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大家都讨论这么多了!不管是同意分省,撤县设市还是省县直辖,总之大家都说的有自己的道理。但是我认为不管做什么事都应该有自己的标准可以参照,要不然就乱了!我建议的标准是:
东中部:1.乡公所。对人口超过8万以上的,可以设立乡公所。乡公所属于最基层的单位。
不在设立村一级的办事管理机构。
2.县区。70万人口以上可以设县。城市人口达40万以上可以设区。
3.市。财政收入超过5亿元。已成为该区域的经济中心。该区域人口总量达300万
人口,其中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40%可以设地级市。
4.省。6000万人口以上可以设省。省下可以下辖20--30中等城市。
西部省份:1.乡公所。对人口超过5万的可以设立乡公所。不在设立村一级。村一级干部取
消工资。可以有当地由钱人采取自愿无偿服务。
2.县区。50万人口可以设县。城市人口超过30万可以设区。对于西部地
的现实。有的人考虑会导致一个县的面积过大。对超过20万人口
的边远可以设立工作局。但是还由县管辖。
3.市。财政收入超过3亿元。已经成为该区域的经济中心。该区域人口总量达
150万--200万人口。其中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30%的可以设地级市。
4.省。4000万可以设省。省下可以下辖20--30个地级市。
欢迎大家讨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