忘了说一点,我的规划中社区是市民自治政府,在国家政府直接管辖的区域也存在市民自治。国家政府只行使本级国家政府的职责。比方说中央只管各省级政府……以此类推。中央政府不去干扰自治政府。与自治政府打交道的只有县一级的国家政府以及相应的国家机关。
乡区镇不是国家政府了,是以民间自治的高级阶段的产物。通常说的村民自治只有一级自治政府,权力太小,而且不利于自治政府的人才聚集。在中国一个村恐怕是很难找到足够多的管理人才胜任……所以有必要在一个更大的范围内实行自治,这样才能有意义。
我的那个规划是把乡镇一级的权交给村民联合政府了,当然与现行的4级体制有本质的区别。
我个人这么理解的,这个乡区镇大概就是相当于你们说的县辖市,规模可以很大,想东莞那样的镇貌似比我们湖南很多地级市(我规划的府)还要大,经济实力还要强。在这样的地方如果集中了大量人才因该可以出现尼德兰那样的高度发达的自治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