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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上官懿在2004-1-11 10:57:38的发言:县以下各级机构,均为基层“地方自治团体”,不属政府系列,不为一级政权。 县以下设二级组织,即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居)两级,都是地方自制组织,由所在地公民直接选举出来。市区称街道和社区(居),农村称乡和社区(村),距市区和县城较远有人口集中农与非农并存的地方称镇,下设社区。对基层“地方自治团体”的工作人员实行区别于各级国家政权工作人员的的人事制度,可称为“基层地方自治组织人事制度”。这样使我国形成中央国家机关、地方国家机关和基层地方自治机团体三级两种国家制度。 基层地方自治组织实行委员制,成立乡(镇、街道)公民代表委员会,其成员都为公民直接选举产生。各社区(村、居)是其下设机构和组成部门,由其任命。 这样以来,我国政权就演变为“中央----省(都、自治省)----市(地区、自治州)----县(区)”四级,地方政权三级,还县以本来面目。同时,提高了我国的民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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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上官懿在2004-1-17 20:28:21的发言:基层地方自治组织实行委员制,成立乡(镇、街道)公民代表委员会,其成员都为公民直接选举产生。各社区(村、居)是其下设机构和组成部门,由其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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