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就不知道了。反正八二宪法出台的时候,这一条的三款,前两款都是当时的实际情况,而第三款则是与当时实际冲突的。
宪法三十条,根本就是在人大代表大都不太懂的情况下通过的(当然也可以说这些人大代表很有超前意识,连2年后的变化都立法立进去了,实际情况也确实如此,先立法后规范。)
实际上这一条所写的内容与当时的地方政府的设置完全是不同的。当然这个不同主要不是在市有没有管乡镇的问题上。我顺着楼上讲到“自治州、县、自治县都有明确规定”,可问题是,当时的县、自治县多数根本不是分为“乡、民族乡、镇”的(即使不考虑区公所的问题)。
所以如果违宪,首先是“县、自治县”下面的地方政府违宪,各地普遍违了1-2年。
如果要说可以参考条文进行延伸的话,那我认为要查今天市和市辖区等违宪,首先查当年县违宪。违了1-2年的不查,违了20年的为什么就一定要查了吗?有这个规定的吗?反正都是违反,本质上有什么区别啊!
再说我国宪法,最后连个实施日期都没有明确说明,那自然是认为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的了。另外最高法院似乎也没有关于第三十条的具体实施细则出台或进行司法解释,那县、自治县违宪1-2年铁定了的。
所以我认为,不查当年“县、自治县”违宪的问题,就没有必要查后面的市、市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