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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区划体系]我国应该规范行政区划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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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4-01-30
我看大家都讨论这么多了!不管是同意分省,撤县设市还是省县直辖,总之大家都说的有自己的道理。但是我认为不管做什么事都应该有自己的标准可以参照,要不然就乱了!我建议的标准是:
东中部:1.乡公所。对人口超过8万以上的,可以设立乡公所。乡公所属于最基层的单位。
                  不在设立村一级的办事管理机构。
        2.县区。70万人口以上可以设县。城市人口达40万以上可以设区。
        3.市。财政收入超过5亿元。已成为该区域的经济中心。该区域人口总量达300万
             人口,其中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40%可以设地级市。
        4.省。6000万人口以上可以设省。省下可以下辖20--30中等城市。
西部省份:1.乡公所。对人口超过5万的可以设立乡公所。不在设立村一级。村一级干部取
            消工资。可以有当地由钱人采取自愿无偿服务。
          2.县区。50万人口可以设县。城市人口超过30万可以设区。对于西部地
                  的现实。有的人考虑会导致一个县的面积过大。对超过20万人口
                   的边远可以设立工作局。但是还由县管辖。
          3.市。财政收入超过3亿元。已经成为该区域的经济中心。该区域人口总量达
               150万--200万人口。其中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30%的可以设地级市。
          4.省。4000万可以设省。省下可以下辖20--30个地级市。
欢迎大家讨论。谢谢!
国务委员,中国自由民主党主席。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4-01-30
民国时期设施的标准之一我觉得很好:
土地和工商业税收达到全部税收的一半以上。
中央—州(都)—县(府)—乡(市)—村(镇)。更多文章详见http://inkred.i.sohu.com/blog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4-01-30
中东部:70万人口以上可以设县。
西部:50万人口可以设县。

要求太高了.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4-01-30
以下是引用尹人在2004-1-30 0:05:23的发言:
民国时期设施的标准之一我觉得很好:
土地和工商业税收达到全部税收的一半以上。

我覺得設市上,經濟用總量標準不好,用比例標準倒很不錯。
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县下设市,市镇平等
地域平等,市镇平等,设市平等(见头像)
省—县—适域市(5万起)、小广域镇,B、C。。。市
省—县域市(城市几乎充满县域,100万起)A市
欢迎关注微博http://weibo.com/qqmexh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4-01-30
嗯,同意
我也是這個意思
潜入水底,冷眼旁观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04-01-30
西藏自治区平均每个县还不到5万人,怎样设县?
全国 ——六大区——83新省级区(5都13道46省16州3特别行政区)——市、县

新省区规模服从正态分布:与人口、面积、经济、现行政区划-----等许多因素相关。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04-01-30
西藏可以恢复原来的区划名称,自治区——基巧——宗,而且完全可以不用和其他省份的地县级别对应。基巧介于地区和县之间,宗介于县和乡之间,宗以下不设政府,直接辖村(农业区)、牧场(牧业区)、居委会(城镇地区)……
中央—州(都)—县(府)—乡(市)—村(镇)。更多文章详见http://inkred.i.sohu.com/blog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04-01-30
按这标准,西藏可以取消地、县两级,自治区直辖乡、镇。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04-01-30
以下是引用小孩子在2004-1-30 10:19:26的发言:
按这标准,西藏可以取消地、县两级,自治区直辖乡、镇。


那就把你意义上的乡镇称为宗,考虑到西藏低于跨度太大、交通通讯不方便,自治区可以分设基巧办事处(不作为政府,制设特派员和秘书处,不设任何行政机构。但可以设立中级人民法院)代表自治区政府管理这么多宗。
中央—州(都)—县(府)—乡(市)—村(镇)。更多文章详见http://inkred.i.sohu.com/blog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04-01-30
把西藏的乡、镇称为宗,只是一级行政区的符号问题,没必要改来改云。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04-01-31
虽然如此,但作为一个统一的国家,还是全国使用同样的区划名字比较好
精卫衔微木
将以填沧海
刑天舞干戚
猛志固常在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04-01-31
内蒙古已经有先例:盟、旗、苏木
中央—州(都)—县(府)—乡(市)—村(镇)。更多文章详见http://inkred.i.sohu.com/blog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04-01-31
用了就用了,当地人也习惯了,没必要改来改去。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04-01-31
也许是啊!
还我徽州!
还我徽州!
还我一个真实的徽州!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04-01-31
中央法律(含憲法)只要規定「省」一級就好了;在中央一級的地方行政區劃法中確定省一級的穩定地位,設省、分省、併省,應由全國人大通過;「地方行政區劃法」授權各省制定地方自治條例,報人大常委會,依本法規定核准後生效。

藉由中央立法,確定各省區劃穩定性,以及地方行政區劃由各省自行立法決定的原則。

各省自訂之地方自治條例,可規定轄州、縣、鄉三級,或者縣、鄉兩級。
州、縣、鄉的地方名稱由各省決定,例如州一級可稱府、道等;縣一級可名為市、旗等,鄉一級名稱可名為鎮、郡、集、屯等。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城市名為坊、里,在農村名為村。

州、縣級之城市型區劃下可分「區」,區不為一級政府,僅為該級政府之派出機關。

與上述名稱不同之各省地方區劃名稱,應報中央政府核備,但不可與三級政府之法定名稱混淆。

中央鼓勵各省在其地方區劃之實施地方自治。

=====

藉此法律,可提供各省區劃極大的彈性。彈性、彈性。

大家談這麼多分省計畫,但中國這麼大,各省差異殊多,難道最需要的不就是彈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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